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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3月4日公告

2017-03-06 10:40:38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1、2017年02月15日03时许,沙格边防派出所在泉港大队组织的统一行动中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天湖村天湖寺旁查获一部车牌为闽DU815Q改装油罐车及一个地下油罐,共查获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约8.9吨(分别为闽DU815Q改装油罐车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68吨、地下油罐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约7.22吨)。

2、2017年02月15日14时30分许,沙格边防派出所在泉港大队组织的统一行动中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南埔村委员会旁查获一部车牌为闽CB7F16改装油罐车,经测量,该车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1.98吨。

3、2017年02月21日06时10分许,沙格边防派出所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在泉港区南埔镇肖厝村下路口村道旁,查获两部车牌分别为闽CU866Z、闽DC3663的改装油罐车,经测量,闽CU866Z车内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2.06吨,闽DC3663车内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2.14吨,合计4.2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4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2月26日21时3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侦查队根据线索,在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粮食城附近村道查获一部油罐车(赣B10269、赣DD310挂)。后经过磅、称量、该车实际运载无合法手续柴油34.71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4日

何兴让:本院受理原告陈世霖与被告何兴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何兴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陈世霖借款84495元,并向陈世霖支付因主张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380元。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何兴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尤溪县宇竹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如锦 联系电话:13906083623

联系地址:尤溪县城关镇下水南1号

尤溪县宇竹板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如锦

2017年3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专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宁县梅口乡金湖茶叶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350429585305407C)于 2017年3月1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农专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苏家园 电话:18950986118

联系地址:泰宁县大梅口乡洋地

泰宁县梅口乡金湖茶叶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组长:苏家园 成员:陆耀全、温立顺

2017年3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宁县文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091357506T)于 2017年3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马文姬 电话:13313810313

地址:泰宁县杉城镇湖缘小区2公里处

泰宁县文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马文姬 成员:范仙霞

2017年3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宁县杉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091357450P)于 2017年3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张大磊 电话:13860525688

地址:泰宁县杉城镇省道205线307公里100米处

泰宁县杉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张大磊 成员:黄月芬

2017年3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宁县福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091357397U)于 2017年3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杨长罡 电话:13860588519

地址:泰宁县杉城镇省道205线313公里619米处

泰宁县福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杨长罡 成员:江上惠

2017年3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古田县鹤塘西洋岩柄垅陈宝元矿山有限公司2017年03月02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宝元 联系电话:13850302039

联系地址:古田县鹤塘镇西洋村岩柄垅

古田县鹤塘西洋岩柄垅陈宝元矿山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宝元 副组长:黄昭满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延平区外婆家酒楼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1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02600147444,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延平区外婆家酒楼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铜陵镇永康斯利美休闲吧不慎遗失东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2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本(许可证号:JY23506260002612),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铜陵镇永康斯利美休闲吧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龙英食品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1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4600231055,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龙英食品商行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陈松英副食品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12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784600011092,现声明作废。

建阳市陈松英副食品店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明环食杂店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1月1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1本,注册号:350403600037390,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明环食杂店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尤溪县宇竹板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尤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04年2月26日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各一份,代码757399404,现声明作废。

尤溪县宇竹板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三郎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陈斌 清算组成员:陈业兵 刘先广

联系人:陈斌 联系电话:13348596111

福建三郎农林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尤溪县宇竹板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2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执照注册号:3504262000735,现声明作废。

尤溪县宇竹板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尤溪县宇竹板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尤溪县国税局和尤溪县地税局2004年2月25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一份(税号350426757399404)及增值税发票购买簿一本,现声明作废。

尤溪县宇竹板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水头镇陈星饮品店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06月2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583600681897,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南安市水头镇陈星饮品店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不慎遗失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0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337658844A,现声明作废。

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丹寿药店不慎遗失中国人民银行霞浦县支行核发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正本一份(核准号:J4033000552701),现声明作废。

霞浦县丹寿药店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朱金生汽车水箱零售店不慎遗失福建省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6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注册号:350722600032783),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朱金生汽车水箱零售店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莲峰镇奇杰广告店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1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82560010821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连城县莲峰镇奇杰广告店

2017年3月4日

更正声明

《福建法治报》2016年11月30日刊登的漳州市松凯贸易有限公司清算公告中一处表述有误,其中股东会决议日期应为:2016年11月14日。特此更正!

漳州市松凯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鉴诚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9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MA346DMG5H,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鉴诚房产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洪盛车行不慎遗失银行开户许可证一份(核准号:J4022000435501;编号:3910-00735088;法定代表人:徐洪盛;开户银行:武夷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账号:9050814010010000006943),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洪盛车行

