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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出生数天遭遗弃 警方称父母或涉嫌犯罪

2016-05-06 10:31:41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6日讯  出生不过两三天,长乐一名女婴竟遭遗弃在村民的家门口,所幸村民及时发现送医。在长乐市公安局、民政局及当地医院的爱心接力下,女婴幸运地捡回了一条命。对于此行为,警方表示女婴的父母或涉嫌遗弃罪。

身边事儿:

女婴被弃村民家门口

4月5日早上7时许,长乐市鹤上镇北山村村民林先生起床后,无意间在自家门口发现一个泡沫塑料盒子。他上前打开一看,发现竟是一名女婴。

“女婴戴着蓝色婴儿帽,裹着粉色婴儿被,看上去非常虚弱,身边还有一包纸尿裤和婴儿用品若干。”看到奄奄一息的女婴,林先生立即报了警。

当地派出所民警及120救护车很快赶到,并将女婴送至长乐市医院抢救。医生检查后发现女婴系早产儿,出生不过两三天,体温太低有生命危险,于是迅速进行了数次抢救,随后被放到婴儿保温箱内观察治疗。

“她刚送进来的时候非常危险,生命体征特别低,一度连体温都监测不到,甚至连呼吸都停止了数次,也不怎么吃东西。”主治医生说,一般这个阶段的婴儿都要长到3公斤以上了,而她目前只有1.4公斤,需要长到1.8公斤才能移出重症监护室。

幸运的是,经过多次抢救和近10天的细心呵护,女婴已脱离了生命危险。

警方说法:

狠心父母或涉嫌犯罪

“好可怜的孩子啊!怎么忍心抛弃自己的孩子啊”…… 事后,不少市民表达了对女婴同情的同时,纷纷对其父母进行谴责,有的还表达了收养女婴的意愿。

“父母遗弃婴幼儿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民警表示,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于父母或者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随意遗弃小孩的行为视其行为的严重性分为两类处罚,一种是行政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另一种是刑事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依法应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警还表示,一般来说,在确定无法将女婴送回原生家庭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出具弃婴捡拾证明,将其移送到儿童福利院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将发布为期60天的寻亲公告,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即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并由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