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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月25日公告

2017-01-25 11:51:39 来源:福建法治报

声明

自登报之日起,本人退出中国民主建国会。

声明人:叶知年

(身份证号码:35050019**07077034)

2017年1月25日

厦门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公告

本院定于2017年2月27日上午10时至2月28日上午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资产处置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开拍卖厦门鸿祥轮船有限公司“鸿祥68”轮。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鸿祥68”轮,现搁浅于福建省南安石井。评估价13,002,800元。

起拍价:10,402,240元,保证金:2,080,000元,增价幅度:10,000元。

二、拍卖标的基本状况(详见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船名:“鸿祥68”轮;船舶种类:多用途船;建造完工日期:2008年11月24日;造船厂:浙江德宏船业有限公司;总长:140m;船宽:19.80m;型深:9.82m;参考载货量:10655t;总吨:8114;净吨:4544;主机数量:GN8320ZC14B柴油机1台;主机功率(千瓦):2970 转速:650r/min

以上信息根据登记资料,仅供参考。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提示:凡与“鸿祥68”轮有关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

3月28日下午1730时前,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咨询电话:0592-5289965(郑法官)

债权登记电话:0592-5285123

联系地址:厦门市金尚路906号

2017年1月25日

彭春霞:本院受理王火原与彭春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1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判令准予王火原与彭春霞离婚。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张美英:本院受理陈有青与黄道荣、张美英、李雪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判令黄道荣、张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有青借款1666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3年10月11日起计会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黄道荣已支付的利息81600元)。李雪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雪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黄道荣、张美英追偿。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杨华: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谢维清、钟英、林华生:原告苏国铭诉被告谢维清、钟英、林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1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王长惠(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三山村6邨11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增郴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1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王长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增郴欠款57755元;二、驳回原告陈增郴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被告王长惠负担1000元,原告陈增郴负担581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王友任、郑少华、蓝加碧:本院受理的原告章晓林与被告王友任、郑少华、蓝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孔龙、朱秀燕:本院受理原告朱苍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4日

邵月荣、邵开守: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和曾云举、李丽西、邵永杰、邵开作、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院调解告知、开庭传票、诉论和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件监督回访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前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高定狮、洪兵彬、高世僧、杨花妹: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正基与被告高定狮、洪兵彬、高世僧、杨花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二层第七法庭(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坚:本院受理原告陈先河与被告陈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饶光亮: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闽0121民初27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饶光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杨延君: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兴顺饲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闽012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延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3350元及利息)。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李泉春: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亚通永端建材批发中心与被告李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黄福坤: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振兴铝合金材料店与被告黄福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孙瑞忠: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百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瑞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上海益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妙平、营口盛世国际汽车园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盛世汽车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妙平、营口盛世国际汽车园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盛世汽车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7024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上海益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妙平、营口盛世国际汽车园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盛世汽车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黄妙平、营口盛世国际汽车园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盛世汽车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702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营口七色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黄妙平、营口盛世国际汽车园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盛世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七色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黄妙平、营口盛世国际汽车园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盛世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702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营口七色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黄妙平、营口盛世国际汽车园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盛世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七色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黄妙平、营口盛世国际汽车园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盛世汽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702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林泽瑞: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妹与被告林泽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浙江海一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肖兰清铁件经营店与被告浙江海一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林品福: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北肖兰清铁件经营店与被告林品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何东:本院受理原告姚正助与被告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作希:本院受理原告郑仕英与被告陈作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沈阳中城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南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福州市仓山区美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南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美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刘振汉:本院受理原告朱文照与被告刘振汉、莆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胡朝坤、孔彬儿:本院受理原告曾金才与被告胡朝坤、孔彬儿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晓玲、郑师利: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长乐支行诉被告陈晓玲、郑师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2016)闽0182民初345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2016)闽0182民初34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故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瑞芳:本院受理陈国铸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陈国铸请求法院判令与你离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江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黄毅清、徐秀萍: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涵江怡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亿倍通(福建)实业有限公司、黄毅清、徐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刘必响、唐爱芳、胡晓萍、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俊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周岳群,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玉田镇玉田村上元2号之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长乐市医院与被告陈文、陈燕、第三人福建正义保安有限责任公司长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依职权追加周岳群为本案的被告,现依法向被告周岳群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用与第三人连带支付被告陈燕、陈文等人因陈学瑞工亡的经济损失共计382180元。现将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公告向被告周岳群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福州鑫榕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冲):本院受理原告李进与被告福州鑫榕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卓越建设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郑学勇:本院受理原告石钟法与被告郑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 。因你方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郑学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石钟法货款65000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邹长照(男,汉族,1949年6月26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祥洲村中心路123号,现住址不祥。)、高学榕(女,汉族,1956年6月5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航城街道祥洲村中心路123号,现住地址不祥。):本院对原告郑美贞诉被告邹长照、高学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4日

