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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5月4日公告

2017-05-04 10:20:1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上杭兴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4月2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长:陈俊全 成员:邹凌燕、郭向怡

联系人:饶志军 电话:13799078221

联系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井岗路7号第五层

福建上杭兴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市善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04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郭俊坚 联系电话:18850256162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漳华路石亭镇仙景村(省七建基地南侧)

漳州市善茗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郭俊坚 副组长:马燕冰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市泉港区骏瑞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05月03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刘旭东 联系电话:15160759391

联系地址:泉州市泉港后龙镇后田村东南13号

泉州市泉港区骏瑞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刘旭东 成员:刘旭东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德化县聚英盛种养殖综合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816199980,于 2017年 5 月 03日 经股东会议决议终止经营,拟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苏玉瑛、甘地场组成。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苏玉瑛 联系电话:13328890678

联系地址:德化县浔中镇龙翰村四组大岭垵

德化县聚英盛种养殖综合农场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长泰亮鑫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4月28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谢国亮 联系电话:15260189333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下房114号

长泰亮鑫鑫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谢国亮 副组长:陈丽燕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尤溪县泽水水电站于2017年2月19日的合伙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企业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谢有书 联系电话:13850882233

联系地址: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35号

尤溪县泽水水电站清算组

组长:于宗强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顺昌县恩泽牧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13860054649

联系地址:福建省顺昌县大历镇立墩村黄源9号

顺昌县恩泽牧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5月4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5月2日股东决定,福建添旺堂贸易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8065851999 联系人:刘少辉

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9幢1楼2号

福建添旺堂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三明市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7年5月3日的股东决定,解散三明市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丁玉娇 联系电话:17706982010

联系地址:三明市三元区荆东路60号

三明市瑞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建瓯锦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5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魏鸿熠 清算组成员:杨徳雄 郑娟

联系人:魏鸿熠 联系电话:13950629003

福建建瓯锦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武夷山荣林园林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4月2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谢荣林

清算组成员:谢荣斌 黄彪

联系人:谢荣林 联系电话:13960658897

武夷山荣林园林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5月4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5月2日股东会决议,邵武市法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拟向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103万元人民币减少为3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人: 陈美芳 联系电话:15159472829

邵武市法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利顺药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2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强利华

清算组成员:强利华、王淑梅、杨敬

联系人:张兰 联系电话 : 15280521796

邵武市利顺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5月4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德运药业有限公司2017年5月2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李运皊

清算组成员:李运皊、王淑梅、杨敬

联系人:张兰 联系电话 : 15280521796

邵武市德运药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雅丝造型美发店不慎遗失福建省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5月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本(注册号:350782600178370),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雅丝造型美发店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三元区琴美餐馆不慎遗失三明市三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6月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本,注册号:350403600080801,现声明作废。

三元区琴美餐馆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许发治食杂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秀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05月1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05600057247,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秀屿区东峤许发治食杂店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扬子地板专卖店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05月07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40353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扬子地板专卖店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罗东镇才达摩托车修配服务部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05月27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58360013588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安市罗东镇才达摩托车修配服务部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淑兰男装精品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3年05月0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30560012886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淑兰男装精品店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裕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4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注册号:350783100039459,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裕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福清市城头首金小吃店不慎遗失由福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09月2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为:35018160031622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福清市城头首金小吃店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宋家桉树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由福建省福安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08月27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壹份,税号为:350981683090753,现声明该税务登记证正本作废。

福安市宋家桉树种植专业合作社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泉州闽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2016年5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37496697H。现声明作废。

泉州闽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泉州闽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泉州闽汇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霞浦县祥云水产品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798397245T。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霞浦县祥云水产品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更正

本报2014年8月19日刊登的 泉州鲤城迈纬微波通信研究所清算公告有误,原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应更正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特此更正!

