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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9月2日公告

2016-09-02 14:07: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州永仁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为纲诉你单位、陈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林国平、林国珠:

本院受理原告霍冠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16)闽0921民初2195号、(2016)闽0921民初21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曾华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2503.83元、利息3438.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提交证据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张美英:

本院受理陈有青与黄道荣、张美英、李雪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陈有青诉求判令黄道荣、张美英共同向陈有青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5年12月11日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李雪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张俊文、张明珠:

本院受理原告傅秀木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张俊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傅秀木借款60000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2%,从2015年9月13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驳回原告傅秀木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谢必辉、黄彩虹: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义与被告谢必辉、黄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谢必辉、黄彩虹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对谢必辉、黄彩虹所有的位于顺昌县双溪街道城北路5号7层702室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吴鹏伟:

本院受理原告吴炜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方南贤:

本院受理原告曾瑞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郭春松:

本院受理原告薛镛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603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中级人民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陈崇增:

本院对黄高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张月妹: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蔡为仙与原审被告张月妹、王孝财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宣判后,原审被告王孝财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再1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李清、吴小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玫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吕德垒:

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永利坚铝材经营部与被告吕德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上官义能、上官从斌、巫检珠、明溪县畅通汽车养护有限公司、杨益: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闽0421民初4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上述一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中环建筑(福建)有限公司、赵子龙、陈长顺:

本院受理原告喻国新与被告中环建筑(福建)有限公司、赵子龙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郑陈玉与被告陈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莆田市新浦港口开发有限公司、吴黎群、陈冬梅:

本院受理方苏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们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6年11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许丽钦、刘文进: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14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正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朱妹仔:

本院受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债权转让通知

莆田市鑫盛服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金灶(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5111191312)你公司于2004年5月1日向本人林强借款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110万元),约定月利率10‰,至今借款本息尚未清偿。现本人依法将上述债权本息转让给李玉树(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581023131X)。请你公司及股东向李玉树履行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及其约定利息的义务。

特此公告

通知人(债权人)林强(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609140351)

联系人:李玉树(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581023131X)

联系电话:13799671896

2016年9月2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闽清县鼎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2016年8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潘国华 联系电话:13960833419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新权弄25号

闽清县鼎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潘国华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