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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3月3日公告

2017-03-03 10:51:0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23日18时许,晋江市公安局东石边防派出所在晋江市磁灶镇琼瑶村新亚智慧城东边一路段查获一辆车牌为闽DB3103的油罐车,车内装有无合法成品油3.53吨。因上诉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3日

认领公告

2017年1月12日11时30分许,我支队司令部根据掌握的线索,组织官兵在泉州市鲤城区兴贤路合德附近一简易仓库内(非边防辖区),查获一批无合法手续洋酒共计63件664瓶。具体为:CAMUS XO 1L 5箱/12瓶共60瓶;HENNESSY VSOP 1.5L 10箱/6瓶共60瓶;MEUKOW VSOP 1L 8箱/12瓶共96瓶;CAMUS VSOP 1L 1箱/12瓶共12瓶;HENNESSY VSOP 1L 11箱/12瓶共132瓶;CORDON BLEV 1L 4箱/12瓶共48瓶;HENNESSY VSOP 3L 4箱/4瓶共16瓶;HENNESSY COGNAC 700ML 20箱/12瓶共240瓶。 因上诉查扣的洋酒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3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23日09时57分,晋江市公安局围头边防派出所在晋江市罗山街道和平南路育青小学西“晋江源达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内一处空地查获一个地下铁质油罐,油罐内储存有无合法手续柴油5.69吨,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因上述查获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晋江市公安局围头边防派出所

2017年3月3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23日10时57分,泉州边防支队围头边防所执勤人员,在晋江市罗山街道梧桐村一铁皮仓库内查获一个地下油罐,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若干,经过磅,重为4.01吨。因上述查获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3日

无名尸体认领公告

2017年02月17日18时20分,我局祥芝边防派出所接蔡华南(男,1975年09月1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祥芝镇古浮16区21号)报称:2017年02月17日02时许,驾乘闽狮渔08969在台湾海峡海域(东经119度50分,北纬24度30分作业时捞到一具无名尸体,男,面部腐烂,头颅及四肢健全,身长约170CM,身穿一件标有“宁波互保协会”字样救生衣,。请知悉上述无名尸体家属等看到公告后前往石狮市公安局申请认领,若十五天内无人认领,将按照无名尸体依法进行火化处理。

石狮市公安局

2017年3月3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27日11时,泉州边防支队缉私工作专班根据线索联合深埕边防派出所官兵在石狮市锦尚镇杨厝村后山旁一空地(非边防辖区)查获一处地下油罐,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28.6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3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25日,我队根据线索在连江浦口益砌村高速桥下海边查获一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现场查扣6部油罐车和一艘无船名船号、沪星城油308、闽福州油0030等3艘油船,现场抓获4名嫌疑人,共查扣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520.15吨。请上述油船所有人及成品油货主,在本公告6个月内持合法、齐全手续来我队认领,逾期将按照“三无”货物依法处理。

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3日

蔡恒勇:本会受理申请人长乐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630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榕仲裁字第065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爱林娜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亮 联系电话:13860920518

联系地址: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青山村高地二组8号

莆田市爱林娜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亮

2017年3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明瑞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5729872426)经2017年3月0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电话;13860593056 联系人;李晓春

地址;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D1支路(沙县恒源洲纺织有限公司内)

三明瑞辰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武平县龙河鱼苗养殖场(普通合伙)2017年2月23日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曾荣光 清算组成员:谢树高

联系人:曾荣光 联系电话:13860269552

武平县龙河鱼苗养殖场(普通合伙)清算组

2017年3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武平县馨一品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2月28日股东会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钟相连 清算组成员:钟军兴

联系人:钟相连 联系电话:15059930865

武平县馨一品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顺鑫塑料有限公司2017年2月27日股东会决议,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王永钰 清算组成员:王丽珠、王永铭

联系人:王永钰 电话:13328586986

联系地址:三明市列东东新四路二中商场X-3号

三明市顺鑫塑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远鑫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2月23日股东会决议,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周进英

清算组成员:王银香、罗兰花

联系人:周进英 电话:18759883513

联系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26幢204室

三明市远鑫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3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永安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7年2月1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王辉 清算组成员:张昌美 江伟

联系人:王辉 电话:13358406777

永安龙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永安市銮峰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顺昌县分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顺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310768269R,现声明作废。

永安市銮峰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顺昌县分公司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一家人湘菜馆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04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626600068207),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一家人湘菜馆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新力量美食园不慎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一本(证号:餐证字(2016)第350781000115),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新力量美食园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双龙胶粘剂厂不慎遗失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中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55702656,声明作废。

三明市双龙胶粘剂厂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金樽音乐会所不慎遗失邵武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社核发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一本(编号:350781160018),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金樽音乐会所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明溪县顺鑫运输车队不慎遗失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8月7日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421100010366,现声明作废。

