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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3月8日公告

2017-03-08 10:29: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厦门海事法院船舶拍卖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林真旬、洪进加、洪进强、洪海山、许小财、洪海程、洪清峰等七人诉被告福建南安市景煌海运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船舶优先权纠纷系列案,已于2016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准许扣押、拍卖“景泰68”轮的民事裁定。现定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10时至次日上午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资产处置法院:厦门海事法院)公开拍卖福建南安市景煌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景泰68”轮。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景泰68”轮,现停泊在泉州市石湖港锚地。“景泰68”轮起拍价:9,878,900元,保证金:180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节假日休息),有意者请与本院联系。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特别提示:凡与“景泰68”轮有关的债权人,应自此公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中受偿的权利。

咨询电话:0592-5283069、5289973、5213157

债权登记电话:0592-5285123

联系地址:厦门市金尚路906号

2017年3月8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27日11时许,我支队后渚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磊通物流园内查获2个地上铁质油罐,该油罐中装载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6.68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8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27日16时20分许,我支队后渚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一空地查获1个地下油罐,该油罐中装载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5.31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8日

认领公告

2016年12月2日6时10分许,我支队司令部根据掌握的线索,组织石狮大队深埕所官兵在石狮市鸿山镇东园村一空地上(非边防辖区)查获2辆改装油罐车(闽CQ331V、闽C6612C)。经现场检查,以上两辆改装油罐车后车厢油罐内装载有涉嫌无合法手续柴油若干。后经过磅、称量,该两辆油罐车后车厢油罐内实际装载无合法手续柴油14.7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12月24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7日22时55分许,我支队辋川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山腰镇沙场旁的码头内查获一部闽CA5J79厢式改装油罐车,油罐车内装载涉嫌无合法手续柴油7.77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8日

认领公告

2017年3月5日10时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泉州台商投资区东西主干道旁东园镇凤浦村胜泰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后面一铁皮房内查获涉案油罐一个。经测量,该油罐内储存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5.42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8日

郑如秀、张家辉:本院受理原告贾柳娥诉被告郑如秀、张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5民初1602号案件的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李燕、高丽娜:本院受理原告郑桑与被告李燕、余超、第三人高丽娜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余超、李燕在福鼎市桐山街道太姥商厦A幢201室和B幢126、236室三处房产的房价5228000元限额内代第三人高丽娜向原告偿还借款15366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彤:本院受理原告廖雨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82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林彤应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廖雨生借款3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95元,公告费560元,由林彤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杭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为华、陈应腾、石赛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陈为华、陈应腾、石赛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峰华(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虎园路1-2号507室):本院受理原告陈友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1民初57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口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郑亚象、郑梅玉、郑国成、莆田市锦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成):本院受理原告郑文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郑亚象、郑梅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郑文太借款400万元,并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郑文太对被告郑国成、莆田市锦特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兆容(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原住宁德市古田县城东街道桃溪村中街15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111292114):本院受理原告周明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你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营: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霞、陈营、林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陈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陈营、林连文作为陈霞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王开国、陈瑞妹: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开国、陈瑞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王开国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39993.08元,并支付利息。2、原告对被告王开国抵押给原告的房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被告陈瑞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燕清、陈梓元: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清、陈梓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被告陈燕清、陈梓元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1737.11元,并支付利息。2、原告对被告陈梓元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陈梓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案件受理费及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营、陈霞、林连文: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长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营、陈霞、林连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陈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直至还款之日上;2、陈霞、林连文作为陈营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答辩、不出庭,本院将视为你放弃答辩的诉讼权利,并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朱丹云:本院受理原告李齐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被告一、王庆幸,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户籍地长乐市潭头镇霞江村霞江129号,现住址不详。被告二、福州名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乐市吴航街道东升小区1#楼1号店,法定代表人:王庆幸。本院受理原告莫华龙与被告王庆幸、福州名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如下: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25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康(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玉田镇大溪村尾厝顶48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林凤妹与被告林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林弘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并定于举证(或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6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郑国莺(女,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马头村,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郑惠娥诉郑武、郑国莺、郑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郑武(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马头村二区73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郑天云、郑永光诉郑武、李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惠康(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横厝村横厝里41号4户,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704094510)、戴琳(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井店一路51号君临香格里拉花园A区29座202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810294925)本院受理原告李道连与被告陈惠康、戴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如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长乐市人民法庭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桂珠(女,汉族,1959年2月12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营前下洋村洋中厝79号,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对原告李爱明诉被告林桂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李金龙(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原住黑龙江省双城市金城乡花园村十二委,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对原告林泰诉被告李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4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秀清(女,汉族,1954年7月5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奎桥路1号1座203号,现住地址不详。)、林际殿(男,汉族,1947年5月1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奎桥路1号1座203号,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对原告林宝官诉被告林秀清、林际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权利告知书

仙国土资权告[2016]第19号

杨旭彤:

