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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出台《意见》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2016-10-10 08:38:1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0日讯  昨日,省高院对外发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司法工作。

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将我省确立为“全国第一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9月,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

《意见》明确了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紧紧围绕建设“国土空间科学开发的先导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先行区、环境治理体系改革的示范区、绿色发展评价导向的实践区”的战略定位,对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创新提出了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

根据《意见》要求,我省法院力争到2017年,分别研究出台16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配套、管用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2020年,在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取得更大进展,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基本形成,为全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为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走在全国前列贡献力量。

《意见》要求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妥善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环保、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渔业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和良性互动,搞好有效衔接,形成部门之间横向、纵向沟通联系网络,进一步形成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实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无缝对接。加强对涉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等相关问题研究,会同检察、公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健全案件线索移送、证据转化规则、协作配合、监督制约、畅通衔接的制度。针对在审理环境污染侵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发现的问题,加强与环保、国土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完善生态环境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强化与林业、国土等部门的有效配合,共同推动具有生态修复内容的生效判决得到及时履行。

进一步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跨流域、跨行政区域的协同保护、立体保护、全方位保护制度。健全完善与林业、环保、国土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协调制度,督促、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

(记者 张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