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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套房子 怎么就成了被告?

2016-08-29 08:47: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购房者三问福州中庚·红鼎天下开发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29日讯  “买房时销售员忽悠的天花乱坠,没有想到付了300多万购房款给开发商用了几年,现在不仅贷款没办下来,反倒成了被告,还要我倒贴一大笔利息,哪有这样的道理?!”说起自己与开发商福州仓山中庚·红鼎天下的“故事”,福州长乐的李旭东一脸愤懑。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定购确权协议

事件回放:

买房子买成被告

2013年,李旭东还在广州求学,即将毕业的他决定回老家福州发展。趁着当年假期,李旭东回到福州和父母一起四处看房,准备购置一处房产。最后,他们看中了坐落于仓山区南江滨的中庚·红鼎天下的一套样板房,总价为870多万元。2013年8月15日,李旭东和中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李旭东付清首付款260余万元,余额609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据李旭东回忆:“办理贷款的银行都是开发商找的,我们想中庚那么有实力,办个贷款应该不成问题,我也就是配合一下开发商,需要我提供什么我就提供什么。没想到贷款申请的材料交进去很久都没有下文,开发商也没跟我讲具体原因,就说贷款办不下来,要追加支付一些房款。于是,我就在合同约定首付款的基础上,在2014年5月又付给开发商43万元。但最后依然没有消息。最后一次通知我办理按揭是在2015年4月,我又交齐了材料给开发商指定的交通银行马尾支行。2015年10月8日,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就莫名其妙地进入了诉讼程序,成为了被告。把钱给开发商用了几年,现在开发商反而起诉我,不但要收回房产,还要我赔偿违约金。明明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按揭,凭什么要我来赔偿?”

一问:销售人员是否做了虚假承诺?

据李旭东一家回忆,当初看房的时候,中庚·红鼎天下的一名现场销售员张萍曾向他们承诺,只需要支付房款的30%, 剩下的房款可以由开发商来办理按揭。正是有了这样的承诺,他们才会决定买下这套房。“800多万的购房款,在福州有很多选择,我又何必铁了心的一定要买中庚的盘?”

李旭东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录音,证明销售人员确实告知他们,只要付30%的房款,剩下的可以向银行按揭。

“明明没有十足的把握办按揭,却又要向我们进行承诺,这算不算欺诈?中庚公司到底还有没有诚信可言?”李旭东提出质疑。

福建坤广律师事务所朱云海、关张泉两位律师均表示,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且经受要约人承诺的,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例中,如开发商的销售员明确表示按揭贷款由开发商负责办下来的话,买受人李先生也同意情况下,那么销售员的该明确表示的内容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问:贷款未果原因为何?

李旭东告诉记者,自从签订购房合同后,他一直积极配合和满足中庚方面的所有要求。需要什么材料,他甚至请假从广州送往福州。说要追加房款,这已经明显与合同的约定不符,但为了买房,李旭东一家也满足了这样的要求。而从始至终,中庚也没有告知是什么原因导致没有办出贷款。“一般买房子贷款不都是开发商去办吗?办妥了购房者负责签贷款合同就好了,怎么到了中庚这,办不出贷款就要购房者付违约金呢?”

尤其令李旭东一家感到气愤的是,他们向交通银行马尾支行咨询贷款未果的缘由时,竟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是中庚的财务主管通知银行停止办理商业贷款。为了证实自己的话,李旭东又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记者从这份录音中听到,一个男性的声音说,“陈燕(音同)说你们不办了,我还在奇怪,你们把征信的材料都送来了怎么又不办了?”

李旭东告诉记者:“我看中庚都不要卖房子了,专门靠忽悠购房者办按揭再通知银行中止办理,光靠违约金都可以发财了。”

关张泉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合同法》解释二中关于 “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本案例中相关各方均未透露是何原因导致未能放贷,因此并不能明确界定由哪方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