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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6年9月2日公告

2016-09-02 14:07:56 来源:福建法治报

钟德贵、吴张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义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管正洋、邓君、陈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恩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罗贤耿、黄珊丽:

本院受理(2016)闽0481民初2837号原告王广永诉被告罗贤耿、黄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林俊文、罗凯丽、赖道泉:

本院受理原告高嗣德与被告林俊文、罗凯丽、赖道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曰起,经过 60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维权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龚梅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仁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244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泉州市大地阳光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福格电气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惠民初字第7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崇武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蒋其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萍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崇武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梁细琴:

本院受理原告曾荣良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崇武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康国强、郑瑞琴、黄志强、黄海阳: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恒惠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21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崇武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林作均、邓玉福、张其刘: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58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6年11月14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沙县源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源无纺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17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6个工作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卢济雄、沙县和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遵贵与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续晖、林玉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续晖、林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南北货物装卸点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82600066838),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南北货物装卸点

2016年9月2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小谢食杂店不慎遗失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9月1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22600085616,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小谢食杂店

2016年9月2日

苏建立、谢友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清珠与被告苏建立、谢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吴文彬:

本院受理原告林清碧诉被告吴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闽0703民初2477号。1、诉请要求被告吴文彬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柳国雄、林淑兰:

本院受理原告蒋金森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柳国雄、林淑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蒋金森货款人民币501226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并自2015年6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9694元,由被告柳国雄、林淑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张碧琴:

本院对朱伯山诉被告张碧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5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

张国章:

本院受理原告欧金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国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欧金锋欠款15万元并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