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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3月11日公告

2017-03-13 11:14: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05日08时30分,根据举报,海警二支队执勤官兵在泉州市晋江仙石沿海大通道附近,查获一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冻品的拖挂车(前车牌:“闽AB6977”,后车牌“闽AU286挂”),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1名。经查,该车内装有涉嫌无合法手续冻品“鸡爪”2510箱,总重27.14吨。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请该批冻品的货主到我支队认领,逾期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19日16时许,我队安海边防所派出所在连江县目屿岛附近海域查获“仓鸿663”船舶涉嫌运输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船上船舱内装载有50.66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扣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9号,联系人:翁敏。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23日17时许,我队安海边防所派出所在连江县银屿岛附近海域查获一艘“三无船舶”涉嫌运输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船上船舱内装载有10.72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扣船舶及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39号,联系人:翁敏。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2月16日1时20分许,我队安海边防所派出所在连江县安黄公路高塘隧道口附近路段查获“闽BDK585”号改装油罐车,车上载有10.27吨成品油。请上述被查扣的成品油有关权利人自登报起6个月到我队认领,逾期不来认领,我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地址: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边防大队,联系人:张浩,电话:0591-26222607。

连江县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2月11日22时30分许,官岭边防派出所根据线索在连江县幕浦村村口附近路段宁德往连江方向距浦口高速入口3公里处查获赣CB7005(赣CV193挂)重型挂式油罐车1部,在该车油罐内查扣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34.02吨。请上述被暂扣成品油有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后6个月内持相关合法有效手续至我所认领,逾期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连江县公安局官岭边防派出所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01日01时50分许,我大队后渚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高速出口路边查获一辆运载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12.28吨的轻型厢式货车(车牌为闽CLT178)。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06日03时10分许,我大队后渚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通港路往泉港高速入口方向路段查获一辆运载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5.8吨的轻型厢式货车(车牌为闽CW971U)。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03日03时30分许,我大队后渚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邱厝村一山头空地上内查获一辆运载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8.88吨的改装自卸货车(车牌为赣F56712)。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03日01时30分许,我大队后渚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泉港区南埔镇石化园区内查获一辆运载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22.49吨的改装自卸货车(车牌为赣L50131)。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02日11时20分许,我大队后渚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路边查获一辆运载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1.21吨的中型普通客车(车牌为闽C68042)。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02日15时32分许,支队司令部侦查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泉州市南安市码头镇侨联大厦附近一空地查获一地下油罐。后经过磅、称量,该油罐内实际存储无合法手续柴油5.61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03日09时40分许,支队司令部侦查队根据线索在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大山村一处无名石矿内查获1个地上油罐,后经过磅、称量,该油罐内实际存储无合法手续柴油6.18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02日20时02分许,支队司令部侦查队根据线索在泉州市南安市省新镇茂盛路旁边一空地查获一地上厢式油罐。后经过磅、称量,该油罐内实际存储无合法手续柴油5.38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3月3日13时40分许,我支队永宁边防派出所在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飞龙物流公司旁空地查获一辆号牌为闽C7476挂的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改装车厢(车厢内有安装油罐)。车厢颜色:红色。因上述查扣的闽C7476挂车车厢油罐内装载的19.645吨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3月8日12时30分许,晋江大队围头边防派出所在晋江市紫帽镇喜马拉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附近一空地上查获两个油罐(一个地上油罐,一个地下油罐),油罐内储存有无合法手续柴油28.4吨,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因上述查获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3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6年9月13日7时30分许,我支队司令部情侦科根据线索,在晋江市紫帽镇希福工业园附近空地查获一个地下油罐,油罐内装有涉嫌无合法手续柴油若干,现场未发现其他可疑人员和情况。后经过磅、称量,该地下油罐内实际装载无合法手续柴油22.94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6年9月28日

方毅斌:本院对王镇城诉方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622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霄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鼎固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03月0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龚招明 联系电话:15375916528

联系地址:闽清县梅溪镇渡口村206号

福州鼎固建筑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龚招明

2017年3月11日

吸收合并公告

经福建省安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建阳安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福建省安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建阳安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福建省安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存续,建阳安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解散,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福建省安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续,请相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0599-5812731 联系人:吴达亮

地址:南平市建阳区闽北经济开发区童游工业园

福建省安达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建阳安达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沙县廊桥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27100025338)经2017年3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电话;13960500665 联系人;龚迦南