冯久吉:本院受理原告郭秀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孙成、李晓霞:本院受理原告林国海诉孙成、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春香(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漳港门楼村新塘楼29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809095291):本院受理原告廖春梅与被告陈春香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林贞乐(男,1973年09月07日出生,户籍地详址: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新城区西18座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309075934)、刘海燕(女,1977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详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109号元洪锦江花园一期2座1203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705155960):本院受理原告黄一萍与被告林贞乐、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林凤钗、李亚钗:本院受理原告林顺珍与被告林凤钗、李亚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4月10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江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邱玉堂、林淑珠:本院受理原告林光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黄金妹:本院受理原告林文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周华榕:本院受理原告胡向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林都、林静涵、肖力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你们与被告福建省凯盛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莆田市亿通矿产开采有限公司、郑仙堂、林雄、罗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建瓯市隆鑫果蔬专业合作社2017年1月23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向本合作社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卢成书 电话:13859382666

清算组成员:卢春英 曾善友 范广林 白洪出

建瓯市隆鑫果蔬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2017年1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岩市酷派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葛利平 联系电话:13959059788

清算组成员:温建华、吴伟剑、刘志宏

联系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环埠路9号

龙岩市酷派贸易有限公司

负责人:葛利平

2017年1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金诚百货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宋旭江 联系电话:15359781201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后山路21-1号

莆田市金诚百货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宋旭江 副组长:邓鹏宇

2017年1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岩市两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负责人:张玄

清算组成员:陈淑华、周丽艳

联系地址: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22号(水木莲花)3幢4层402

联系电话 :13859550201 联系人:张玄

龙岩市两点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山南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7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陈瑄珍

清算组成员:孙坤财、陈凤燕

东山南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酷儿潮童商行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2月1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2XUYR5XT,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连城县酷儿潮童商行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邵武宏兴业纺织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74381753XD,现声明作废。

邵武宏兴业纺织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劲松瓷砖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08月0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贰份,注册号为:350304600095273,现声明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贰份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劲松瓷砖店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博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9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626100005856),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博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泉州市泉港区宇航电脑绣花厂不慎遗失泉州市泉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10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5616954639),现声明作废。

泉州市泉港区宇航电脑绣花厂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陈小英,身份证号:350427197211301043,不慎遗失《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号:3504270012003040),声明作废!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官水娣,身份证号:350427196405144547,不慎遗失《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号:3504270012001957),声明作废!

2017年1月25日

回司报到公告

任桂勇:

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州船员劳务管理分公司经多种方式无法联系你,现登报通知:任桂勇船员自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司报到,逾期,公司将根据《船员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予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发经济补偿金。

福建省海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船员劳务管理分公司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仙宫湖酒贸易商行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81600221248,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仙宫湖酒贸易商行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仙宫湖酒贸易商行不慎遗失邵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5年11月16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一本,许可证编号:SP3507811550001940,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仙宫湖酒贸易商行

2017年1月25日

身份证遗失声明

本人陈剑斌于2017年1月23日在深圳北至广州动车上遗失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50321198410222672,现声明丢失。自丢失当日起,一切与该身份证相关的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本人一概不予负责,特此严正申明!

