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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图片构成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担责

2016-01-12 11:07:1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2日讯  天安门华表、故宫照片……这些风景名胜照片大家都很熟悉,在网络上也很容易搜索并下载。然而赣州一家医院就因为在其网页上使用了一张网站下载的华表照片,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赔偿权利人3000元。与此同时为该医院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周某系摄影作品集《中国元素图片库》的作者,其作品已发表并经过版权登记。其认为被告赣州某专科医院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主张保护的编号为A0311北京天安门华表、A0520北京故宫。

经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保全网页证据公证,在“专科医院”首页上有张图片:左边矗立着环绕红色绸带的华表、右边有一只故宫狮子。页面下方显示“版权所有全球医院网”。通过工信部ICP/IP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其主办单位为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服务;网页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在对摄影对象、主题内容、光线处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案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国元素图片库》等,足以证明其依法享有摄影作品《北京天安门华表》、《北京故宫》的著作权,依法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比对涉案网站使用的图片华表图片与并未侵犯原告作品《北京天安门华表》的著作权;但图片右边的狮子图片与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系同一图片,侵犯了原告作品《北京故宫》的著作权。涉案网站显示的是专科医院的信息,该网站又显示版权归科技公司主办的网站所有。故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专科医院连带赔偿原告周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被告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图片网络侵权纠纷频发。为避免侵权,福州市中院法官提醒:网民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接入、链接及代收费等网络服务的情况下,其应与网络成员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众使用网络图片时应注意:第一,使用图片前应获得作者的授权许可,如从付费网站上购买图片,则应保留票据、交易记录等证据。第二,委托设计公司制作网页或广告,应要求制作方使用来源合法的图片,让对方提供作品的合法来源。第三,不随意使用网站免费下载的图片,无法得知著作权人、不具有侵权故意都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对原作品进行“改造”后使用同样构成侵权。同时,对著作权人而言,在发布作品时,应标明著作权人,并注明版权声明“未经许可不得引用、修改……”,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黄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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