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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寇、孔子与历史公案

2017-06-26 09:52:24 来源:福建法治报

司寇是古代官职。据《尚书》记载,司寇于西周武王时期开始设置,苏公是史料记载的最早担任该职的人,武王之母弟康叔也曾担任过司寇一职。周公曾分别为苏公、康诰作《立政》《康诰》,前者以司法诉讼之事为核心,后者则通篇讨论司法问题,二者的主要思想都是主张用文王“明德慎罚”的精神指导司法,它们也成为研究周初立法司法问题的重要资料。

可以看出,司寇是古代掌管刑狱的司法官职,传统上认为司寇就是司法官。但到了近现代,这种观点受到了一定的质疑,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西周关于司寇的文献非常稀缺,难以从中得出司寇系司法官的确切结论;二是西周官制并不像后世特别是秦汉以后那样职责分明,比如“太史司寇苏公”的称谓就表明,苏公是以太史的身份兼司寇一职,司法与行政并未分开,很多职官都可以处理诉讼案件,司寇成为专职司法官是春秋以后的事情。但总的来说,自汉唐以来,司寇具有司法职能都是主流观点,官职的交叉或不统一,并不影响司寇自产生起就系古代司法官的历史定位。

与现代司法相比,这个时期的司寇不仅有审判职能,也兼有缉拿盗贼、治安管理、处决行刑等其他职责。我国古代法律历来有着“兵刑合一”的传统,司法与国家暴力、刑法刑罚总是紧密相联,所以,司寇职能的多样化也就顺理成章了。

春秋时期的司法组织延续了西周的制度,各诸侯国普遍设立了司寇一职,特别是那些和周王室关系密切的同姓(姬姓)之国。春秋时期、同时也是历史上最有名的司寇非孔子莫属。《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定公九年,阳虎奔于齐。其后定公以孔子为中都宰,一年,四方则之。由中都宰为司空,由司空为大司寇。定公十四年,孔子年五十六,由大司寇摄相事。”意思是说,定公九年(公元前501元),孔子受定公委派第一次做官,到中都当了行政长官中都宰,一年之后各诸侯国都以他的治理为法则,后孔子又先后晋升为小司空、大司寇,最后在大司寇任上还兼管国家司仪之事(相礼)。

孔子虽然年逾五旬才当上司法官,但因其巨大的人格影响力,带来了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荀子·儒效》记载:“仲尼将为司寇,沈犹氏不敢朝饮其羊,公慎氏出其妻,慎溃氏踰境而徙,鲁之鬻牛马者不豫贾,必蚤正以待之也。”说的是孔子将担任司法大臣,社会上诸如把羊灌满水再拿去卖、漫天要价等欺坑顾客的行为以及荒淫无度等各种不良现象都消失了。同时,孔子也留下了不少经典审判记录,如“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孔子认为审理案件的目的在于使案件不再发生;又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论语·子路》),这是孔子对司法活动提出的伦理要求。

除此之外,孔子在担任司寇期间,还留下了“孔子诛杀少正卯”的历史公案。这事最早载于《荀子·宥坐》:“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说的是孔子在鲁国当大司寇兼管司仪才七天,便以大夫少正卯系“乱政者”为由将其诛杀。孔子认为:“人有恶者五,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丑而博,五曰顺非而泽。少正卯兼有之,所以不可不诛。”《论衡·讲瑞》还说,少正卯同是鲁国大学问家,讲学时吸引了众多门徒,导致孔子门庭冷落,只有颜回一人跟着他,孔子因而对少正卯怀恨在心。这个故事被《史记·孔子世家》所采用,使得该案件成为著名的历史公案,因此案事关孔子的正面形象,其真实性也受到儒学后人的强烈质疑。

主张此案不实的理由有三:一是孔子历来主张仁义道德、礼制服人,不会杀人,更不可能仅因少正卯属于有才华的异己者就诛杀之;二是《论语》《孟子》这二份研究孔子生平最重要的资料均未提及此事;三是《荀子》中包括《宥坐》在内的很多篇章均非荀子原著,可信度较低,并且孔子生活的年代比荀子早了一个半世纪多,《左传》《国语》等成书更早的文献都没有记载,荀子从何得知此事令人怀疑。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诛杀异己的手段更符合法家权术的做法,荀子虽为儒学,但其学生李斯、韩非均是法家人物,具有法家色彩或者已经成为法家人物的荀子门徒们炮制“孔子诛杀少正卯”一案的目的,旨在利用孔子的巨大名气来提升自己学说的正当性和说服力,实为一种“托古立说”的策略。

话说回来,孔子虽为圣人,但也是入世的凡人,正如他对吃“食不厌精,脍不厌细”,十分讲究。孔子同样也会有众多不为人知的一面,过分圣化和神化孔子并非科学的历史观。对于这样一桩莫衷一是的历史公案,有兴趣的后人,自然可以辨章学术、考镜源流,对此事进行一番独立、科学的分析和思考,这种史学方法论的习得,或许比知晓近乎不可能知晓的公案真相更为重要。

(严义挺  作者单位:福建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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