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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3月1日公告

2017-03-01 13:37:4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翁其斌:本院受理原告包娜娜诉被告张建成、第三人翁其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87号。诉请判令被告张建成立即支付拖欠的购门款4464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建成负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24日15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翁其斌: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佳华建设工程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成、翁其斌、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0号。诉请判令被告张建成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4392.6元;被告翁其斌、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共同被告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并定于2017年7月4日10时在第五法庭宣判,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月12日02时00分许,沙格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兴旺水泥专厂内查获一地下铁质油罐,经过磅,该油罐共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3.95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6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福田化肥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股东决定,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黄洪美

清算组成员:黄洪美、黄洪光、林赛萍

联系人:黄洪美 电话:13860018265

邵武市福田化肥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春满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16日股东会决议,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曾建国 清算组成员:李炳华、戴庆生

联系人:林芳 电话:13960584039

联系地址:三明市梅列区玫瑰新村72幢309

三明市春满园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光泽分公司(注册号:350723100007123)、武夷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注册号:350700100009425)、武夷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注册号:350781100016265)不慎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闽侯县泰格果蔬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本公司将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联系人:余谋镇 联系电话:13960960508

联系地址:闽侯县大湖乡大池村大池141号

闽侯县泰格果蔬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负责人:余谋镇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市木琳琳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02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世光 联系电话:13799919706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台鼎30号

福州市木琳琳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世光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坤茂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02月21 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赖秀梅 联系电话: 13225027492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台鼎村30号

福州坤茂隆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赖秀梅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国兴兴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02月22 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周琳琳 联系电话:17061981850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台鼎村30号

福州国兴兴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周琳琳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峰梅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02月2 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世光 联系电话:17061981804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垅40号

福州峰梅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世光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城容容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02月22 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黄国兴 联系电话: 17061925713

联系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云龙乡后垅村40号

福州城容容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黄国兴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安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2017年2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郭霞 联系电话:15159368243

联系地址:福安市安居罗马广场2幢楼9号店

福安市金色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郭霞 副组长:胡卫华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永红车业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决定解散三明市永红车业有限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欧永红 联系电话:13806971869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19号

三明市永红车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业法》及合伙协议的规定,三明市三元区富逸豪廷大酒店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三明市三元区富逸豪廷大酒店(普通合伙企业),于2017年2月27日成立清算组,现已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郑秀萍 联系电话:13395920899

清算组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江滨南路168号

三明市三元区富逸豪廷大酒店清算组

2017年3月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建阳区凯旋游艺娱乐有限公司2017年2月2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高靖 电话:1805998889

联系地址:南平市建阳区朱熹大道3688号凯旋城1幢2层

南平市建阳区凯旋游艺娱乐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伊里斯床上用品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0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784600044524,现声明执照正、副本作废。

建阳市伊里斯床上用品店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永盛笋竹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1月17日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1本,注册号:350403NA000172X,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永盛笋竹专业合作社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惠东盛春液化气输配站第四供应站不慎遗失由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01月11日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为:35052110001448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惠安县惠东盛春液化气输配站第四供应站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惠安县佳远汽车租赁行不慎遗失由惠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0月2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为:35052160021037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惠安县佳远汽车租赁行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晋江陈埭智龙通讯店不慎遗失由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05月2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58260045254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晋江陈埭智龙通讯店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永春县佰利冷冻食品店不慎遗失由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03月12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为:35052560011956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永春县佰利冷冻食品店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鹏龙电机厂不慎遗失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1月19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执照注册号:350981600197995,现声明该正、副本作废。

福安市鹏龙电机厂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荣姬农产品经营部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4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83600160272),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荣姬农产品经营部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李荣姬建材商行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4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600056377),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李荣姬建材商行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上京镇金元寄售店不慎遗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8月2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注册号:350425600075144,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上京镇金元寄售店

经营者:陈源池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三元猪肉店不慎遗失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本,注册号:350902600209096,现声明作废。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三元猪肉店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赖店镇安忠轮胎店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02月22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096443,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赖店镇安忠轮胎店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麦香村糕点加工厂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9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2600029592,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麦香村糕点加工厂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福建武夷山溪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国人民银行武夷山市支行核发的银行许可证一份(核准号:J4022000512402;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账号:195010100100151727),现声明作废。

福建武夷山溪源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乐家厨卫商行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600166288),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乐家厨卫商行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聚友轩酒店不慎遗失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22600089271),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聚友轩酒店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红贵族家庭农场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7月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02600250820,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红贵族家庭农场