明溪县顺鑫运输车队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兴伟食品商行不慎遗失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22600134642,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兴伟食品商行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伊琳美容用品店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0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626600103283),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伊琳美容用品店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林加龙食杂店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7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626600147503),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林加龙食杂店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东峰镇良斌便利店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8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600145675),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东峰镇良斌便利店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王台酒楼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3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02600071078,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王台酒楼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盖尾镇春玉饮食店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0月15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22310097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盖尾镇春玉饮食店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宁德市赐龙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 07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632235 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宁德市赐龙门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建福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981MA2XRN5F5B, 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福建福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枫亭福付轮胎经营部不慎遗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7月1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壹本,注册号:350322600124025,现声明作废。

仙游县枫亭福付轮胎经营部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开具的三张票据号分别为00165605,00165606,00165607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票据因不慎遗失,特声明作废。

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陈阿银,身份证号:350427197010098026,不慎遗失《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号:3504270011000826),声明作废!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张洪彬,身份证号:35042719680715801X,不慎遗失《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号:3504270011000827),声明作废!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永泰县城峰面面聚到小吃店不慎遗失永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2月15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50125600064855,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永泰县城峰面面聚到小吃店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张玉钦不慎遗失闽侯世贸滨江新城A3地块地下室一区80车位销售定金发票,发票代码235001392040,发票号码00371582,特此声明作废!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黄庆忠遗失(闽H81663汽车税务许可证),税号:35078419800424203401,声明作废。

申明人:黄庆忠

2017年3月3日

王长锦:本院受理原告谢成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王长锦:本院受理原告李月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蔡祥全:本院受理原告吴恩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卓兰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向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黄玉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柳爱凤:本院受理原告何映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林秀妹:本院受理原告黄丽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21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张运飞:雷广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5民初2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柯家剑、陈春云:方乃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5民初20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卢梅莺:本院受理原告黄秀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林初城:本院受理原告陈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赵济云:本院受理原告郑爱俤诉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郑晨静、张凌阳、郑木友:本院受理原告黄贵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任李奇:本院受理原告林珍儿诉你与李永平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潘曦:本院受理原告林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刘海涛、陈碧贞、刘规武、刘宏义:本院受理原告肖良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王育雄:本院受理原告李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刘祥位、袁润英、胡成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兆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陈兰贞:本院受理原告王传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郑坤其:本院受理原告林乃成与被告郑坤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2民初3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郑坤其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林乃成借款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闽侯源泉酒楼有限公司、张云: 本院受理原告沈沛鑫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被告陈琳:本院受理原告林春芳与被告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05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陈玉忠:本院受理方金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1民初25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玉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金和货款571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年利率4.75%上浮30%,从2016年10月25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张莉(原名魏庄梅)、张福光: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贵诉被告张莉(原名魏庄梅)、张福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5民初1599号案件的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林梅妹、冯国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林剑韩、林国良:本院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5月5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许健、李志卿:本院受理蔡建明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归还借款3万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5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吴长明、雷廷顺:本院受理原告邹国良与被告黄植伟、黄石鹏、吴长明、雷廷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江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朱立贵: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丽平与被告朱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2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朱立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郑丽平轮胎货款4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2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郑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朱立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程翠英、林潮:本院对余木花诉程翠英、林潮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述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陈秀锦(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屿东路77号鼓山苑鼓吉园3座104单元,身份证号350126196806100059):本院受理原告林清与被告陈秀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长婚梅字第(89)136号结婚证两本:持证人林勇华,护照号码G09915060,张发妹,身份证号码350126196702047628,登记时间1989年12月31日,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2017年3月3日