2017年5月4日

公告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泉州鲤城迈纬微波通信研究所于2014年7月28日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2014年8月19日刊登清算公告,但一直未办理注销登记。2017年4月10日被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鲤城分局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泉鲤工商处字(2017)第11号。鉴于2014年8月19日刊登清算公告至今未有债权人申报债权,本研究所拟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联系人:杨清河 联系电话:13905058751

联系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南环路(鲤城科技创业服务中心)

泉州鲤城迈纬微波通信研究所清算组

组长:杨清河

2017年5月4日

长乐裕华门业有限公司、福建卡冠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曹仁、蔡其寿: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仲裁案([2016]年榕仲受字第797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补充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7月18日上午9:0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7月28日依法作出裁决,你们应于本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曾剑明、林国明:本院受理原告莆田新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3371、3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陈立龙、林丽平:本院受理原告刘世奇、林秀钦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2699、3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杨淋娟,身份证号:350427198508180021,不慎遗失《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证号:3504270010002530),声明作废!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乐游网吧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2月1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45WYM7E;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557221),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乐游网吧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叔公龙虾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8月1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壹份(执照号:JY23507020003483),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叔公龙虾店

2017年5月4日

陈庭桂:

本院受理原告张美生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庭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美生借款本金38000元及其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黄琪:

本院受理原告许春明诉被告黄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084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邹文平、李良玉:

本院受理原告卢丹诉被告邹文平、李良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邹文平、李良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丹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2年4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吴贞文、范美娟:

本院受理原告郑良申诉被告吴贞文、范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157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贞文、范美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借款利息按月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3月1日利息为3600元,合计人民币136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9: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陈斌、郑志萍:

本院受理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福建锦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解除与你们2015年5月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你们支会解除合同违约金155860元、代偿银行贷款9089.29元、律师费15000元;3.其公司有权没收购房定金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林胜光、谢辉传、曾昭水:

本院受理原告尤溪县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6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诉讼费用,逾期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尤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林雨佳:

本院受理(2017)闽0902民初304号原告张兴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其中,原告要求你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58322.3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沈仲欢:

本院受理(2017)闽0902民初371号原告林爱燕诉你和林爱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其中,原告要求你们偿还本金82万元及其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余嗣云: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金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70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余嗣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平市建阳区金虎贸易有限公司酒水款1750元;二、驳回南平市建阳区金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陈基清:

本院受理原告袁青莲与被告陈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孙雪荣:

本院受理原告杨木辉与被告孙雪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430民初4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许长明、罗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朱宗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公告

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德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江德华,住福建省尤溪县八字桥乡村头村界头27号,其与洪木姬系母子关系,洪木姬于1953年11月22日出生,原住福建省沙县南霞乡松树坑村进坑22号。于1971年与江积庆结婚。于1978年因精神失常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洪木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洪木姬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洪木姬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洪木姬情况,向本院报告。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连铨妹、吴电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连铨妹、吴电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5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名单、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江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被告江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5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名单、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福建省沙县福隆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建波与被告福建省沙县福隆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550号起诉状副本(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348526元及利息损失等)、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黄金珍: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卉淳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黄金珍、许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卉淳纸业有限公司货款314768.3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上海卉淳纸业有限公司对黄金珍、许金章的诉讼请求;如果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38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720元,合计8878元,由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2120元、公告费720元,由上海卉淳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3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莆田市莆电传媒有限公司、张全城: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东升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莆电传媒有限公司、张全城、莆田电视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1. (2016)闽0304民初3981号民事裁定书;2.(2016)闽0304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莆田市莆电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莆田市东升涂料有限公司广告播出费9.5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4月8日起按年利6%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张全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莆田市莆电传媒有限公司、张全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6元、公告费720元,由莆田市莆电传媒有限公司、张全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黄金珍:

本院受理原告怡仁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黄金珍、许金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怡仁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货款265907.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怡仁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对黄金珍、许金章的诉讼请求;如果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0元、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720元,合计7880元,由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250元、保全费1870元、公告费720元,由怡仁佳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涵江大运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48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莆田市涵江大运鞋材有限公司货款1342860.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6元、公告费720元,合计17606元,由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方建洪、陈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被告方建洪、陈丽华、陈山、林芳芳、林开武、张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被告方建洪、陈丽华共同偿还拖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的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3412.32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方建洪、林丽华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3. 被告陈山、林芳芳、林开武、张秋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詹飞燕、吴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许叶青与被告詹飞燕、吴丽英追偿权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许叶青代偿款5000000元。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刘长镯、陈爱玉: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念梅与被告刘长镯、陈爱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82民初2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葛开颜、沈金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执行人葛开颜、沈金娥债权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葛开颜、沈金娥座落于福鼎市山前滨江时代城7栋2梯204室房地产,并委托宁德市嘉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宁嘉估(2017)FD字第0301号评估报告书。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对上述评估报告书依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邱腾: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执行人福鼎市海通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福鼎市华宁化油器有限公司、邱新玉、林乃埕、吴守清、邱腾债权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邱腾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御景园2栋2梯903室房地产,并委托福建智宏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现已作出[智宏2017]房估(司法)第A002号评估报告书。因你下落不明,现本院对上述评估报告书依法予以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余德益、李伟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464.71元和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你们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太姥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胡作雄、吴坚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721.21元和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算);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你们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太姥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李德銮、张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7815.68元和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2%计算);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你们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太姥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福建巨邦服饰有限公司、程文松:

本院受理原告洪茂潘与被告福建巨邦服饰有限公司、程文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福建巨邦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洪茂潘工程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时间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2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漳墩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建阳市漳和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228号。诉请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8年5月20日签定的厂房租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厂房租金49833元(2014年5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许建华、雷振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许建华、雷振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林久东、林燕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林久东、林燕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范存垒:

本院受理原告余风钗与被告范存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范存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余风钗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范存垒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余风钗公告费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124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黄国进:

本院受理原告谢婵启与你、福建省捷唯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3日

周林福:

本院受理原告谢玲燕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4227号民事判决书(一、准予原告谢玲燕与被告周林福离婚;二、婚生子周庚彤由原告谢玲燕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被告周林福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郑庆煌、苏素清:

本院受理莆田市金融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2月15日签订的《莆田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坐落莆田市涵江区卓坡经济适用房第4#1803号房屋退还给莆田市金融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翁剑华:

本院受理福建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201501753);2、被告偿还原告因承担保证责任已被第三人扣收的按揭款67647.1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银行扣款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3、被告按购房总价款1016564元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8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何法远:

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军与被告何法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何法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给潘建军货款71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冠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1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MA34512A0E,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冠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5月4日

王金柱、刘少香:

本院受理福建鑫炎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1、不得执行坐落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路南段15、16幢1212号的套房;2.确认坐落莆田市荔城区胜利北路南段15、16幢1212号的套房归属原告所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7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林亚眯(曾用名林志伟)、陈冬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282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向林亚眯送达(2016)闽0303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柯珍凤、柯峰、柯倍、李梅兰:

本院受理原告刘子文与被告柯珍凤、柯峰、柯倍、第三人李梅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吴晓熤: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0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十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林国静:

本院受理原告欧军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1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李金洪、郑瑞凤: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周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和县支行诉被告周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25民初243号案件的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政和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黄建霞:

本院受理原告王锋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林景东(男,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住地址不祥。):

本院对原告陈臻诉被告林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黄水英、郑宝荣、黄昌芬、卓金星:

本院受理原告唐小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李云玉: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陈升,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长乐市吴航十洋村上巷12号,现具体地址不详,身份证号码:350111197711010341:

本院受理原告郑学福与被告陈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傅诗煌(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原住福建省闽清县省璜镇炉前村,现住地址不祥。)、谢振美(女,汉族,1979年5月26日出生,原住安徽省颍上县汤店镇王夏村,现住址不祥。):

原告林良山诉傅诗煌、谢振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吕子强、长汀县艾拓电子有限公司、李卉:

本院受理原告许维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821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张选武、马生连妹:

本院受理原告马仁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82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

严仕平、陈秋梅、叶福南、陈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821民初8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汀县人民法院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