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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4月18日公告

2017-04-18 11:11:51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04月11日20时05分许,我支队司令部侦查队在南安市官桥高速出口查获一部“闽DB5735-闽G6306挂”的油罐车,查扣柴油32.75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4月18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4月07日15时00分许,我支队司令部侦查队在泉州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一空地查获一地下油罐,查扣柴油4.9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4月18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27日01时12分许,我支队司令部侦查队在南安市官桥高速出口查获一部“鄂H0C307-鄂H0D37挂”的油罐车,查扣柴油31.14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4月18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3月31日01时12分许,我支队司令部侦查队在泉三高速公路达埔高速服务区接收泉州高速交警支队二大队移交的“闽AM5537、闽AY382挂”的油罐车,查扣柴油29.62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4月18日

认领公告

2017年4月14日0时30分许,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船艇大队根据线索在福州市仓山区喜来登酒店附近沙场查获一起无合法、齐全手续成品油案,现场查获涉案油罐车两辆、船舶一艘,查扣涉案成品油104.92吨。请上述成品油货主在本公告6个月内,持合法、齐全手续到我队认领,逾期将按照“三无”无主物品依法处理。

福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4月18日

陈文飞、李秀玉、林小猛、王庆超、蒋淑钦、陈建生、潘玉清:本会受理申请人长乐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2017]年榕仲受字第109、114、119、120、121、124、126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2017]年榕仲受字第109、114、119、120、121、124、126号案定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9:00起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宁德市冯意商贸有限公司、陈泽霖、陈容珍、冯春东、陈挺秀:本会受理申请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榕仲受字第332号),经本会依法缺席审理,已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榕仲裁字第676号《裁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裁决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裁决书》,并请你们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郭桂眉、兰克锦:本院受理原告兰翠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291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阮成晖:本院受理原告赵婷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谢秀银、刘锦熙、刘江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秀银、刘锦熙、刘江峰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黄玲英、刘茂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黄玲英、刘茂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胡善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胡善务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吴泽斌、陈钰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吴泽斌、陈钰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游景华、吴英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游景华、吴英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刘巧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刘巧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兰爱俞、陈孝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兰爱俞、陈孝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张传源、张书劝、张书仕、吴宝远、林瑞星、林光明: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刊登在福建法治报第5版受送达人为“张传源、张书劝、张书仕、吴宝远、林瑞星、林光明”的公告中,起诉状副本中诉讼请求第一项有误,实为“一、判令被告张传源立即偿还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4000元人民币、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按月利率11.2545‰计算,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5028.91元)、复利(以结欠的借期内利息为基数,自当期利息逾期之日起按罚息月利率16.88175‰计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罚息月利率16.88175‰计算)”。特此公告。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白琳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曾岩辉、刘碧樟:本院受理原告叶小钦诉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闽0922民初832号民事裁定书、(2016)闽0922民初8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小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朱花:本院受理原告朱德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922民初4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起诉要点: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后生育长子名叫朱国志已成年)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王临魁:本院受理原告谢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小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宣萍:本院受理原告张守富与被告陈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宣萍立即偿还原告张守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5月2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宣萍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蔗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招禾、陈丽花: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方能姜、方如慈:本院受理原告程李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饶凡: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富益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决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甘蔗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阮章兴:本院受理原告邹明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1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阮章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明星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永泰开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福建永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25闽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胡凤光、林春莲:本院受理原告包上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6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滨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罗兴建:本院受理原告罗爱武与被告罗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爱武请求判令被告罗兴建偿还借款本金117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及(2017)闽0723民初435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光泽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将乐县华核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8570985091G)于2017年4月10日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成员:柳和华、吕贵龙、胡兰

组长:柳和华 副组长:吕贵龙

联系电话:0598-8285726

联系地址:将乐县古镛镇新将中路21号6楼

将乐县华核物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鼎迎宾馆有限公司2017年4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蔡少峰 联系电话:13799429148