2012年7月26日,你对仙游县鲤城街道南桥社区后嵩巷88号的土地申请登记时提供了伪造的《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2012)闽仙政民字第358号、第418号、419号《公证书》,并取得仙国用(2012)第ALC0000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上事实有《仙游县公安局关于张金明、杨旭彤、林秀英等人使用伪造公文申请土地使用权证相关情况的函》(仙公【2016】函55号)和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闽公鉴【2016】601号)为证。据此,你上述申请土地登记的行为已涉嫌伪造有关证件获准登记。

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报请仙游县人民政府撤销仙国用(2012)第ALC00001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全部登记事项。对此,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权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电话:0594- 8292846

仙游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8日

福建勇瑞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张勇、李跃光:

通知人(债权人)已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的债权,全部转让给舒孟秋所有,请贵方(债务人)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即行向舒孟秋履行给付义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程燕

2017年3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神农天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蒋丽安 联系电话:13850558076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姜园亭后段

福建神农天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蒋丽安 副组长:蔡志钦

2017年3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海陆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3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叶章华 联系电话:13799725381

联系地址:闽侯县上街镇新峰村50号

福建海陆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叶章华

2017年3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顺昌鑫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徐诗杰 联系电话:13055990766

联系地址:福建省顺昌县三民里巷4号三楼

福建省顺昌鑫晟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徐诗杰 副组长:徐艳

2017年3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南平建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叶昌华 清算组成员:叶炜 张必兴

联系人:叶昌华 电话:13328388239

福建南平建兴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富亿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杨纯石 清算组成员:杨英熊 杨英来

联系人:杨纯石 电话:13599337525

福建富亿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8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3月6日的股东决定,建瓯鑫达物流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2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3859345169 联系人:翁进忠

建瓯鑫达物流有限公司

2017年3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专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宁县三里亭菌草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号: 350429NA000064X)于 2017年3月6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农专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邹长春 电话:18950901657

联系地址:泰宁县新桥乡汾信村张信地21号

泰宁县三里亭菌草种植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组长:邹长春 成员:邓忠生

2017年3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仙一农业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喜全 联系电话:13615938188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白塔村顶厝61号

莆田市仙一农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喜全 成员:詹燕双、陈鑫

2017年3月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仙游晨吟农业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7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鑫 联系电话:13799986269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白塔村旧厝14号

仙游晨吟农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鑫 成员:陈云平、林喜全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月半弯保健品店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2600246251,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月半弯保健品店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月半弯保健品店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4月2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各壹本,许可证编号:SP3507821650004916,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月半弯保健品店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博正斋文化艺术品经营部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4月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本,注册号:350783600135026,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博正斋文化艺术品经营部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漳州市芗城区杨惠玲家具店不慎遗失漳州市芗城区国家税务局和漳州市芗城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2月1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壹本(闽国税登字350600197312123048号),现声明作废。

漳州市芗城区杨惠玲家具店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马旺食品便利店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2月1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本,注册号:350783600225466,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马旺食品便利店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万家惠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29日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100015765,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万家惠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扬兴食杂店不慎遗失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1月25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壹本,许可证编号:SP3504251050001009,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扬兴食杂店

经营者:陈胜扬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934749642,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妮妮食品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11月15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壹份,证号:SP3507841350101072,现声明该副本作废。

建阳市妮妮食品店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蕊鑫茶叶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3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784600164882,现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蕊鑫茶叶商行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昕恺针织品经营部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78460010440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昕恺针织品经营部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滨江钢构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784600198737,现声明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滨江钢构店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大济清和家具厂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07月05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122556,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仙游县大济清和家具厂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闽清县日日高造林绿化工程队不慎遗失闽清县国地税局联合颁发的2008年1月2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一份,纳税识别号为:闽国地税字350100669279728号,现声明该税务登记证正本作废。

闽清县日日高造林绿化工程队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司壮销鞋服商行不慎遗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8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304600397225,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司壮销鞋服商行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龙子印服装店不慎遗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30460035474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龙子印服装店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不及你鞋服商行不慎遗失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0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30260037949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不及你鞋服商行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林赛贞与高云辉(持证人:高云辉,结婚证号:长婚航字第92068号)结婚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经营者:仁馨,身份证号码:352103197207282016,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7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7823100544,现声明作废。