地址;沙县文庙路6幢西梯606室

沙县廊桥小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3月1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福建大仁商贸有限公司、徐慧钦、黄天龄、黄新征、陈秀华、郑秀花、黄学军、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3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泓源三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依法享有的授ZY2014210号《基本额度授信合同》、流ZY20142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对福建大仁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授ZY2014210-DB1、DB4-DB9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对保证人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徐慧钦、黄新征、陈秀华、郑秀花、黄学军、黄天龄的担保权利,授ZY2014210-DB2、DB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对抵押人徐慧钦、黄天龄名下抵押物的担保权利转让给福建泓源三禾投资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6月20日,债权本金9999998.82元,利息853697.78元。

请上述债权的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人从债权转让之日起向福建泓源三禾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特此通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泰宁金湖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29100001325)于 2017年3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肖春香 电话:13605975007

地址:泰宁县东洲小区广电大楼

福建省泰宁金湖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肖春香 成员:肖义生、余顺良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陈美红食杂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0460026709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陈美红食杂店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青龙山涂料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秀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08月26日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305M00019TB5A,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青龙山涂料店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花园肠粉店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3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一本(注册号:350626600106511),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花园肠粉店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姑田念芳服饰店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8年7月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82560002613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连城县姑田念芳服饰店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上杭县古田镇满山红度假山庄不慎遗失上杭县国税局和上杭县地税局2016年5月19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闽国税登字350823087442521号)及上杭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4月20日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一本(代码:08744252-1),现声明作废。

上杭县古田镇满山红度假山庄

2017年3月11日

更正声明

《福建法治报》2017年1月24日刊登上杭县桔诚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清算公告中的表述内容中一处有误,其中清算组负责人应为:赖永荣。特此更正!

上杭县桔诚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武夷山星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2月1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MA2XUHXA2L,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武夷山星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同泰茶业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550983427M,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同泰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旺旺三轮摩托车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784600080053,现声明执照正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旺旺三轮摩托车商行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华诚五金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3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784600100590,现声明执照正本作废。

建阳市华诚五金商行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月27日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557578213D,特此声明作废。

三明市鑫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闽清县梅城镇小女人服装店不慎遗失闽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05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一份,注册号为:350124600129007,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闽清县梅城镇小女人服装店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闽清县东桥镇伊农养蜂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1-20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124MA2XYJ9B5N,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闽清县东桥镇伊农养蜂农业专业合作社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本人陈菁遗失中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2015001350012015351002000015),发证时间:2015年11月7日,证书流水号15031135,现声明作废。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国文铁件加工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秀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01月1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05600093315,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秀屿区埭头国文铁件加工店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明吉石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03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583310633495D,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南安市明吉石材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度尾建友童装店不慎遗失2009 年 06月 15日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 350322600060964,现声明作废。

