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未经授权转载纸媒稿件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2017-04-26 09:27:58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6日讯   《海峡导报》及《海峡都市报》为福建日报社(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台海网”(www.taihainet.com)和 “海都网”(www.nhaidu.com)分别是由《海峡导报》及《海峡都市报》设立的官方网站。两个网站于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分别刊发了《火车南站打车坐公交位置有变 绕晕乘客司机》等10篇文章,“海都网”网页下方的“版权声明”注明:“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海峡都市报(海都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违反上述声明者,本报社将追究相关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海峡都市报、海都网。”原告福建日报社于2015年在“厦门房产网”(www.xmfc.com)上查询到前述10篇文章及相关内容,文章注明了转载出处。

审理与判决: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火车南站打车坐公交位置有变 绕晕乘客司机》等10篇文章登载于“台海网”“海都网”,该网站发表的《版权声明》: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海峡导报(台海网)、海峡都市报(海都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故原告福建日报社拥有涉案10篇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涉案作品均系采编人员对相关事件、人物进行情节、文字的编排,是采编人员独立创作的,具有独创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文字作品,并非单纯的事实消息,且原告已在网站作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的版权声明。故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厦门房产网”上登载原告享有版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综上,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厦门房产网”(www.xmfc.com)使用涉案的10篇作品,并赔偿福建日报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6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门户网站、社交媒体随意转发、转载新闻报道的情况日益频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对事件的客观描述,单纯的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新闻报道不仅限于对事件的客观描述,而是有采编人员的分析、评论或对采访内容进行了编辑、整理,则构成其独立创作的作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直接使用,否则便构成侵权。本案的判决对规范网站转载行为,保护新闻采集和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本报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陈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