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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且转移财产 拒不履行判决终获刑

2017-06-20 09:50: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0日讯  现如今,总有人爱把本应该做好的事情一拖再拖,还美其名曰患有“拖延症”。然而,无关紧要的日常小事也就罢了,涉及法院判决的案件却万万拖不得。本有钱偿还借款的张某就吃了这样的亏,他的“拖延症”一拖就是4年。最终,张某于近日被法院认定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2年5月28日,张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张某未依约还款。

隔年1月23日,惠安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应偿还王某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不服上诉,奇怪的是他未缴交上诉受理费,经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该裁定于2013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张某仍未依照上述判决、裁定偿还债务。

这一拖就是3年多,其间张某四处躲藏,有钱不还。经查,2013年10月27日,张某将其在江苏某公司拥有的60%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为的就是逃避法院执行。

2016年12月20日,在法院对“老赖”的持续打击下,张某再也藏不住了,经传唤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随后,法院立即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张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据此,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释法:

近年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其中第二条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进行了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本报记者 瞿凌 通讯员 惠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