陈梅(女,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文岭镇东吴村高塍16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82198911086527):本院受理原告李希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陈秋(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梅花镇梅东村东新巷173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26197806047619)、陈巧云(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梅花镇梅东村东新巷173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21197807107028):本院受理原告林建英与被告陈秋、陈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林燕珍(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金峰镇六林村上安下沟9号,现住址不祥,身份证号码35018219801113604X):本院受理原告陈云妹与被告林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42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林燕珍(女,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金峰镇六林村上安下沟9号,现住址不祥,身份证号码35018219801113604X):本院受理原告林锦梅与被告林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林依仙(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闽亭村沿江路70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21195805102021):本院受理原告江德志与被告林依仙、江吓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曹书莲,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82197310265429,原住长乐市湖南镇西宅村岐头48号,现住址不祥:本院受理原告黄华秋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黄学斌,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11197504110358,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珍洲洋村洲洋93号,现去向不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陈国旺(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文岭镇东庄村东庄176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26197811247316):本院受理原告余国水与被告陈国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董秀娟(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金峰镇振兴路174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26197908215425):本院受理原告林雅婷与被告董秀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杨其兵(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脉旺镇马集村5-201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420984197310032419):本院受理原告长乐新翔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谢金菊(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首占村横岭4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350126194812236316)、林泉金(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首占村横岭4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350126195309126341):本院受理原告林凤金、林宜锋、林宜源、林宜根、林宜雪、林宜梅、林宜英与被告谢金菊、林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陈儿(女,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梅花镇梅新村八一八西路158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350182198709277127):本院受理原告雷梅兰与被告陈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池爱玲(女,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文岭镇石壁村赶兜41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82198809186820)、许千金(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文岭镇石壁村赶兜41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350182197001102466):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华与被告许千金、池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71、272、4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福建鑫鑫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306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678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九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杨金达、林雪娇:本院受理原告李福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杨金达、林雪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给李福森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720元,共计2770元,由杨金达、林雪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福建省鑫海盛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宁德市联诺汽车有限公司、宁德市德丰汽车有限公司、宁德市信忠贸易有限公司、、、陈寒曦、赵柳斌、郭超云、郭卫芳、李龙凯、林小斌、杨波、苏旭伟、叶北、康元萍、叶华、章光明:本院受理原告宁德市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蕉民初字第26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白雪飞:本院受理原告甘嫩妹诉被告何玉英、白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402号。诉讼请求:1、要求贵院依法判决俩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8日为1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更正声明

2016年11月10日刊登的原告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荆溪信用社与被告林墩权、陈天河信用卡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林墩权的名字有误,现更正为林敦权,特此公告。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更正声明

刊登于2017年2月8日出版的《福建法治报》2-7处公告一栏的“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得贵与被告陈孔龙、朱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字上有笔误,现更正为“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得贯与被告陈孔龙、朱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J350100-2012-001161号结婚证一本,不慎遗失,持证人:刘一峰,,特此声明!

2017年3月3日

林国陈:本院受理原告黄兢诉被告林国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414号。诉讼请求:1、要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逾期利息1万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25日,计20个月利息为10000元,利息实际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息共计1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吴巧兰:本院受理原告罗科冬诉被告吴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巧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科冬借款本金2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徐建祯、丁雄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强诉被告徐建祯、丁雄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建祯、丁雄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强借款本金7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苏玉笔、陈秀莲、苏晓峰、姜施施、三明市中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00000元及其利息。二、如被告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福建武夷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苏晓峰、三明市中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2000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福建建阳基利家木业有限公司、建阳市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智鸿木业有限公司、钱忠云、章银和、钟文标、吴旺旺、徐冬红、吕水弟、粱文涛、吴温、郭正顺、谢建民、左来平、何传利: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福建建阳基利家木业有限公司、建阳市鑫源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智鸿木业有限公司、钱忠云、章银和、钟文标、吴旺旺、徐冬红、吕水弟、粱文涛、吴温、郭正顺、谢建民、左来平、何传利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潭执字第158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福建建阳基利家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南林林产工贸园区二幢建筑物及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07)第0152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093513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11463号】。我院依法委托福建永和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永评〔2016〕房N117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为55746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谢亚豹、吴金爱、徐岩程、李慧玲、谢丽彬、谢珊珊、谢弘: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鑫隆硬质合金有限公司、谢亚豹、吴金爱、徐岩程、李慧玲、谢丽彬、谢珊珊、谢弘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闽0703执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如下财产:1、被执行人谢亚豹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宋慈路1-7层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14)第00001、00002、00003、00004、00005、00006、0000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20051、20120052、0004372、0004373、0004374、0004375、0004376号】;2、被执行人徐岩程、谢亚豹、李慧玲共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中山路22号1层101房、2层201房、3层301房、4层401房、5层501房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潭国用(2012)第01933、01934、01935、01936、0193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23102-1、-2、-3号,20123101-1、-2、-3号,20123104-1、-2、-3号,20123103-1、-2、-3号,20123100-1、-2、-3号〕;3、被执行人谢丽彬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上水南路165号(京桥花园)5幢1层2店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11)第0043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10411号〕;4、被执行人谢珊珊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上水南路165号(京桥花园)5幢1层3店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11)第0043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10412号〕;5、被执行人谢弘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上水南路165号(京桥花园)5幢1层4店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潭国用(2011)第0043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10410号〕。我院依法委托福建立信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立信(2016)房评字第226、227、228号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为3832.28万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马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叶庆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415号。原告诉请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陈志芳: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光与被告陈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志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林志光借款38万元,并承担按月利率2%计算拖欠期间的利息(其中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9716元,由陈志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

林国良、黄珊:本院受理原告林永霞与被告林国良、黄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林国良、黄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林永霞借款四万元,并承担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林永霞负担20.2元,由被告林国良、黄珊负担404.8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