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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获外公赠送房产 是否夫妻共有财产

2017-04-19 09:49:25 来源:福建法治报

范文强(上杭县法院法官):吴女士,您好!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若您丈夫的外公明确只赠与您丈夫一人,则该房产属于您丈夫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您丈夫的外公没有明确表示给您丈夫一方的房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属于共同财产,该情况下,只登记在丈夫名下,不影响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如果您丈夫的外公确定只赠与您丈夫,您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和您丈夫以书面的形式对所得的该套房产约定为共同所有。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袁英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