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涉台审判司法品牌纪实

2016-01-12 11:03:0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融情入法润沃土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2日讯  福建与台湾一水之隔,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近年来,两岸人员来往越来越密切,与此同时,涉台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案件呈现数量大、类型多、涉及面广的特点。为维护涉台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台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和交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注重机制体制创新,依法做好涉台案件审判,推动涉台司法便民,注重服务台胞台企,融情入法打造台胞投资发展、安家兴业的沃土。

妥善审理继承案件

福建是台胞重要的祖籍地,考虑到去台人员和台湾的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台湾继承人的继承问题做了相关规定,有效保护台湾继承人依法继承在大陆遗产。

张某生前生育二子,长子病逝,次子1942年到台湾,二媳妇跟随到台湾,当时93岁高龄的张某立下遗嘱:由于高龄平日生活无法自理,病痛、生活长期由大孙女林某甲照料,故后,房产权由大孙女林某甲代管,租金归林某甲,当次子回来时交给其继承。现张某已故,其房屋继承人次子也早已病故,次子妻子林郭某及女儿林某丙由台湾回福州继承相关房产。长孙女林某甲同妹妹林某乙起诉至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历史原因两岸一度分隔断绝往来,老人长期由海峡彼岸的长孙女林某甲照料,理应享受部分权益。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被告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取得讼争房屋的继承权。同时被告作为继承人与原告林某甲在一审庭审中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讼争房屋双方进行合理分配。原告林某乙认为自己被亲姐姐林某甲及被告欺瞒,没有取得相关权益,上诉至福州市中院,要求取得房产三分之一份额。

民四庭法官审理后,认为该案有其历史原因,从法律角度来说,林某乙依据不足,一审裁定依法应当维持。继承案件原、被告之间都是关系亲密的兄弟姐妹,若法院不从维系关系的角度出发,在原、被告之间做大量的调解工作,即使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仍得不到修复,就没有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循着这种思路,民四庭承办法官从维系亲情着手,多次找原、被告谈话。在阐明法理的同时也结合家族现实情况,积极劝导双方当事人本着“血浓于水”的伦理观念,在遗产分割上相互体谅、相互让步。终于促成当事人言归于好,重拾亲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