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没有借条咋讨钱 法官支招好维权

2016-08-24 11:11:07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4日讯  民间借贷往往都发生在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熟悉、了解,很多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打借条。一旦借贷双方撕破脸皮发生纠纷,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债权人就有可能遭受损失。遇上这种情况,怎么办?

1、没有借条 可以找证人

案例

张某称王某跟他借款1500元。考虑是熟人,张某碍于情面没有让王某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又过了很长时间,张某看到王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张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均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王某辩称:“我只欠原告4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在法庭上,张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王某对该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廖某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证。最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张某借款1100元。

法官释法

张某、王某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廖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张某、王某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王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2、没有借条 可以偷偷录音

案例

“她不记得了,没关系,我这里有录音。”听到媳妇向法官说“从未借过钱”,婆婆陆某即刻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电话录音,呈给法庭,当庭揭穿了欠钱儿媳妇的谎言。婆婆陆某表示,儿媳妇沈某去年8月与儿子结婚前,曾向她借款3万元。当时考虑到即将成为一家人,就没好意思让未来儿媳妇出具借条。

婚后,陆某多次向儿媳妇沈某暗示欠钱之事,沈某都佯装不知。庭审中,沈某辩称,她从未向婆婆陆某借过钱。听到沈某一如往常地否认,婆婆陆某当即向法庭提供了她与沈某的电话通话录音、电话详单、短信息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沈某于判决生效15日内归还婆婆陆某3万元。

法官释法

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陆某借款的事实,由俩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沈某以不记得为由否认通话事实,但又不愿对该录音进行技术鉴定。而婆婆陆某在提供该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朱某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详单予以佐证该录音的真实性,故该录音系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