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定损理赔到底谁说了算?

2016-08-30 08:15: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邮政管理部门:物件并非“保多少赔多少”

在不少消费者看来,保价物发生损毁,应该是“保多少赔多少”。那么,现实情况真的是这样吗?关于保价是否有相关的行业规定及标准?

“物件也并非保多少赔多少。”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有关人士指出,《邮政法》第47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而目前,不少物流公司都以此作为其制定保价条款的法律依据。”不过,业内人士指出,在真正实施过程当中,物流企业的理赔并非完全照此执行,物流企业都会要求寄件人对理赔物件的实际价值进行举证。最后一般都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走司法程序。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鲜见。

2013年12月28日,张小姐填写运单,委托深圳德邦公司运输10公斤货物到北京,货物保价声明价值1000元、运费66元、保价费4元,深圳德邦公司出具发票载明收派费70元。后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张小姐的货物灭失。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张小姐将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及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受合同约束。张小姐所托运的货物因深圳德邦公司不可免责的事由发生灭失,深圳德邦公司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对张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处深圳市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小姐支付货物损失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并退还运费人民币66元。2014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保价物实际价值应由物流公司负责举证

记者发现,上述《邮政法》中的“保价条款”,俨然已成为众多物流公司在丢失或者毁损客户货物时少赔乃至不赔的“护身符”,而消费者往往只能被动接受。

“其实,在我看来,物流企业并不能以此作为保价理赔的‘行业标准’。”福州市邮政管理局一工作人员表示,《邮政法》第45条及第59条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损失赔偿,适用保价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件(信函、明信片)业务;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业务;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业务;邮政汇兑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邮政业务。”该工作人员称,再者,《邮政法》附则明确,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很明显,德邦物流的货运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畴以及《邮政法》第47条所圈定的邮政企业。

那么,对陈先生被损毁的寿山石该如何进行理赔?

“应该参照《合同法》中的条款进行理赔。”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建分所副主任许水清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能事先约定免除。作为物流企业,保证货物安全送达是其最基本的义务。寿山石损毁,德邦物流对此存在重大过失。

许律师认为,德邦物流公司方面提出要综合货物实际价值、保价金额以及破损程度进行理赔,则应该由物流公司自行举证陈先生寄送的寿山石价格;而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同时,许律师与多名业内人士均表示,如果德邦物流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属于霸王条款,应认定无效。

(福建法治报记者 海峡法治在线记者 陈钦祥 林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