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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7月7日公告

2017-07-07 11:04:29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6月20日22时许,我支队在晋江市传化公路港物流园查获一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冻品的重型厢式货车(前车牌:“闽AB7879”,后车牌:“闽AY767挂”),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1名。经查,该车内装有涉嫌无合法手续冻品“猪尾骨”26.25吨。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请该批冻品的货主到我支队认领,逾期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置。联系电话:0595-28229110。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后渚港海警第二支队。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

2017年7月7日

永安市三丰人造板有限公司、陈金国: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俩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7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张德毓、张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赖胜光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俩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7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三明外国语学校:

本院受理原告庄雪娥与被告三明外国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闽0481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陈居鼎:

本院受理原告张初柏、揭自荣、蒋义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481民初字第338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张瑛、陈福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明强与被告张瑛、陈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247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309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张春华、林作奇、温敏:

本院受理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张春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池德辉:

本院受理原告林绍水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4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郑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曾真与被告郑海明离婚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24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15时在本院208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陈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晓红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你与刘铭林、泉州安拓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4475元;福建省安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安市灌区水利管理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余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范克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3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林长汀、颜珍华、钟顺本:

本院受理原告钟育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案号:(2017)闽0481民初2143号、21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406法庭[案号:(2017)闽0481民初2148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412法庭[案号:(2017)闽0481民初2143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吴立湖、吴信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碧芳与被告吴立湖、吴信美、张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闽0481民初183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309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罗端展、刘礼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罗端展、刘礼菊于2010年9月26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0年建明永个额借字51号);二、罗端展、刘礼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借款本金52,815.76元、利息2,283.86元(计算至2017年2月3日止),合计55,099.62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自2017年2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有权对罗端展、刘礼菊共有的位于永安市南塔二村10幢501室房屋(房产证号:永房权证字第20104685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7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连城冠豸山古民居旅行社有限公司2017年7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吴生辉

清算组成员:江道水、朱辉良、林建春、李建华

联系人:朱辉良 联系电话:13507542881

联系地址:连城县莲峰镇新兴村东环路边

连城冠豸山古民居旅行社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