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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电商商铺成被告

2017-04-27 10:59:12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院:商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27日讯  当前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以阿里巴巴、京东、亚马逊等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为代表的融合线下生产—网络交易—物流运输的交易模式,已经成为商品零售的主流模式之一。

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中,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制有较为完善的规则利于遵循。但对于电商平台提供的线上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缺乏统一的指引规则,一部分具体规则散见于不同的法律、司法解释之中。

日前,一起关于“福建美之扣家居”和“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发现电商侵权行为

专利权人提起诉讼

汪恩光系“多功能榨汁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14年3月12日,汪恩光的委托代理人登录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域名为tmall.com的天猫商城,在一家名为“美之扣旗舰店”的商铺中购买到“美之扣”手动榨汁机一台,并对网络下单、付款、收货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

经比对,汪恩光认为该商铺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于是直接提起诉讼。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及证据材料后,自行删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中列明的侵权产品网址。

不过,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汪恩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现场演示的方式,表明在tmall.com网站上的“美之扣旗舰店”中仍有侵权产品展示出售。但经过各方确认,现场演示中所出现的侵权产品,其产品名称、网址等与公证书载明的侵权产品的对应信息不同。

法院判决:

被告商家停止生产及销售并赔偿105000元

“在认定过错时,应当以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预见力和控制力为前提,预见力和控制力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和知识产权纠纷的类型相关。”办案法官称,在本案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背景下,销售侵权产品的商户侵犯的是他人的授权技术方案,侵权判定有较高的专业性,仅从商品外观无法判定是否为侵权产品,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在数量较多的商品中甄别出侵权商品并不现实。因此,在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根据权利人的投诉,删除了权利人事前明确指明的商品链接后,可以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无需再行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比对,一审法院认为由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开设于天猫商城的“美之扣旗舰店”销售的榨汁机侵害了汪恩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仅提供平台交易服务,并未销售侵权产品,且已经尽到了平台服务者的注意义务,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汪恩光“多功能榨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榨汁机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福建美之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赔偿汪恩光经济损失105000元;驳回汪恩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该案经省高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潘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