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证酒后驾车 闯卡撞伤协警
法官:采用暴力方法阻碍警察工作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0日讯 无证上路、酒后驾车、猛踩油门……今年1月的一天,永安男子温某就这么醉醺醺地开车上路了.当执勤民警要求其停车检查时,温某突然驾车冲卡逃窜,甚至将执勤人员撞倒在地…… 1月9日,永安市大户派出所民警在永安市区往大湖镇方向设立检查点,检查车辆交通违章行为。 17时许,男子温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同伴行驶至该路段附近。“不好,前面有警察,我得想个办法避开他们!”温某担心自己没有驾驶证,又是酒后驾车,被民警查获后会面临惩罚,便想方设法躲避检查。 “我加速开过去,警察也拦不住!”为了逃避处罚,温某借酒气壮胆,猛踩油门,毫不理会现场执勤民警和协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的手势示意,加速驾驶摩托车冲卡逃窜。在此过程中,温某将在路边执勤的协警撞倒在地,致协警左手掌、左膝皮肤软组织挫伤。 法官释法 近日,永安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审理认为,温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在人民警察领导、指挥下的交通协警依法执行交通纠违任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3个月。 本案中,温某虽然是酒后驾车,但其酒精含量不足80mg/100ml,尚未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故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明知执勤民警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还加速驾车冲卡逃窜,造成了协警受伤的严重后果,因此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秩序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游潇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