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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商违约 应双倍返还定金

2016-03-02 10:35:09 来源: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日讯  和汽车销售商签订了销售合同并交纳了定金后,满心欢喜地等着提车。结果汽车销售商却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如期交车,那么这时候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销售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某汽车销售商双倍返还定金给消费者柯某。

【案情】

2014年10月14日,柯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由柯某向某销售商购买捷豹汽车一部。该合同由销售商提供,其中“违约责任”约定为:柯某预付定金5万元。在签署合同后,若非不可抗力因素,柯某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视作违约,销售商有权不退还定金;柯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期付款,并应在车到后三日内提车,否则销售商有权将该车进行转卖且不退还定金。柯某无权要求销售商承担任何责任。若在柯某付清定金,销售商超过合同约定交车期限后半个月无法交车,应返还柯某定金。

后来,合同约定的交车期限届满后,销售商未按期交车。柯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多次与销售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某汽车销售商按合同约定返还定金5万元给柯某。后当事人上诉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合同》系销售商单方提供,该合同除购车人姓名、车型配置、价款、交货期限及付款方式可以协商外,其余内容均系某汽车销售商事先拟定并可重复使用、无法磋商的格式条款。

该合同 “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显不对等,显然是属于免除其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某汽车销售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交车,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说法】

当前汽车销售市场,先预付定金、后提取车辆成为业内普遍的做法。但是很多消费者会遇到交付定金后,汽车却不能如约交付的问题。有的甚至迟延交车几个月,也有部分消费者会遇到所交付车辆与订购车辆存在不符的情形。对此,大多数消费者会感到束手无策,因为定金已付,不能毁约。

该案正是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从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签订合同时双方权利义务的分配入手,结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事实,综合评估汽车销售商及消费者所处的优劣势地位,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体现司法维权亲民具有典型意义。

(陈立烽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