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旁水沟内溺亡 家属状告责任公司
法院:被告公司无管理义务无需担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月22日讯 下班时图方便想抄近路走路旁废弃的排水沟,不料却一不小心溺亡其中。那么,事发地所属公司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近日,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5年2月14日,本应下班回家的王某川被发现溺亡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农场海新路旁。其姐王某枝悲痛之余经多方了解到王某川溺亡的荒废排水沟,属海沧土地储备公司收储。于是,王某川家属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王某枝称,事发地点早已丧失排水条件,水沟进出道口也已堵塞,形成围堰状,路面崎岖,水深沟陡,客观上极具危险性。然而,水沟周围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更未采取防护措施,可见海沧土地储备公司作为该地块的管理人,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未妥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管理缺乏是造成王某川溺亡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故要求被告公司对王某川的死亡后果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与说法 无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事发地点为开放状态,且水沟旁的斜坡略有坡度并非陡峭崎岖,事发时沟底积水仅至成年人膝盖处,因此对于已是成年人的王某川而言不具备明显的危险性,且事发地点不是道路也并非王某川的必经之路。故王某枝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驳回王某枝的请求。 办案法官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在这起案件中,海沧土地储备公司并不具有在事发地点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管理义务。因此,海沧土地储备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等不存在未履行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无需担责。 (本报记者 余凌云 实习生 张文洋 通讯员 铃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