2017年1月25日

黄朝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黄朝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冯丽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冯丽缘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成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成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雪桃、刘杰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素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薛雅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薛雅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郭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郭飞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郑仁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郑仁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钟雪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钟雪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冯盛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冯盛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江新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江新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阮用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阮用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郑义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郑义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郭金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郭金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黄敬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黄敬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罗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罗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吴雪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吴雪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王功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王功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遗失声明

陈忠,身份证号码:352101196905020817,不慎遗失坐落于前进巷41号703室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壹本(证号:南国用(2001)字第2200号),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陈忠

2017年1月25日

李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李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李秀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李秀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章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章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叶宝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叶宝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汤陈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汤陈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周大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周大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郑友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郑友堂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永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左为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左为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兰维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兰维寿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增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增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游生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游生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上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上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胡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胡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林建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林建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黄曾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黄曾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林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林秀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王桂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王桂振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钟昌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钟昌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林义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林义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周初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周初维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张胜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张胜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黄昌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黄昌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余深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余深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陈基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基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张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张振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林吉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林吉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潘建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潘建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钟振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钟振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韦信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韦信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金建飞、张建英、桂礼勤:

本院受理原告肖金良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建飞、张建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金良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二、被告桂礼勤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金建飞、张建英、桂礼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金良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建飞、张建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二、如被告金建飞、张建英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金建飞、张建英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武夷山市度假区三仰峰路11号(财富山庄)6幢1-3层6A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桂礼勤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金建飞、张建英:

本院受理原告肖金良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金建飞、张建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金良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其利息。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更正声明

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刊登的福建法治报中一则公告的当事人名字有误,现予以更正:“施华雄”应更正为“庄新光”。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吴金娇、庄乃金:

本院对陆经用诉吴金娇、庄乃金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述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金建飞、张建英、桂礼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南平市金良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金建飞、张建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其利息;二、如被告金建飞、张建英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金建飞、张建英设定抵押的坐落于武夷山市度假区三仰峰路11号(财富山庄)6幢1-3层6A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桂礼勤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李文福、俞连英:

本院受理原告高福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49号。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0元及其利息。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叶章钦、裘放城、林晖:

本院受理原告虞清华诉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叶章钦、裘放城、林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14号。诉讼请求:1、要求贵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息1.8%从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利息为48600元,之后利息算至清偿之日止)。2、办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张剑雄、肖秀玉: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信用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与被告张剑雄于2015年7月29日签订的《汽车按揭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张剑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26元及其利息;三、被告肖秀玉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张剑雄、肖秀玉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对被告张剑雄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闽HAQ073的别克牌轿车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福建省顶升实业有限公司、陈英松、余深寿、杜欢芳、谢惠华、陈昌建、宁德市江南工贸有限公司、林文萍、杜剑文、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任文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福建省顶升实业有限公司、陈英松、余深寿、杜欢芳、谢惠华、陈昌建、林文萍、杜剑文、任文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福建创和投资有限公司、阮建玉、沈善容、阮友清、黄惠芳、福建海和实业有限公司、阮德清、陈举芳、叶石松、朱丹、上海田园投资有限公司、占旭章、钟惠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0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福安市开元茶业有限公司、江水清、兰廷华、林春、薛妃菊、赵祥茂、宁德尚品珍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孙绍义、陈昌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0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福建省顶升实业有限公司、陈英松、余深寿、杜欢芳、谢惠华、陈昌建、宁德市江南工贸有限公司、林文萍、杜剑文、蔡金钗、李成良、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福建创安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宏亿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沙县特发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92680049H)经2017年1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电话;18859678246 联系人;罗德智

地址;沙县鸿图花园鸿辉园8幢2单元301室

沙县特发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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