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以自残相威胁阻止失主报案 能否认定为抢劫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2日讯 被告人蔡某某从被害人家中盗走手机后,失主发现后追上蔡某某。蔡某某将手机归还给失主后,因害怕失主报警,以自残相威胁。那么蔡某某的行为是认定为盗窃罪,还是抢劫罪呢? 【案情】 2015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某小区被害人林某某家中盗走一部苹果5S手机。在离开现场时被林某某发现,林某某随即追赶蔡某某一直到该小区外面马路。 蔡某某见林某某紧追不舍,就将手机归还林某某,林某某拿到手机后,抓住蔡某某衣袖准备打电话报警。蔡某某心中害怕,便从身上摸出一把小刀,刀尖指着自己的脖子欲自残,并向林某某哭喊“对不起,你饶了我吧”。林某某见状,愣了一下,蔡某某借机逃离现场。 【分歧】 对于该案蔡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蔡某某在盗窃行为后被林某某发现并被林某某追上,蔡某某归还手机后被林某某抓住,为阻止林某某报警而以自残相威胁。蔡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为转化型抢劫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尽管蔡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被林某某追上并抓住,且为了防止林某某报警而以自残相威胁,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抗拒抓捕、逃离现场,但这种以本体作为侵害对象的威胁,应不能与刑法中关于转化型抢劫规定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等样论处。蔡某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