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居民砍伐国家保护植物被公诉
释义 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 非fēi法fǎ采cǎi伐fá、毁huǐ坏huài国ɡuó家jiā重zhònɡ点diǎn保bǎo护hù植zhí物wù罪zuì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5日讯 1月19日,泰宁县检察院将被告人肖某某、吕某某、冯某某等5人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罪名向泰宁县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肖某某、吕某某、冯某某等5人家住景区,单独或是结伙利用夜晚、雨天等来往人员较少的时候前往景区老林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长叶榧树,造材之后将长叶榧原木搬运至自家烤烟房中存放,联系好买家之后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将原木卖出获利。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吕某某、冯某某等5人单独或结伙共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长叶榧树5株。 生活在景区,本应更好地保护生养自己的青山绿水,但是部分民众或是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影响,认为自己种的树或者自己房屋、土地周边的树可以随意砍伐买卖;部分村民家庭经济困难,认为砍几棵树来解决生活问题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加之近年来,随着根雕、木雕、仿古家具等工艺品市场的繁荣,作为原材料的珍贵树木价格不断上涨,不少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使铤而走险,置国家法律和地方生态环境于不顾。 近年来,国家加大打击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4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群众,珍贵树木是我国林木资源中十分宝贵的一部分,成才十分不易,大多经过几十上百年的时间。它们不仅关系到生物多样性,还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科学文化价值。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不仅致不了富,还将面临牢狱之灾。望景区居民自觉成为野生植物的守护者,而不是破坏者。 (吴艳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