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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有温度的检察人

2016-10-10 10:25: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22年前,一位18岁的河南姑娘郜艳敏被人贩拐卖到河北某村,多次自杀、逃跑未果,受尽折磨后成为该山村小学唯一的女教师。2007年,她被评为“2006年感动河北十大年度人物”。去年7月份,她的事迹再次被人翻出,重新引发网友关注。然而这次的焦点不再是“感动”,而是一种追问:为什么这样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9年前经媒体报道后却没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在人们众说纷纭的时候,郜艳敏却说:“现在应该追究的是人贩子,而不是我的家人。希望大家不要干扰我家人的生活,我只希望我的家人能平平安安。”

我试着想象——如果我国《刑法》里没有拐卖妇女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那么郜艳敏可能依旧被广大群众歌功颂德,她的家人、当年的买主也会被披上一层荣光。或者我想象着如果我不是一名法律人,不是一名检察人员,我更想看到的画面可能是郜艳敏和她的家人继续平静快乐地生活在一起,然后抱怨一句:“人家现在过得好好的不就可以了吗?干嘛那么较真!”那么问题来了:作为一名法律人,是否就要把自身的情感和理智相剥离,做一个冰冷的没有温度的法律机器呢?

2013年10月28日,一位名叫翁伯达的客车司机为了制止车上的小偷行窃,被连捅三刀。送到医院后,鉴定为轻伤。右侧胸部伤口5厘米,出血量将近1000毫升,这样的伤情居然只是轻伤?翁伯达怎么也想不通:“难道我不该管小偷吗?”在他近乎绝望的时候,一位检察官重新鉴定了他的伤情,并纠正为九级伤残。通常这个检察官的工作任务到这儿就结束了,可是当他知道翁伯达4万多元医药费没有着落的时候,又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先后协调十几次,有一次还在保险公司等了大半天,终于为翁伯达争取到13.5万元保险赔偿金。就是这位检察官,10多年来无偿为刑事案件被害人鉴定1500多件。他叫刘龙清,漳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曾被评为“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

2015年一个阳光明媚的早晨,5个中学生高兴地跑到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对一位女检察官动情地叫了声“检察官妈妈”!原来,这5个孩子曾因为在街头用木棍敲打别人取乐,被警方抓获。这位女检察官提前介入公安侦查工作。年少无知的他们在被押送到看守所后,才惊恐地瞪大了眼睛,其中一个清秀的小男孩一个劲儿地问她:“阿姨,我们还能回家吗?我们还能回学校吗?”此时,女检察官的眼前浮现出自己11岁儿子的笑容。按照办案程序和事实证据,她完全可以依法对这些孩子作出起诉决定,但是她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原则,经过详细的社会调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征询相关部门和人员意见等程序后,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她还制定了半年的帮教计划,帮助这几个孩子重返校园。这位女检察官是我的同事——吴云玲。

去年8月,我有幸穿上了庄严的检察制服,也在思考着应该怎样去诠释好这个角色。而在刘龙清、吴云玲的身上,我好像明白了:一名真正的检察官首先是为“人”,其次才是用法律武装头脑、维护正义的法律人,而并非一个冷冰冰的法律机器。这个“法律人”在具备与之身份相匹配的法律专业素养以外,更需要具备一种力量,这个力量叫作“温度”。如果没有刘龙清的热心肠,会有多少像翁伯达那样的平民英雄彻底寒心、从此敢怒而不敢为?如果没有吴云玲发自内心的关爱,那5个孩子的心里或许将永远筑起一道高墙。法律是冰冷的,因为它规范人的行为本身,无法感受每个人内心的温度。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成为一个有温度的法律人!这个温度在于我们执法的态度,也在于执法过程中带给执法对象的一种心理感受。

我想,只有成为一个能够维护司法公正、为群众办实事、又能让群众在正义中感受到温暖的一个有温度的人,才能说我是一名优秀的检察人员。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并尊重那些有温度、有力量的法律人,我们才更有信心说:中国的法治道路会越走越好!

(吴媛贞  作者单位: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