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龙山北路109号

福鼎迎宾馆有限公司

组长:蔡少峰 副组长:蔡朝阳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安市春和电气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邓润贤 联系电话:18060425977

联系地址:福安市铁湖村上铁湖

福安市春和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邓润贤 副组长:郑志珲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安市锐丰农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彩云 联系电话:15359703729

联系地址: 福安市赛岐镇虹桥路107号

福安市锐丰农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彩云 副组长:潘深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宁德市瑶晟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奕瑜 联系电话:13235938888

联系地址: 福安市秦溪洋工业园区

宁德市瑶晟天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奕瑜 副组长:陈思司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和佳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本公司将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联系人:郑学武 联系电话:13805037744

联系地址:长乐上湖建材市场8号

福建省和佳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郑学武 副组长:林际煌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市齐善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04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志伟 联系电话:15859691534

联系地址:东山县西埔北市场北市福景1-3号楼店面110号

漳州市齐善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志伟 成员:吴文强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三明正义拍卖有限公司2017年4月7日股东会决议,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汪长禄

清算组成员:张祖龙、方连山

联系人:汪长禄 电话:13605971857

联系地址:三明市梅列区洋溪镇羊口仔村136号3幢

福建三明正义拍卖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百强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3月15日的股东决定,解散三明市百强贸易有限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组负责人:方永强 电话:15159169496

联系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五四新村38幢806室

三明市百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霞浦县天和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4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王鸿 联系电话:13860315390

联系地址: 霞浦县松城街道花园新村85号

霞浦县天和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王鸿 成员: 胡细妹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鸿福来书画商行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02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626600121971),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鸿福来书画商行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三元区桂宝茶叶店不慎遗失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4月1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1本,注册号:350403600077563,现声明作废。

三元区桂宝茶叶店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福万家家具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4600069768,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福万家家具店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福建三明正义拍卖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337520386R,现声明作废。

福建三明正义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老枞迎天下岩茶店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82600086494),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老枞迎天下岩茶店

2017年4月18日

更正声明

《福建法治报》2017年4月6日刊登的三明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声明的表述内容中两处有误,其中该公司的注册号应为:350403100030522;遗失的应为该公司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特此更正!

三明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福建三明南方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建宁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12月15日核发的土地证书,证号:建国用(2011)1010701号,现声明该土地证书作废。

福建三明南方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福建三明南方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建宁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12月15日核发的土地证书,证号:建国用(2011)1010702号,现声明该土地证书作废。

福建三明南方林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泰诗尔装修材料商行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8月26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069603,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泰诗尔装修材料商行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建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慎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建阳支行2005年9月13日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一份(核准号:Z4014000019201,户名:建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账号:35067721120502000439,账户性质: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现声明作废。

建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房道镇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站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7052594349),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房道镇公路养护管理服务站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陈瑞美日用品店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5月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83600117420),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陈瑞美日用品店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桂英服装加工坊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9月2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110116,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桂英服装加工坊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秀英服装加工坊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5月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093090,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秀英服装加工坊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九洁水暖批发店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7月7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120689,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九洁水暖批发店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三元区广和电器商行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月27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131976,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三元区广和电器商行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鲤南匠鑫工艺品店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06月2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570149,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仙游县鲤南匠鑫工艺品店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闽川饭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秀屿分局于2016年1月05日核发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壹份,证号为:莆F201600020,现声明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作废。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闽川饭店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安溪县龙涓内灶茶叶专业合作社南安水头分社不慎遗失由福建省南安市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南安市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04月22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壹份,税号为:350583064136468,现声明该税务登记证正本作废。

安溪县龙涓内灶茶叶专业合作社南安水头分社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玉浓山茶叶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大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425056144812L,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玉浓山茶叶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传声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巴朗雪小吃店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626600127438),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巴朗雪小吃店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西埔镇耀达通讯器材经营部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626600125991),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西埔镇耀达通讯器材经营部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邦成食品有限公司不慎丢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于2013年09月03日核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壹份,机构信用代码为G1035098100160940Y,现声明作废。

