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福建法治报2017年4月7日公告

2017-04-07 11:22:13 来源:福建法治报

吕金木、林香丹、王斌: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闽0503民初42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吕金木、林香丹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69884.6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王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706元、公告费1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林巧桥、林求满、邱新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谢柳玉、林挺健、林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蕉城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林光明、张潇洁: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竹岐大龙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光明、张潇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陈贤溪(曾用名陈贤城):本院受理原告黄扬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返还本金24830元及2014年10月30日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黄良生、周文玉、范水荣:本院受理原告黄明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黄良生、周文玉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10月27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判令范水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李书才:本院受理顺昌县顺捷轮胎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书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顺昌县顺捷轮胎经营部经营者郑美姬轮胎款363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月利率1.87%从2015年1月8日起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陈秉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政江与被告陈秉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陈秉华偿还借款5.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2、判决被告魏珠妹对陈秉华的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陈步雄、伍碧珍:本院受理原告赵瑞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们偿还原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3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郭金烟:本院受理原告郭俊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揭义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与被告揭义付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3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揭义付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返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支公司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2444.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34元,由揭义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杨荔清、林碧水: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与被告杨荔清、林碧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3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周碧珠:本院受理江珠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03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周碧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珠英借款本金7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于启丹、三明市鑫鸿祥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建华、薛迪志、杜刚: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明溪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启丹、三明市鑫鸿祥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市万兴经贸有限公司、三明市华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建通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建华、薛迪志、杜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21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黄春根、黄华菊:本院受理原告伍文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21民初933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张尚伟:本院受理原告郝九随与被告张尚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5民初1577号案件的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范永玲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5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一、张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范永玲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20680元(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6年6月10日止)。二、驳回范永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38元,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范永玲负担338元,由张莉负担20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张莉:本院受理原告徐智娥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25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一、张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徐智娥借款本金291000元及利息159245.33元。二、驳回徐智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65元,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由徐智娥负担665元,由张莉负担85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三元区和福顺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4月5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董钦全 联系电话:18259814432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新桥村中桥32号

三明市三元区和福顺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

组长:董钦全

2017年4月7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建三明闽商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27100027942)经2017年4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电话;13336054101 联系人;苏连念

地址;沙县新城中路129号

福建三明闽商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海市长景园艺有限公司2017年3月3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加长 联系电话:13906062332

联系地址:福建省龙海市程溪镇南坑村

龙海市长景园艺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加长 副组长:陈富贵

2017年4月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创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3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罗飞飞 联系电话:15280540515

南平市创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杨栋彪

2017年4月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市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赖碧梅 联系电话:133 5830 6988

联系地址:龙海市程溪镇洋奎

漳州市正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赖碧梅 副组长:朱长生

2017年4月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安市净优白蚁防治有限公司2017年3月24日的股东会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周仕立 联系电话:15106061810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中心大街3号

南安市净优白蚁防治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周仕立 成员:韩少佳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沃尔斯商贸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各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310600343T,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沃尔斯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鼎昌鼎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08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304M0000P535E,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鼎昌鼎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莲峰穗穗十字绣店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10月1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50825600067321,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连城县莲峰穗穗十字绣店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5月24日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1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75739841XA,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泰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萃园绿化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东山县公安局核发的发票章一枚(印章编号为:3506260002505),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萃园绿化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育丰果蔬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9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50626NA000008X),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育丰果蔬专业合作社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永安市龙森木竹制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永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本,注册号:350481100011459,现声明作废。

永安市龙森木竹制品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林亚喜食杂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秀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04月12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05600047976,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林亚喜食杂店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玉坤蛋品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秀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04月1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05600053911,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玉坤蛋品店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赵郁超,不慎遗失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02198402040015),特此声明挂失!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和福顺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6月7日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403345260342E,特此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和福顺水产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梅列区林静瑶海产摊不慎遗失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9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本,注册号:350402600002084,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梅列区林静瑶海产摊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盛香珍武夷新区食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6月23日核发的电子执照壹份,电子执照号:10015100558972,现声明电子执照作废。

福建省盛香珍武夷新区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戏水岩茶业店不慎遗失建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4月12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各壹份,证号:SP3507841250011074,现声明该正、副本作废。

建阳市戏水岩茶业店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杰福电器商行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3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83600259763),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杰福电器商行

2017年4月7日

更正声明

福建法治报2017年3月31日刊登的武平县宏晨日用品商行遗失声明的表述内容中一处有误,其中企业名称应为:武平县宏星日用品商行。特此更正!

