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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月息可“任性”? 法院:月息2分受保护,超过3分无效

2016-06-16 10:43: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6日讯  眼下,民间借贷已成为较为普遍的融资渠道之一。但是,民间借贷的利息多少是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呢?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即月息2分受保护,超过3分无效。

长乐一名男子郑某借款500万元,约定的月利率为2.28%,在偿还了两次利息后无力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被出借人告上法院。那么这种介于2分和3分之间的利息受法律保护吗?日前,长乐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郑某需偿还本金及利息,但已支付利息认定有效,未支付的则按2分计算。

民间借贷

引发诉讼法院断是非

2013年9月,长乐男子郑某因经营缺乏资金,向陈某借款500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即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15日),借款月利率为2.28%(即每个月利息11.4万元),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可是,借款到期后,郑某并未按期还款付息。经陈某多次催讨,2014年7月15日,郑某支付了此前10个月的利息。之后,郑某又于2014年9月支付了一笔10万元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的利息均未返还。为此,2015年10月,陈某将郑某告上法院,诉请长乐市法院依法判令郑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28%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

长乐市法院审理认为,陈某要求郑某偿还借款本金,应予支持。至于利息部分,郑某按借款月利率2.28%向陈某两次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年利率36%(即月利率3%)的上限,付息行为有效。

“对于郑某之前按月利率为2.28%已支付的利息,法院依法认定其有效。”为此,法院一审判决郑某需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郑某第二次支付的10万元利息应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28%计息,直至扣完为止。而扣完后只能按月利率2%计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

法官说法

月息2分内受保护 超过3分无效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作出了规范性约束。该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月利率未超过2%(即民间俗称的月利息2分)的,法院是给予法律保护;月利率超过3%的(可视同民间认为的高利),法院不但可认定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且如果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部分的利息的,法院还予以支持。

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2.28%,介于2%与3%之间,且借款人按该利率支付了部分利息,又该如何处理?其实,月利率介于2%与3%之间这一段的债务,法律上术语叫做自然债务。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全部利息,法院是一概不予法律保护的。但是这个借款合同如果约定了这个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自愿偿还了出借人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

具体到本案,郑某自愿按月利率2.28%向陈某支付2014年7月15日之前的利息及支付另一笔利息10万元是有效的。但郑某未还本付息后,陈某起诉法院要求郑某按月利率2.28%付息则突破了法定月利率2%的上限规定,只能按2%计息。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