福安市邦成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甘棠隆华车行不慎遗失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06月2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注册号:350981600146203,现声明该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福安市甘棠隆华车行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福建天润传媒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0397527782,丢失空白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6份,发票代码为:135011170041,发票号码:22580585~22580600,现声明作废。

福建天润传媒有限公司福州仓山分公司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闽清县梅城镇华祥苑茗茶店不慎遗失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500162350,发票号08987301-08987310共十张,现声明该十张发票作废。

闽清县梅城镇华祥苑茗茶店

2017年4月18日

更正声明

本报于2017年02月24日刊登的福建战嘉兴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清算公告中,落款公司福建省信德赢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更正福建战嘉兴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现特此更正声明。

2017年4月18日

声明书

维纳斯医疗美容门诊部因装修需要已于2017年4月1日起经莆田市城厢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停业,对外不开展任何诊疗活动。自2017年4月1日起,未经本门诊部法定代表人陈建利同意并办理相关政府许可、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门诊部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与本门诊部及法定代表人无关。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维纳斯医疗美容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陈建利

2017年4月18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益佰家超市有限公司2017年04月13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庄金水 联系电话:13860945661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下黄村下黄小区市场一、二层

莆田市益佰家超市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庄金水 副组长:肖乃平

2017年4月18日

福建省世纪之春超市有限公司、陈国春:本院原告莆田市涵江区森辉贸易行与被告福建省世纪之春超市有限公司、陈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林德明、王紫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林德明、王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夏靖与被告林德明、王紫华于2014年10月16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594010026的《借款协议》;二、被告林德明、王紫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人民币216986.67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罚息总计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林德明、王紫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夏靖借款216986.67元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罚息共计人民币56271.88元;四、被告林德明、王紫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7元。”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王仲兴:本院受理原告郑国伟与被告王仲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2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王仲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国伟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张伟洪、刘燕美:本院受理原告徐荔芬与被告张伟洪、刘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伟洪、刘燕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荔芬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金远: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合与被告陈金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金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谢燕萍应偿还给陈建合的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叶朝华:本院受理原告范锦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你向其借款人民币9000元但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判令你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因你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张建方、辜美霞:本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与被告张建方、辜美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张筑和、陈桂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区支行与被告张筑和、陈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林彩凤:本院受理原告魏庆城与被告林彩凤抵押权纠纷一案,魏庆城称郭永华、陈丽珊向其借款时林彩凤在借条上注明提供莆市城厢区字第C090553号房权证和土地证作为抵押担保但林彩凤拒不办理抵押登记,从而造成魏庆城无法收回该笔债权为由,要求判决林彩凤赔偿魏庆城无法收回(2016)闽0302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经济损失。因你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林玉英、陈金新:本院原告莆田市同兴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玉英、陈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城民初字第4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原告福建省莆田嘉裕华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肖文东: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金福辉鞋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39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新度维多利鞋面加工厂与被告莆田市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莆田市淘云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方红与被告莆田市淘云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许福辉、陈美和: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太与被告许福辉、陈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金太以许福辉拖欠借款35万元且系许福辉、陈美和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判决许福辉、陈美和偿还35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你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郑文锁:本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与被告郑文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郑清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730号】,原告要求判决你偿还信用卡本金14050.02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判决你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郑秀国、胡美贞:本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郑秀国、胡美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郭文琴、谢春绸:本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与被告郭文琴、谢春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春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747号】,原告要求判决你偿还信用卡本金25978.9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判决你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进国: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凤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进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凤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称陈进国向其赊购建材拖欠货款后双方约定欠款转为借款但陈进国拒不还款为由,要求判决你偿还借款87915.5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你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青松:本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与被告陈青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魏国庆:本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与被告魏国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闽03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谢传德、建阳正方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章钦、裘放城、林晖、沈仁标: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童游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闽0703民初2362号。原告诉请1、依法解除2014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其利息;3、被告建阳正方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被告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4、判令被告建阳正方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叶章钦、裘放城、林晖、沈仁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当事人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耿瑶:本院受理原告石顺仁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493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陈耿瑶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94000元,以及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为2%)暂算至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为3952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泉州市双祥服饰有限公司、郭双海: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建阳兴欣织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你加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88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泉州市双祥服饰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劳务加工款人民币86166元,同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劳务加工费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2、判令被告郭双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10: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郑士庆: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士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士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222592.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福建省武夷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范作宝:本院受理原告吕智诉被告范作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范作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利息(以本金300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智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更正声明