经营者:仁馨

2017年3月8日

潘狄挺:本院受理原告赵群锋与被告潘狄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潘狄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赵群锋借款人民币2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玉铸、周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林雪梅与被告陈玉铸、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莆田市龙元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刚与被告莆田市龙元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郑剑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宝财、林碧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们、莆田市凤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志雄、肖伟丽、刘庆捷、黄风清: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超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26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黄各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黄建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莆田市城厢区三益鞋业有限公司、林国通:本院受理原告郭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三益鞋业有限公司、林国通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三益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8500元及该款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氏(福建)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胡秀英,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2225196902013028,住长乐市金峰镇兰田村新厝367号,现去向不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李秀珍,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619700220528X,住长乐市金峰镇六林村大亨395号,现去向不明:本院受理原告陈艳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郭金海、林萍、郭金溪、欧长妹:本院受理原告郑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5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萍、郭金海、郭金溪、欧长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锋借款本金715.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715.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郑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赵惠良、吴文庆:本院受理原告陈伯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陈伯华请求赵惠良返还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每月2900元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吴文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慧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凡、陈新武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上午十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吴宗明、陈娇荣:本院受理原告李新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李新秋请求你们返还借款人民币923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523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慧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凡、陈新武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王世洪、杨丽明:本院受理原告庄志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庄志雄请求你们返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为基数自2015年6月17日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黄慧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凡、人民陪审员陈新武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们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张飞、郑咏夏:本院受理原告陈益平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22民初62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张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益平货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2.郑咏夏对上述货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黄新德: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由审判员陈伟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瑞椿、方文桂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福州先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杜志平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2017]年榕仲受字第00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0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8日

古田县丰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县宏伟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张自雹、陈杨柳: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7]年榕仲受字第001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6月6日下午3:0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作出裁决,你们应于本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8日

林建兴、郑瑞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兴与被告郑瑞兰、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5民初59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忠粦、曾昭铸:本院受理原告刘祖洪、陈秀霞与被告彭秀云、陈明龙、第三人林忠粦、曾昭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福建省优帮实业有限公司、赵金桃、刘晓平、赵国元、康桂香: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优帮实业有限公司、赵金桃、刘晓平、赵国元、康桂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福建省优帮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9949360.58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赵金桃、刘晓平、赵国元、康桂香各自对代偿款9949360.58元的20%即1989872.12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1989872.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福建巨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赵金桃、刘晓平、赵国元、康桂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福建省优帮实业有限公司、赵金桃、刘晓平、赵国元、康桂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78元,由福建省优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赵金桃、刘晓平、赵国元、康桂香各自负担该受理费的20%即1637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锦云: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日山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锦云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锦云支付货款90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强圣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莆田市双洲鞋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3341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福建省三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华阳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三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845586.38元,及以该款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黄鸿宝:本院受理原告龚智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龚智勇起诉你返还借款本金148000元及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蔡建珠、胡强:本院受理原告刘秀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蔡建珠、胡强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刘秀珠借款97600元,并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息,利随本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黄志铭:本院受理原告徐丽群诉你与黄玮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丽群起诉你们返还借款人民币65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郑书麟、邓月媚: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金雅不锈钢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程万里、曾庆兰:本院受理原告官忠庭与你们、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5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安法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何立、方丽萍:本院受理原告杨天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5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安法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缪植皓、缪经宇、福建博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辉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市森丰板业有限公司、永安市三丰人造板有限公司、陈金国、邢克秋: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及准许原告撤回对香港亚洲竹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福建新立丰竹业集团有限公司、永安市三丰人造板有限公司、陈金国、邢克秋、陈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及准许原告撤回对香港亚洲竹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金花、朱阿福:本院受理原告张美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17)闽0481民初69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1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41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同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三(20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福建省晋江市闽旗橡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嘉翔(福建)硅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闽旗橡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李金福、范纯院:本院受理原告黄莲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谢世贵:本院受理原告徐龙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里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邓顺夏、邓家平:上诉人永安市人民政府燕北街道办事处益口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陈小玉、邓顺夏、邓家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自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建阳:本院受理的(2016)闽04民终1050号上诉人林娜与被上诉人张东宁、原审被告陈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民终10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蒋钦文、李辉:本院受理原告张善水与蒋钦文、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蒋高阳:本院受理原告王锦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其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蒋高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其相关的证据、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杨绪权:

本院受理原告林海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文达(福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桂熳珍诉你单位关于劳动合同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开劳仲案(2017)3号”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以及开庭通知书,并定于2017年4月14日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限你单位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超过30日视为送达。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8日

庄起飞(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10305317):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4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庄起飞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珠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608031247):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林珠云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洪珍(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11131569):本院受理原告福州闽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林洪珍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杨波(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304271615)):本院受理原告王美英诉你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5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杨波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亚国、赵美花:本院受理原告郑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2.0773万元),利随本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林成斌、陈丽娟: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陈武贲:本院受理原告童海洋与被告陈武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武贲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杨盖华:本院受理原告谢必达与被告杨盖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李桂勇、莆田市凯信鞋业有限公司、方梅珍:本院受理原告郑水泉与被告李桂勇、莆田市凯信鞋业有限公司、方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范改红:本院受理原告颜广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4217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颜广忠与被告范改红离婚;婚生女颜馨仪由被告范改红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原告颜广忠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福安市博科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艳诉宁德市国土资源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张水旺:本院受理原告徐慧诉你离婚一案,原告诉请判令徐慧与被告张水旺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23民初274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离婚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民事诉讼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8日

遗失声明

将乐县万安寺许大阪水电站遗失将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M0001L6E69,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将乐县万安寺许大阪水电站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