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进口车配件非原装 买家怒告汽车公司

2017-01-12 10:02: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进口车用国产山寨配件

法院:汽车经销商行为已构成欺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12日讯  2014年12月26日,颜先生在厦门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保时捷进口车及其个性化配置,合同总价为639100元(不含税)。取车后,颜先生发现其选装的个性化配置(侧脚踏板)并非原装,而是国内山寨货。火冒三丈的颜先生当即找到该汽车有限公司理论,可是对方多次推诿,并申明其购买车辆中的侧脚踏板是颜先生自己要求加装的,在《汽车买卖合同》附件中配置表标明,加装的侧脚踏板并非保时捷原厂生产,公司已按约提供了合格的脚踏板,履行了合同义务。且颜先生在提车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协商无果后,颜先生越想越气愤,决定将该汽车公司和保时捷公司诉至厦门市湖里区法院。

经法庭认定,颜先生购买的进口车中安装的侧脚踏板系国内其他厂商生产,并非原装进口的保时捷公司所生产的踏板。故法院依法认定综合考量之后,判决厦门某汽车有限公司退还颜先生购买侧踏脚板的款项15800元,并按3倍的数额赔偿颜先生相关损失共计47400元。

审理与说法

故意隐瞒实情系欺诈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汽车公司作为经销商在销售讼争车辆时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并最终导致颜先生作出错误判断而去购买,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但颜先生亦未举证证明除“侧脚踏板”之外,该汽车公司对讼争车辆及其他个性化配置还存在类似欺诈行为,故考量“侧脚踏板”本身的价格、用途以及对讼争汽车买卖合同达成所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该汽车公司就其上述欺诈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应限于“侧脚踏板”为宜。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万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