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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一批全省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6-03-16 10:18: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这些维权提示 你不该错过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6日讯  旅游、吃饭、美容、看病、购物……几乎每时每刻,我们都在消费;假货、劣货、欺骗、高价……稍不留神,我们就被卷入无良商家设计的消费陷阱。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省法院一直在行动。3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全省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并对消费维权作出提示。

案例1:乱用广告语 被判支付3倍赔偿

2014年10月23日,陈先生在莆田市荔城区某食品店购买了9盒苏芡,花费2682元。该苏芡外包装盒上写有“至优臻品”、“珍馐美味”、“极品苏芡”等字样。

本想用苏芡好好调理脾胃,但在食用过程中,陈先生发现该产品品质不佳,并没有宣传中说得那么奏效。他遂以苏芡外包装盒的宣传用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宣传用语的规定,向莆田市荔城区工商局投诉。

经调查,当地工商部门责令该食品店将其所销售的“极品苏芡”下架处理。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先生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店退还其货款2682元,并赔付货款3倍的赔偿金8046元。

荔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食品店销售的“极品苏芡”中的“极品”二字,属于绝对化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9条第3项规定,即在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宣传用语。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依法返还货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3倍。该食品店需要根据陈先生退还的“极品苏芡”的数量以每盒298元的价格退还其货款,并支付陈先生3倍货款的赔偿金8046元。

提示:

在商品包装物中使用“极品”等绝对化广告用语,属于违法宣传行为,造成误导、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2:酒菜致中毒 店方被判10倍赔偿

2014年8月28日,本是林先生大喜的日子,可是因为酒店的酒菜存在问题,他和众多宾客在婚宴上出现食物中毒症状,部分宾客还因此住进了医院。

林先生此前向龙岩某酒店预订酒席,预付菜金1.8万元,并支付定金500元,计1.85万元。后该酒店支付了宾客治疗费计7803.4元。

经查明,菜单中的锦绣拼盘与白切河田鸡检验出奇异变形杆菌,导致宾客不同程度中毒。林先生婚宴总价款为19591元,其中有问题的两道菜菜金计884元。该酒店退还了林先生的1.85万元,但双方就食物中毒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林先生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损失51640.41元并支付按预付菜金1.8万元的10倍赔偿金18万元。酒店提起反诉,要求林先生支付婚宴价款,并归还支付的宾客治疗费7803.4元。

龙岩市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判决该酒店涉案婚宴酒菜不洁,导致宾客食物中毒,应赔偿数额为两道菜金884元的10倍计8840元。酒店自愿支付部分婚宴宾客的医疗费7803.4元及返还已实际收取的婚宴价款1.85万元,未违反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该酒店支付林先生赔偿金8840元。

提示:

消费者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主张10倍赔偿,不需以实际损害后果产生为要件,即只要食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即可主张10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