2017年3月1日

遗失声明

福建龙岩聚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MA344AKTX9,现声明作废。

福建龙岩聚优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日

孙翠松、施松年:本院受理原告蔡廉妹与孙翠松、施松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李志明:本院受理原告刘森霖与被告李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李莉:本院受理原告罗成亮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1民初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福建省富园竹木有限公司、张孝清:本院受理原告吴光明诉被告福建省富园竹木有限公司、张孝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25民初182号案件的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福建省富园竹木有限公司、张孝清:本院受理原告叶均生诉被告福建省富园竹木有限公司、张孝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25民初146号案件的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陈传鸿:本院受理原告陈淑英诉被告陈传鸿、许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闽018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许庭娟、许庭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张宝俤:本院受理原告陈月娇诉邱剑波、张宝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高姜、林月娟:本院受理原告柯卫龙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你们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亦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李诗东(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出生,原住长乐市吴航西洋中路72号盛昌花园独院49座,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6103290010):本院受理原告王钦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陈端金:本院受理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与被告陈端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端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支付租金4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欧寿春、欧扬辉:本院受理原告江康俤诉你们和欧天财、林宝珠、欧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江康俤已撤回对你们、欧天财、林宝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7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陈禹麟、陈玲:本院受理原告张影诉被告陈禹麟、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王万粦:本院受理原告郑存贵诉被告王万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魏伦盛、魏强弟:本院受理原告严赛春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魏伦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赛春人民币3857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严赛春对被告魏强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4元,由被告魏伦盛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福建省福清人民法院高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黄金森:本院受理原告郝义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林必峰:本院受理原告黄典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陈营: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诉被告陈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02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卓祖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卓祖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02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黄家钿:本院受理原告汪长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2民初14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兰锦然:本院受理原告赖小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22民初20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李德銮、张小青: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秋菊与被告李德銮、张小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8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林淑姗:本院受理的原告丁庆福与被告福鼎市白琳金峰石材厂、庄传声、林淑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刘良财、林淑瑛、雷世情:本院受理吴瑞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范豹、章美容:本院受理吴瑞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雷志杰、张玉平、雷世恩:本院受理吴瑞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廖玉兴、赖兰花:本院受理吴瑞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雷世恩、龚雪、郑治:本院受理吴瑞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宁德市日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日长、何爱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宁德市日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日长、何爱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赵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郭凤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6万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陈志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剑峰与被告陈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秀民初字第4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志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陈剑峰借款9万元,并承担拖欠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381元,由陈剑峰负担20.6元,陈志芳负担2360.4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刘华伟:本院受理原告林劣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施宵元、黄慧娟:本院受理原告黄金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启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并分别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张贵春:本院受理原告杨福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林哲铿:本院受理原告林亚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20458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刘先玉、周宗兴、永安市远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维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字第3373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朱荔红:本院受理原告蔡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字第363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罗毓秋、邹玉兰: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杰兴摩托车配件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字第379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李永森、黄春香: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你们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402号〕,现依法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永安兴元力工贸有限公司、福建兴元力低碳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潘英俊: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王昌然:本院受理原告刘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叶丽美: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鑫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叶丽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严政华、曾念平:本院受理原告曾晓丹与被告吴轶佳、严政华、曾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维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苏小雪: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苏小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洪南建:本院受理上诉人洪敏治与被上诉人邓凤丹、洪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洪敏治就(2016)闽0481民初2966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黄宗辉:本院受理原告邓盛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9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准予邓盛玉与你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邓盛玉自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陈焰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陈焰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编号为2008年建莆荔个个房借字第232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陈焰煌偿还所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贷款本金126650.09元及自2015年7月12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对陈焰煌所抵押的位于荔城区黄石镇黄石工业园区德信黄石商业城第B-3幢三层303号房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L201004420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 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马忠开、蔡秀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马忠开、蔡秀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马忠开、蔡秀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885.42元,并支付该款截止至2016年7月8日的利息及复利7531.65元,滞纳金1134.81元,消费手续费322.74元,以及自2016年7月9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其中利息以透支本金19885.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公告费720元,合计1242元,由马忠开、蔡秀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郑智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郑智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郑智能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4977.08元并支付该款截止至2016年7月8日的利息及复利11942.69元,滞纳金2102.65元和自2016年7月9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其中利息以透支本金34977.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的5%计)。如果郑智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公告费720元,合计1746元,由郑智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李苗青、林云青:本院对邱和木诉李苗青、林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2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述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公告

本院根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移送,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对福建泉州宏益展示用具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2月4日指定福建泉州宏益展示用具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福建泉州宏益展示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泉州宏益展示用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 4月15日前,向福建泉州宏益展示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福建泉州宏益展示用具有限公司办公室4楼,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林伟绿、朱振宇、柯双木;联系电话:15060955333、18959719903、13506090963、0595-2739038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福建泉州宏益展示用具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泉州宏益展示用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4月25日9时在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公告

本院根据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移送,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对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进行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2月20日指定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 4月15日前,向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惠安县城南工业区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办公室4楼,邮政编码:362000;联系人:林伟绿、朱振宇、柯双木;联系电话:15060955333、18959719903、13506090963、0595-2739038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福建红普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4月25日10时在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惠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宁德市中源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州正盈商贸有限公司、吴丽平、罗瑞明:本会受理申请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PIONEER ZHENG TONG LIMITED)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598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榕仲裁字第018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宁德市中源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丽平、罗瑞明、吴庆华、夏文香:本会受理申请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PIONEER ZHENG TONG LIMITED)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597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榕仲裁字第082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锦秀工贸(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宁德中亿电子有限公司、博诚(福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盈盛号金银饰品有限公司、林义华、蒋雨晨、林陵长、林贤学、叶英华、刘秀菊、刘秀凤、钟庆梅、林陵祥、方斌:本会受理申请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PIONEER ZHENG TONG LIMITED)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599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榕仲裁字第083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宁德市东森水产有限公司、宁德市东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谢雪娇、谢建荣、郑雁平、郑久忠:本会受理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 PLAN BRILLIANT LIMITED)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611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0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福建万佳康医药有限公司、福建省柘荣县荣正石材有限公司、福建鑫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德市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袁进泉、吴碧玲、袁文娜、林国榜:本会受理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 PLAN BRILLIANT LIMITED)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330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446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

福州市爱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刘丹、魏巧琴、陈钐、林学美、张晶晶诉你单位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开劳仲案[2016]3472号、3473号、3474号、3475号、347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材料,超过30日视为送达。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