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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宣判一起特大走私进口冻水产品案

2016-03-30 09:15: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偷逃税款逾亿元 2家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 11名被告人获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30日讯  海关总署“绿风”专项行动侦破的福州地区利用边贸互市优惠政策走私进口冻水产品第一案,日前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黄某、蔡某等11名被告人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判处被告单位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罚金1.03亿元、被告单位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罚金1000万元。

2009年初至2013年11月,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向境外供货商订购冷冻水产品,以被告单位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某进出口公司等作为经营单位,并指使被告人唐某通过贸易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等代理进口报关,制作虚假单证分别向马尾、厦门海关低报进口冷冻水产品771柜,偷逃应缴税款35668759.01元。同时,黄某还委托被告人蔡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将非越南原产地货物通过更换包装伪装成越南原产地货物,以中越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冷冻水产品755柜,偷逃应缴税款67423841.56元。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共计走私冷冻水产品1526柜,偷逃应缴税款103092600.57元。被告人黄某琼在黄某的指使下,明知进口的货物不符合中越边民互市贸易政策规定,仍积极联系非洲等境外客户和被告人蔡某、张某等人,参与走私冷冻水产品。2013年2月22日,黄某与龚某等人共同投资福州某冷库销售点,以中越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进口水产品,由黄某负责联系国外客户,龚某等人负责销售给国内客户。

2005年1月至2007年7月间,被告人吴某经与林某(已判刑)商定,由吴某自行负责在印尼订购冷冻水产品,林某等人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冷冻水产品,伪报为远洋自捕水产品免税进口,为吴某申报进口冻带鱼、冻鳗鱼等冷冻水产品。2011年10月至2013年11月,几人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马尾海关低报进口鱿鱼等冷冻水产品、将非越南原产地货物通过更换包装等伪装成越南原产地货物,以中越边民互市贸易方式从越南通过广西口岸走私入境。

2009年9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何某等人以伪报贸易方式将购自国外的冷冻水产品从广西口岸走私进口,共计142柜,偷逃应缴税款18080066.94元。2012年3月至11月,被告单位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何某以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通过蔡某等人以伪报贸易方式将购自国外的冷冻水产品从广西口岸走私进口148柜,偷逃应缴税款14822378.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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