本报于2017年4月7日刊登福建法制报法院公告专栏中内容为“本院受理彭存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17)闽0703民初588号”现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彭存新诉张育民、陈友忠民间借贷纠纷(2017)闽0703民初588号……”。特此更正

2017年4月18日

饶有旺、杨桂英、饶远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华珍诉被告饶有旺、杨桂英、饶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饶有旺、杨桂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华珍借款本金410000元及其利息(以本金41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饶远武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张育民、徐建英:本院受理黄长寿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育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长寿借款本金87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月利息12766元)。二、被告徐建英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胡贵友:本院受理原告毛双九诉被告胡贵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贵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双九修理费32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黄家骏:本院受理原告叶进文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646号。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0400元(按月息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共计90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郑永幸、熊杰、范志雄、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建宝诉被告郑永幸、熊杰、范志雄、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787号。诉讼请求:被告郑永幸、熊杰、范志雄、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林建宝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4年6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132000元,之后利随本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美华、张桂兰: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秀华与被执行人陈美华、张桂兰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潭执字第1302-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桂兰与案外人陈国兴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建阳区童游镇严墩村上陈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潭房权证童游镇字第0002827号,潭国用(99)字第00170号),并依法委托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闽武夷评报房字(2016)第H1108号资产估价报告书(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63126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变卖。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韩克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654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民间借贷欠款人民币43627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郑永幸、卢素宜、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宝英诉被告郑永幸、卢素宜、南平市建阳区鑫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984号。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整。2、三被告共同支付自2015年5与我21日起按月2%利息计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3月21日利息为人民币44000元,合计人民币14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欧阳印辉:本院受理原告苏海凤诉你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黄志强、黄爱萍:本院受理原告林开荣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张瑄:本院受理原告彭景武诉被告你、陈丽琼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张瑄:本院受理原告徐云腾诉被告你、陈丽琼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黄石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李航,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82198111107115,住长乐市梅花镇梅城村八一八西路33号,现去向不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42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曾妹者(女,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后巷村485号)、曾顺发(男,汉族,1961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兴岛路365号):本院受理李国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湄洲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蒋国清、陈秀香:本院受理原告黄金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蒋金章、蒋尾治:本院受理原告黄金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372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郑瑞玉:本院受理原告林春辉与被告郑瑞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4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许云华、周玲:本院受理黄盛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黄盛嘉请求依法判令你们归还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该款自2004年6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7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李世明:本院受理原告翁荔红与被告李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3民初975号]。翁荔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世明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52754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阮金蕊:本院受理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归还拖欠的物业费3588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雄:本院受理原告陈益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归还借款24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期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魏玲燕:本院受理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归还拖欠的物业费3588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张云鹏:本院受理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你归还拖欠的物业费3497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德明、林云花: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格林万豪大酒店与被告陈德明、林云花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明溪县联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明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与被告明溪县联达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郭风华:本院受理原告唐建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偿还其货款 3.2万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付利息。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戴建强:本院受理原告陈丹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与你离婚;婚生儿子戴晟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1.58万元。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陈金星、康玉珠: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珍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5民初50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陈金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金珍欠款8万元,并自2016年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金珍对被告康玉珠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康亚伟:本院受理原告林丽清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非婚生子魏星宇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8.4万元。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8日

遗失声明

林美惠与林国伙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长古婚补字第89166号】,持证人林国伙一本结婚证不慎遗失,声明作废。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