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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一批全省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2016-03-16 10:18:50 来源:福建法治报

案例5:原料病死猪 生产销售均获刑罚

一包小小的“五香猪肉条”,原料有可能来自病死猪。为了制作“五香条”,从收购加工到销售,4个合伙人分工明确,让病死猪制作的“五香条“流向市场,牟取暴利。

2014年2月至6月间,方某甲在龙海市榜山镇家中,屠宰从他人处收购的病死猪。方某乙把病死猪肉卖给黄某。黄某将上述病死猪肉加工成“五香条”售往漳州、厦门等地,销售金额101955元。曾某明知这是用病死猪肉制成“五香条”,仍提供帮助。2014年6月12日,方某甲在其家中屠宰病死猪时,被龙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

龙海市人民法院认为:方某甲、黄某明知是病死猪而予以生产、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方某乙、曾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提供帮助,以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方某甲、黄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方某乙、曾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方某甲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1万元;判处方某乙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方某甲、黄某的违法所得。禁止曾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提示:

《刑法修正案(八)》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明确界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只要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为了对食品犯罪从严打击,对犯罪行为提供运输、储存等帮助的,也以共犯论处。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行为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实施此类犯罪的人员绝不姑息、采取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作为广大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善于识别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有关法律规定,对于食品危害行为要敢于说“不”,共同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本报记者 张梅花 洪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