2017年3月4日

潘友谋:本院受理原告陈凤莺与被告潘友谋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张世忠、叶燕然、叶礼永、吴玉眉、项祖民、钟而狮、福鼎市顺航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鼎市广源天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世忠、叶燕然、叶礼永、吴玉眉、项祖民、钟而狮、福鼎市顺航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琳法庭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林挺挺、林孝俭、夏雪华、林孝斌、钟晓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林挺挺、林孝俭、夏雪华、林孝斌、钟晓虹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你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挺挺、林孝俭、夏雪华、林孝斌、钟晓虹共同共有坐落于福鼎市山前北下村小区60号房地产。现向你送达(2015)鼎执字第10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听证室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场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张景涛:本院对原告徐振海与被告张景涛、李轶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景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徐振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驳回原告徐振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王月儿、林月灼、郑美丽:本院受理原告林宣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请判令王月儿、林月灼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郑美丽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姥山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蒋新志:本院受理原告赵智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291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黄其标(现在美国):本院受理上诉人林明华、陈梅俤诉你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林明华、陈梅俤不服本判决,依法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则视为送达。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刘忠华、刘欢华(现在香港):本院受理原告吴心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刘忠华、刘欢华经过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胡勇: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娟与被告胡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林玲:本院受理原告林秀玲与被告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林玲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秀玲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21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林兴旺、郭兰凤:本院受理江接弟与林兴旺、郭兴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1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林兴旺、郭兰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江接弟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从2015年10月19日起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周红娟:关于王凌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位于顺昌县双溪街道城中路102号店面和顺昌县双溪街道城中路38号4号楼404室房产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总价为61.68万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视为送达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顺昌县人民法院提出。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厦门市湖里区湖湘农家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德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湖湘农家餐饮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00(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厦门市湖里区湖湘农家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吴平沙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湖湘农家餐饮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30(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尤昌文: 本院受理原告罗晓东与被告尤昌明、尤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24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徐杰杰: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大润捷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24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杨金森:本院受理原告游金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7.4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蔡仲育、黄春梅: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区元略吊顶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涵江法院梧塘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何兴让:本院受理原告陈世霖与被告何兴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3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何兴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陈世霖借款84495元,并向陈世霖支付因主张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380元。案件受理费1997元,由何兴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徐玉杯: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林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2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徐玉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黄文林工程赔偿款54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驳回黄文林对福建省正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徐玉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杨玉树:本院受理原告莆田新力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杨玉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新力电子有限公司货款678831.26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杨玉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新力电子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000元。案件受理费12826元,由杨玉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李育华、罗云芳:本院受理原告张秋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郑赛芳、李杨誉、李兰妹、李志鸿、李丹妮:本院受理原告林玉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4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许志洪: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和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8时30分在涵江法院梧塘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张亮亮、蔡佳烨、陈汉生、陈碧珍、李过渡、赖婉英、张干清、冯雪珍、福建弘创合盛瓷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沈仙才、缪翠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沈仙才、缪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林丽英、王文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林丽英、王文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吴志明、颜肖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吴志明、颜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514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蔡其然、吴玉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蔡其然、吴玉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王昌镇、叶珍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王昌镇、叶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514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姚辉舜、郑德强、福建省兆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遗失声明

邹雪云与SEAN WALLACE COUPLAND(持证人:SEAN WALLACE COUPLAND,结婚证号:闽民结字第0602558号)结婚证一本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7年3月4日

邓丽萍、林晓勇、王寿发、林妙梅、福安市荣大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刘瑞明、陈裕植、王赛华、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百姓居建材批发部: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陈玉清、谢臣义、福建省宁德市祥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黄光任、谢细玉、吕宏杰、林雪荷、林雅昭、陈起灼、林惠花、陈成贵、林淑柳、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嘉美居建材店: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张大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张大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周志建、阮景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周志建、阮景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86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刘淑树、彭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刘淑树、彭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陈顺华、谬莲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顺华、谬莲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郑贵斌、刘琳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郑贵斌、刘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5127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王连怀、蔡巧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王连怀、蔡巧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吴泽斌、陈钰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吴泽斌、陈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林书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林书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513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陈锦梅、吴良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陈锦梅、吴良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廖小兴:本院受理(2017)闽0902民初108号原告郑华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陈清添: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陈清添立即偿还给刘晓礼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15日九时在本院榜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郭春松、陈秀芳:本院受理原告郭跃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其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刘俊福:本院受理原告白建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3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林统、林钦媛、许柏杉: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海与被告林统、林钦媛、许柏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郑洪海请求林统、林钦媛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请求许柏杉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郑祥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文胜、林碧珠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海与被告林统、林钦媛、许柏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72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统、林钦媛所有的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城中路207号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98.02㎡,房屋所有权证号:LC2007265),查封金额以5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郑洪海负担。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被申请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仙游艺隆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仙游县林茂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海与被告林统、林钦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海与被告林统、林钦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72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统在仙游艺隆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金额以10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林统在仙游县林茂木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金额以40万元为限。上述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洪海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林统、林钦媛: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海与被告林统、林钦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郑洪海请求林统、林钦媛偿还借款人民币119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郑祥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文胜、林碧珠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4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海与被告林统、林钦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72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统在仙游艺隆轩古典家具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金额以10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林统在仙游县林茂木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金额以40万元为限。上述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洪海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林统、林钦媛、陈益明: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海与被告林统、林钦媛、陈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郑洪海请求林统、林钦媛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请求判决陈益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时,请求依法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郑祥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文胜、林碧珠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5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本院受理原告郑洪海与被告林统、林钦媛、陈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72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统、林钦媛所有的位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城南路的房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2.8㎡,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02148827),查封金额以5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郑洪海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郑德慈、林佩芬:本院受理原告辜秋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郑德慈、林佩芬立即偿还给辜秋洪借款8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8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16日九时在本院榜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杨华:本院受理福建泰宁晋农商大金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杨友禄、余先莲、杨其贵、琚玫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9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王正友(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上饶县煌固镇五村村湖尾50号,现住址不明,身份证号362321198409075939):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新佳乐花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正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

郑明祥、黄元瑞:本院受理原告朱哲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黄田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