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管 《福建法治报》官方网站
原创 | 法治福建 | 记者调查 | 时政 | 国内 | 普法课堂 | 法治时评 | 说法 | 求证 | 大案要案 | 权威发布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浦城法院审结南平首例涉生态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06-24 09:08:00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6月24日讯  日前,浦城县法院审结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责令被告浦城县林业局对浦城县万安乡连墩村上王自然村23 户村民非法占用“渡船头”山场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2014 年底至2015 年期间,浦城县万安乡连墩村柯某孙等23 户村民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在万安乡连墩村土名“渡船头”山场,对林地进行破坏性挖掘,毁坏植被,推平山体,夯实土层,而后每户抢占长约10 米的平整林地建造房屋。

今年1 月19 日,浦城县林业局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为由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调查。经浦城县林业局鉴定认定,被破坏的林地属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面积7522 平方米,其中被23 户村民合计占用平整后的林地3996 平方米。然而,浦城县林业局在立案后至其被起诉前,都未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未责令恢复原状,未对行政相对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处以罚款,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3 月13 日,浦城县检察院向浦城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浦城县林业局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在收到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并督促执行到位。4 月14 日,浦城县检察院发现浦城县林业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及时履职,致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于5 月8 日向浦城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浦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被告浦城县林业局于2016 年1月5 日发现上王自然村村民非法占用国家生态公益林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后,至2017 年1 月19日方对其中三户村民予以立案查处,且在立案后,未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又未办理批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其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被告在公益诉讼人发出检察建议后,仍未在建议的一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其怠于履职事实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浦城县林业局表示服判,不上诉。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朱丽 徐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