武平县宏星日用品商行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桂竹贸易商行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2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403600133749,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桂竹贸易商行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杏陈镇吴甘华食杂店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50626600104823),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杏陈镇吴甘华食杂店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天地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码为:55957856-7,不慎遗失2010年08月12日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壹本,其登记号:组代管 350300-043610,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天地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闽清县梅城善辉摩托车配件店不慎遗失闽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06-11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一份,注册号为:35012460008066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闽清县梅城善辉摩托车配件店

2017年4月7日

遗失声明

中坤龙达市政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1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贰本(副本编号:4-2;4-4),现声明作废。

中坤龙达市政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2017年4月7日

罗联赞:本院受理(2017)闽0481民初105号原告包贵华与被告罗联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张志威:本院受理原告赖昶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7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9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泉州茂禾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谢连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林伟:本院受理原告黄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俞吓强:本院受理原告潘庆添与被告俞吓强、庄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纸、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你偿还原告代垫款人民币946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5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刘其源:本院受理原告冯海风与被告刘其源、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纸、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利息57886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范位荣、赖冬丽:本院受理原告黄永新与被告范位荣、赖冬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答辩状纸、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2偿还原告代垫款人民币15万元,利息9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朱金兰:本院受理原告罗维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举证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6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安法院20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邓长春、陈芳德、陈荣华、邱金伙: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永福与被告邓长春、陈芳德、陈荣华、邱金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228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吴忠文、郑晓芸:本院受理原告田志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你们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志宏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元、利息75,600元(自2016年3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向原告田志宏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81民初36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王秀英:本院受理原告李祖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81民初11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0日8:40,在本院20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赖键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赖键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5日上午8点40分在本院3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吴启梅、聂报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被告吴启梅、聂报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5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3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石狮市豪迈王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永安市新立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与林志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7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周卫国、朱玉金:本院受理原告方志良与被告周卫国、朱玉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周卫国、朱玉金:本院受理原告方志良诉被告周卫国、朱玉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欧庆贵:本院受理原告黄军英诉被告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谢建枝:本院受理原告林山与被告你、被告林志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吴志成、陈美妹:本院受理原告翁力武诉被告你们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程建波、欧丽珊、吴国森、吴亚梅:本院受理原告徐春泉与被告程建波、欧丽珊、吴国森、吴亚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潘建苹、李科柯:本院受理原告黄斌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委托调解告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莆田市拓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郑金忠、吴丽珊、吴金良、吴吓凤金: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莆田市拓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郑金忠、吴丽珊、吴金良、吴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莆田市拓野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莆田分行借款本金4928436.6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垫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莆田市拓野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6000元;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6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金忠、吴丽珊、吴金良、吴吓凤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莆田市拓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郑金忠、吴丽珊、吴金良、吴吓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266元,由莆田市拓野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郑金忠、吴丽珊、吴金良、吴吓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福建林蒲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陈澄清、黄素萍、吴金良、吴吓凤: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福建林蒲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陈澄清、黄素萍、吴金良、吴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福建林蒲木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莆田分行借款本金4747809.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4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垫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福建林蒲木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6000元;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6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澄清、黄素萍、吴金良、吴吓凤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福建林蒲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陈澄清、黄素萍、吴金良、吴吓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418元,由福建林蒲木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天实业有限公司、陈澄清、黄素萍、吴金良、吴吓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莆田市荔城区华宝鞋材厂、王绍华: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同想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华宝鞋材厂、王绍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莆田市荔城区华宝鞋材厂、王绍华共同偿付货款139860元;2、莆田市荔城区华宝鞋材厂、王绍华支付贵州同想胶业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此项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福建省年年红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宏龙木业有限公司、陈金炉、陈凤珠、吴建伟、陈君琴、吴金良、吴吓凤: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福建省年年红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宏龙木业有限公司、陈金炉、陈凤珠、吴建伟、陈君琴、吴金良、吴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福建省年年红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莆田分行本金800万元,以及自2015年2月3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52%计算的利息和按年利率9.52%上浮50%计收的罚息及复利(扣除已支付的3.164903万元利息);福建省年年红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1万元;莆田市宏龙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96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金炉、陈凤珠、吴建伟、陈君琴、吴金良、吴吓凤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福建省年年红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宏龙木业有限公司、陈金炉、陈凤珠、吴建伟、陈君琴、吴金良、吴吓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787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8.287万元,由福建省年年红家具有限公司、莆田市宏龙木业有限公司、陈金炉、陈凤珠、吴建伟、陈君琴、吴金良、吴吓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李江、陈志敏:本院受理原告刘国辉与被告李江、陈志敏、朱祖荣、许志承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吴建立、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宋智雄与被告吴建立、沈建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黄镇、郑淑霞、曾金赐、陈胜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黄镇、郑淑霞、曾金赐、陈胜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黄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68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6年3月22日止的利息12053.14元、罚息6377.55元、复利211.58元以及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