仙游县度尾建友童装店

2017年3月11日

林卫忠(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金峰镇仙高村九连245号,现去向不明,身份证号码350126197405146317):本院受理原告张坤冰与被告林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李增玉(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金峰镇首台村台瑶2号,现住址不明,身份证号350126196511175221)、高振光(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金峰镇首台村台瑶2号,现住址不明,身份证号350126196709056332):本院受理原告陈秋银与被告李增玉、高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黄伟:本院受理原告杨益西诉你与被告吴剑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6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剑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杨益西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黄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和公告费720元,由吴剑坡、黄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林玉明: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林玉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王国智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和公告费720元,由林玉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姚金宝:本院受理原告杨益西诉你与被告张雄伟、林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张雄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杨益西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姚金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元和公告费720元,由张雄伟、姚金宝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准许杨益西撤回对林雪的起诉。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丁全忠:本院受理原告仙游县枫亭华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丁全忠、潘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丁全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仙游县枫亭华强建材经营部货款769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7695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8八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丁全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公告费360元,由丁全忠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莆田市东金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茂森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金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蔡金华请求法院判令你偿还其借款100万元及该款自2012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由审判员林文良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福亮、蔡珍强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陈光平、谢秀连:本院受理原告林俊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朱金兰: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城关联心信息服务部与被告朱金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201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期满后的第3个工作日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许明辉、黄丽珍、周灿槐、陈越: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福建众诚机械有限公司、三明市恒达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鑫利佳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世标、黄瑞珍、许明辉、黄丽珍、罗斯进、潘玲芳、周灿槐、潘铭辉、卢炳伟、卢翠香、陈越、徐建新、郑燕、陈春荣、陈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候灿阳: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冬香、林霞、汪敏坤、汪福灿、汪水福、罗晓柳,第三人候灿阳劳动争议纠纷六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1999号、2000号、2003号、2006号、2007号、2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王木根、黄阿华、费树彪、候灿阳:本院受理原告沙县半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木根、黄阿华、费树彪、董云、吴新华、蔡燕军、许启凡,第三人候灿阳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2001号、2004号、2005号、1998号、2002号、2008号、2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福建三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立洪: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金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明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立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7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福建省沙县福隆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尤溪长固制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沙县福隆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25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张五源:本院受理原告詹光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林玉平、杨日昌:本院受理原告洪美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洪维益、周天军:本院受理原告肖方天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你们协助配合办理洪明政房产产权过户手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杨水禄、杨长乐、杨长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告杨水禄、杨长乐、杨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9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杨长平、江玉凤、杨长乐、杨水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告杨长平、江玉凤、杨长乐、杨水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9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杨长乐、钟菊秀、杨长平、杨水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告杨长乐、钟菊秀、杨长平、杨水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9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陈德茂、童丽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告梁彬生、廖小花、黄隆泽、丁莉、陈德茂、童丽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9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陈德茂、童丽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县支行与被告黄隆泽、丁莉、陈德茂、童丽凤、梁彬生、廖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9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郑小霞、陈双成:本院受理原告梁国章、黄华兰与被告吴荔航、第三人郑小霞、第三人陈双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书送达后,原告梁国章、黄华兰在上诉期内以被告吴荔航为被上诉人,以第三人郑小霞、陈双成为原审第三人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梁国章、黄华兰的上诉状,其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二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郑小霞、陈双成:本院受理梁国章、黄华兰与被告吴荔航、第三人郑小霞、第三人陈双成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梁国章、黄华兰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607元,由梁国章、黄华兰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林密林:本院受理原告肖喜怀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原告肖喜怀请求林密林立即支付肖喜怀货款76277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郭明勇:本院受理原告郑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你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8.4万元,并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卓霖芳:本院受理原告林春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卓霖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林春发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6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本金20000元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埭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林永新:本院受理原告林赛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林永新:本院受理原告林赛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刘国宝:本院受理原告陈光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陈仙保:本院受理原告方志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判令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王晓海、谢宜康:本院受理原告涂小英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谢宜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涂小英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其利息;二、被告王晓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11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涂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吴义忠、傅柳艳、傅柳文:本院受理原告刘万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417号。原告诉请1、被告吴义忠、傅柳艳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2、被告傅柳文对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刘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林振顺诉被告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629号。诉讼请求:被告刘建平立即偿还原告林振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5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74000元,之后利随本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建阳市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虎:

本院受理原告俞惠英诉被告建阳市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邱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建阳市清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俞惠英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俞惠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福建连江桃园体育娱乐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精锐高尔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2017]年榕仲受字第077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6月20日上午9:0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1日

张真生:本院受理原告陈万生与被告张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628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厦门兆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纪维方:本院受理原告廖丽娟与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厦门兆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7500元;判令纪维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官少雄、郑汪英:原告周荣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1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8月29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返还原告财产保全申请费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邱乐坤、谢婷婷、邱朝彬:原告周荣兴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1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邱乐坤、谢婷婷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邱朝彬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邱乐坤、谢婷婷追偿;三被告应共同返还原告财产保全费4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肖思奴、徐美珍:本院受理原告谢长远与被告肖思奴,徐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谢长远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福建省福清市宏路宏东45号陈旭:本院受理原告林迎春与被告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1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迎春借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4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止)。案件受理费1729元,由陈旭负担(款限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李福忠:本院受理原告张忠健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吴良荣、陈晓珍:本院受理原告林雅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6)闽092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郑本通:本院受理(2017)闽0125民初276号原告何天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卢伯进、卢美莲、汪聿新:本院受理原告方乃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6年2月14日

范子权:本院受理原告黄子平诉被告范子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求:范子权立即偿还黄子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俞培福(原住福清市三山镇北陈村17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1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陈秀兰、张子兵:本院受理原告郑玫瑰与被告陈秀兰、张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福建百益家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福鼎市宏利副食品批发部与被告福建百益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福鼎市万客来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福鼎市宏利副食品批发部与被告福鼎市万客来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王庆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公司与被告王庆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白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张尚伟:本院受理原告雷爱香诉被告张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25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张尚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雷爱香借款3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许金和、沈玉燕:本院受理原告马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马耀申请追加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决定本案举证的期限变更至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王瑞粦、陈兰英:本院受理原告王元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一、被告王瑞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元琰借款494791.3元,并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元琰对被告陈兰英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陈美财、李美珍:本院受理原告郑国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美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国英借款4万元,并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郑国英对被告李美珍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1日

闭店公告

尊敬的的尤溪县广大顾客:

位于三明尤溪县城关镇水东路1号大儒名城的新华都将于2017年4月1日闭店,请广大顾客将手中尚未消费的储值卡于2017年3月31日前尽快消费完毕,具体处理事项见本店告示。谢谢合作!

三明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尤溪店)

201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