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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大院发生惨案 扒一扒背后的那些事

2015-10-16 16:44:16 来源:海峡法治在线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30日讯

近日,一段令人触目惊心的视频在网上疯传,视频显示,在安徽天长市公安局大门口,一男一女正要进入公安局时,忽然被一辆飞驰的黑色轿车撞飞。司机张某某下车后,还疯狂用脚踢已不能动弹的二人。公安局门口的一名保安人员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全程处于“观望状态”,既不制止暴力的司机,也不帮忙呼救。

据了解,该起事件缘于感情纠纷,被撞的女子为司机的前妻,虽然已离婚,两人却因为孩子还小,离婚未离家。而被撞身亡的男子系女子目前的男友。在撞人事件发生前,前妻曾经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皮带抽打,并被菜刀架在脖子上,威胁要杀死她。

保安无动于衷是失职

视频一经上网,便激起网友的一片讨论,记者发现,话题的焦点较多地落在了目睹行凶全程却无动于衷的保安人员和骑电动车男子身上。不少网友对保安的行为感到愤怒,并认为其失职,而保安则辩称当时吓懵了,一时不知道如何反应。保安“无动于衷”的行为是否存在失职呢?记者采访了本报专家顾问团成员,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丁兆增。

丁兆增肯定地告诉记者,该保安人员的行为,属于失职,“先看骑电动车男子,他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救助和制止犯罪行为。再来看保安人员,从《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看,维护公共区域的治安安全,是保安人员应有职责。”在丁教授看来,该名保安人员既没有制止犯罪,也没有帮助受害人呼救,明显存在失职行为。

记者了解到,2009年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上也做了保安应该为客户单位提供安全技术防范的相关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法律空白亟需填补

视频中男子撞飞两人后,又下车猛踹受害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网友热烈讨论的“激情犯罪”呢?丁教授告诉记者,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激情犯罪并不是我们刑法上的法律术语,不算法律概念,只是量刑上会考虑到嫌疑人不是预谋已久,对动机,情节进行分析,考虑酌定减轻处罚。但在刑法中仍属于故意犯罪范畴。从视频中看到,男子明显是故意杀人,十分恶劣。”

据了解,将这段1分多钟的视频传上网的,是一名维保公司的工作人员,目前该员工已经被解聘。这让不少网友纷纷为其抱不平。将视频传上网的行为,是否违法呢?丁教授告诉记者,该视频并不适合被私自传上网,“目前该案件警方还处于侦查阶段,且视频内容暴力性强,对社会影响恶劣。但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对上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只有《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管理条例》里有明确规定‘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违者最高要被罚3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视频涉及个人隐私问题,法律上是有《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相关规定来保护个人隐私的。”

孩子监护权成问题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前妻有一名年仅5岁的女儿,孩子的监护问题,也成了大家最关心的点。据记者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可以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如果以上监护人都不合格,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事发前,曾经用皮鞭抽打过前妻,福州一名基层民警告诉记者,这里面分两种情况,如果前妻伤势鉴定为轻微伤,则属于治安违法,如果鉴定为轻伤以上,则涉及故意伤害他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海峡法治在线记者 福建法治报记者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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