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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路“夫妻”的十载纠葛

2017-06-15 09:31:3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15日讯   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生活琐事的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由于当事人的站位和角度不同而说不清也道不明。此时,由专业的第三方人员适时介入、公正调解,往往能发挥大作用。本期,小编选用3则调解案例,以飨读者。

“此次调解,我非常满意!我从内心里感谢你们!”近日,建瓯市小桥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罗某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1998年,时年54岁的林某在原配妻子过世两年后,经人牵线与寡居多年的罗某走到了一起。双方同居后,恰逢林某所落户的村民小组对权属于集体的责任山等农村山地进行重新分配。村民小组见林某“娶”了媳妇,对林家的分配也由3个人口变为4个人口农村山地面积。

2007年初,罗某因儿子(非林某亲生)结婚急需彩礼钱,便开口向林某讨要,遭到林某拒绝。之后,双方为此多次发生激烈争吵,最终闹至分居。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一同管理山场,罗某对林某的山场位置非常清楚,罗某在当年开春就到林某所有的山场挖竹笋、砍毛竹,林某为此事多次找到村里要求解决。虽经村里多次介入调解,罗某还是照样每年一到时间就上山砍挖。

今年4月,林某雇佣两名工人上山砍毛竹时,正巧罗某也来山上挖笋。罗某见此情况二话没说就拿随身携带的锄头将工人所骑乘的二轮摩托车油箱敲坏,工人当场报警。第二天一早,林某与两名工人来到小桥司法所寻求帮助。调解员向林某和村里详细了解该纠纷前因后果后,决定将林某与罗某的纠纷和罗某与两名工人的纠纷“并案”受理。

调解初期,林某一直强调罗某的贪婪与无厌,罗某始终在诉说林某的抠门与小气,双方面对赔偿时总是在相互推诿;两名工人则要求不管谁赔,摩托车总要有人负责修好,三方就这样争来吵去……

调解员只好将三方暂时分开,并劝说工人先回去等司法所通知。在与林某、罗某进行反复接触与沟通后,调解员发现,林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如罗某所说处处提防她;在生活中,罗某渐渐发现林某的对她的感情和态度仅限于男女关系,再加上罗某听说林某在建瓯城区又买了房、找了新“配偶”,于是多年来一直处于气头上。

“将村民小组分的责任山分一半和早年一同开荒的一片自留山给我。”罗某要求道。

林某当场反驳:“你在村里根本没有自留山,自留山也没你的份……”

就这样,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再次打电话向村里和村民小组进行相关询证得知,罗某在与林某生活期间一同上山管理,但权属林某的4片自留山早在罗某“嫁”来之前就已存在,按常理而言罗某无权共有。结合林某曾说过摩托车修车费不超过300元,调解员决定将两起纠纷彻底“捆绑”,提出初步意见:由林某无偿赠与罗某1个人口面积责任山的使用权,并由林某代罗某赔偿摩托车修理费。

第二天晚上,林某与罗某达成协议并签字确认,还约定第二天上山划清山界并理赔工人摩托车损失。

“林某要将4个人口面积的竹山上的竹子给我砍伐一年。”次日一早,罗某来到司法所,还提及林某早些年砸坏她自行车的陈年旧事。过后,两名工人也带着800元“预算”收据来到司法所,要求罗某为其更换原厂油箱。 面对此情此景,调解员心里清楚,前一天签订的协议已被罗某否定,罗某今后还会照旧上山砍挖,两起纠纷如不及时处理,还会不断“延续”甚至“爆发”。

在接下来的一星期里,调解员联系过罗某和林某的亲属和朋友,受到过工人家属的冷嘲和“威胁”……面对困难,调解员不断对林某、罗某和工人及其家属进行劝导。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达成协议,林某划分一个人口面积的责任使用权给罗某,除上述山场外,罗某不再享有该村其他任何山场和土地的使用权;林某负责赔偿罗某损坏两名工人摩托车的修理费用。

调解有一套:

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郑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