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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地面湿滑致顾客摔倒骨折 法院:酒店担责八成

2016-03-02 10:33:4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日讯 人们在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受到损害,是应该自认倒霉还是向这些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索取赔偿?近期,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酒店客房正在维护而造成顾客摔倒受伤引发的赔偿案件,判处酒店赔偿原告曹某各项损失共计7.6万多元。

顾客入住酒店摔倒骨折

2014年7月22日晚上8时许,福州人曹某一行入住泉州市某酒店,并由前台安排其入住1905号客房。

曹某进入1905号客房后,发现房间地面湿滑,且铺了纸张,但她并没有提出换房的要求。没想到,没过多久曹某稍不留神摔倒在地。与曹某一同上楼的谢某、吴某听到摔倒的声音后,随即前去查看,并拍摄事故照片。随后,曹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后因此住院39日。

曹某的受伤让人疑惑,为何前台会安排有问题的客房让客人入住?原来,该酒店1905号等客房当日正在进行大理石地面除渍养护。客房部未及时将此情况告知前台,也未设立任何警示注意标志,导致前台误将1905号客房安排客人入住。

2014年8月13日,酒店向曹某出具由酒店方拟定的赔偿协议书。酒店方认定对此事故负完全责任,但曹某认为酒店提出赔偿1万元的方案显失公平,无法接受。于是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赔偿各项费用10.4万多元。

酒店称监控资料未保存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泉州某酒店认为曹某于当日23时许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三个小时内,不可能是酒店原因致其受伤,而曹某也自认进入房间就发现异常而没有提出。同时,酒店所有设施、设备均经过严格验收,房间属于曹某私人空间,非经其同意,酒店工作人员不得入内。此外,曹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房间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间,法院依法传唤证人谢某、吴某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在庭上称,他们看到曹某摔倒后,发现客房的地板存在湿滑且铺了纸张等情况,另有一间客房也有同样的情况,而吴某当场拍摄了事故现场的状况。但酒店认为两位证人与曹某存在利害关系,也没有亲眼看到原告受伤时的情况,其证言存在瑕疵,不可采信。

曹某认为,法庭要求被告提供相关监控资料,但是酒店以保存期限为由认为很可能不存在。如果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那么就更应该将监控资料保存下来以备抗辩之需。

酒店承担8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属于宾馆类公共场所,对进入酒店消费的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人员依法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曹某摔倒的情况有事故现场的照片录像予以证实,且有证人相互印证,因此可以认定。

另外,从酒店垫付医疗费用及与原告至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调解的过程,亦可证明酒店存在过错。其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房交予原告使用,因此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被告未尽到审慎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曹某进入酒店客房后即发现地面湿滑,存在异常、不宜交付房客使用的情形,却未及时向被告酒店反映情况。其疏于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考量,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原告曹某各项损失共计7.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