借款年利率为9.84%;罚息、复利年利率均按借款年利率9.84%上浮50%计);二、黄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三、若黄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偿还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有权对郑淑霞名下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办筱塘居委会商业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第081093号)和曾金赐名下的位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英龙居委会胜利北路1289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第ZH051399号),予以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变卖、折价上述房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如果黄镇、郑淑霞、曾金赐、陈胜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6元,保全费4070元,公告费720元,合计15666元,由黄镇、郑淑霞、曾金赐、陈胜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莆田市协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黄义忠、郑建红: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荔城区闽源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协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黄义忠、郑建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26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莆田市荔城区闽源鞋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徐凡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与被告徐凡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徐凡清立即支付牡丹卡(卡号为:6222320005832861)透支款项本金人民币64068.58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自2017年1月10日起,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原告对被告徐凡清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BV9733的车辆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徐凡清承担原告因追索所支出的律师费300元;4.被告徐凡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10分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林俊贵、郑梅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荔城支行与被告林俊贵、郑梅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龙卡信用卡(卡号4895620326812699、4895920336028963)欠款本金人民币118224.26元,并支付按协议和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韩小芳: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明宝树脂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小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还款人民币359985元及其利息(自2012年5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张继超:本院受理原告余学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4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继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余学清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陈传伟:本院受理原告祁美兰、胡登、胡成林、胡成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李贤良:本院受理原告祁美兰、胡登、胡成林、胡成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陈盛宝、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联友家居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勇与被告福建金沙工贸实业有限公司、陈盛宝、福建省联友家居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黄潮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诉被告黄潮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与被告黄潮喜于2015年8月27日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二、被告黄潮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邮储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59190044370561)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三、被告黄潮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欠款共计64756.59元(该款算至2016年8月31日止,之后按合约和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四、被告黄潮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程伟、徐红:本院受理原告江惠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871号。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其利息。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吴小英:本院受理原告游志文诉被告吴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727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吴小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整及约定利息月利率2%,利息从2017年3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张建才、张瑞花:本院受理原告胡纯亮、郑学英诉被告张建才、张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819号。诉讼请求: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两原告借款本金32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月息5800元(其中120000元借款月息为1.5%,200000元借款月息为2%)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起诉时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为116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李宝华:本院受理原告陈荣英诉被告叶章钦、李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叶章钦不服本院判决,已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王仕鸿: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建阳闽泰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94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购买饲料的欠款共计人民币41115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郭其福、候妹仔:本院受理李美秀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3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郭其福、候妹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美秀借款本金10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每月利息10400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张育民、陈友忠:本院受理原告彭春霞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588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育民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2600元。之后利随本清。2、被告陈友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郑永幸、卢素宜、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英诉被告郑永幸、卢素宜、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869号。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200000元;2、三被告共同支付自2015年4月16日起按月2%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3月16日利息为920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张建才、张瑞花、王富顺:本院受理原告陈金龙诉被告张建才、张瑞花、王富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893号。诉讼请求:一、被告1、2偿还借款本金145500元及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145500元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截止2017年3月20日,该利息为3880元);二、被告3对被告1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徐少峰、涂志凌:本院受理原告李荣章诉被告徐少峰、涂志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少峰、涂志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荣章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陈文彬:本院受理黄家珍诉你与袁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文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家珍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200元;二、袁少华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林燕云,女,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乐市营前街道下洋村山田上厝17号,现住址不详。:我院受理原告李连增与被告林燕云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李思浓归原告抚养教育。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 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20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肖雪琼:本院受理原告王爱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李芝珍:本院受理原告曹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林应福,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46号11幢506室,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岗与被告林应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2900元。现将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公告向被告你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林应福,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46号11幢506室,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方秋森与被告林应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57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货款357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货款时止;现将原告上述诉讼请求公告向被告你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李四立,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鲁山县下汤镇西许庄村河东组210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7311194952。:本院受理原告黄壘美与被告李四立、李晓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四立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四立、李晓暖连带赔偿原告黄壘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068.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黄壘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陈春宝(男,196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州市长乐市江田镇141号,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长乐市佳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堃、陈春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82民初38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陈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

谢振兴:本院受理原告长乐佳瑞信针纺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08975.2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故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