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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7月11日公告

2017-07-11 11:39:5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06月30日23时15分许,我大队后渚边防派出所在泉州市南安市官桥镇高速出口处查获一辆运载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柴油7.93吨的轻型厢式货车(车牌为闽CB5Y78)。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局后渚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丰泽区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7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6月9日,我支队在福清市江阴港5号码头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涂刷“宏发油1”字样油船(钢质结构,船身及驾驶台涂刷蓝色油漆,船长27米左右,宽5米左右)望船主见报后,在登报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船舶有效证件相关手续来我队认领,逾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联系电话:0591-83630110。联系地址:福州市福新中路159号海警第一支队。

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

2017年7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7月4日20时10分许,支队司令部缉私专报陶金联合晋江边防大队东石边防派出所官兵根据线索在泉州市德化县德化高速路口(非边防辖区)查获一部车牌号为闽B01096的改装车涉嫌存储无合法手续成品油若干,经测量,该油罐车内实际存储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11.39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牌号闽B01096的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没收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7月11日

公告

福建邦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罗源县“邦盛·蓝湾明珠”房地产项目防空地下室工程从审批至今未建,我办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罗人防海防办〔2017〕6号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你司应向本办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你司地址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送达《决定书》已被退回,为此现向你司公告送达《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办领取《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罗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我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源县人防海防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仙游县水沟洋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2017年7月5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魏占发联系电:13799872685联系地址:仙游县园庄镇六户村水沟洋村

仙游县水沟洋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组长: 魏占发成员:魏福民、魏兴民、魏东兴、魏建兴

2017年7月11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07月07日股东会决议,莆田市金诺贸易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1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8030350150 联系人:先磊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天妃路万科城一期10号楼502室

莆田市金诺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福强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郑立强 联系电话:13905010208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六一北路388号四层01室

福州福强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郑立强

2017年7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宜美电子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祖宁 联系电话:18950299988

联系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庭

莆田市宜美电子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陈祖宁

2017年7月11日

清算公告

福建省德化县鸿文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9137164XR,于 2017年6月29日经股东会决议终止经营,拟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李文笔、单文佳、曾宪清组成。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到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文笔 联系电话:13515036766

联系地址: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三期

福建省德化县鸿文陶瓷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安市石井镇院前金玉采石有限公司2017年07月0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金玉 联系电话:13905976878

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院前村

组长:李金玉 成员:李仁凭、李复源

南安市石井镇院前金玉采石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11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7月7日股东会决议,福建省建瓯市盛安物流有限公司拟向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企业联系人:陆娟 联系电话:13960696599

福建省建瓯市盛安物流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鑫荣担保有限公司2017年7月7日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翁家议

清算组成员:李建文、吴新光

联系电话:18860133109

福建省鑫荣担保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沙县通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0843179444)经2017年7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电话;18259852582 联系人;林水英

地址;沙县新城东路北门安置小区4幢第5-8号302室

沙县通泰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宁县闽北钻井有限公司(注册号:350429100007017)于 2017年7月1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廖功科 联系电话:13600803687

地址:泰宁县杉城镇金湖西路133号

泰宁县闽北钻井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廖功科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新福达便利店不慎遗失邵武市国家税务局、邵武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4月21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税号:352102196603192433),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新福达便利店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邵武市保国木材加工厂不慎遗失邵武市林业局2014年5月8日核发的闽邵木林政第051号福建省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正本一本,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保国木材加工厂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武夷山市天怡投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14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壹本(闽地税字35078266281568X号),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武夷山市天怡投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武夷山市天怡投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4月18日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82100010694,现声明作废。

福建省武夷山市天怡投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康美镇通益水暖配件店不慎遗失东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626600039001,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康美镇通益水暖配件店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明溪县睿逸炭黑有限责任公司不慎遗失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1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344EE72F,现声明作废。

明溪县睿逸炭黑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新万通通讯店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82600117808,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新万通通讯店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九九手机卖场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8260057386,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九九手机卖场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八星通讯店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国家税务局和武夷山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0月17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纳税人识别号:35210319760125251),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八星通讯店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九星通讯店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国家税务局和武夷山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10月16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一本(纳税人识别号:35210319760125251),现声明作废。

武夷山市九星通讯店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高铁新区刘兰秀农产品贸易商行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内书:建瓯市高铁新区刘兰秀农产品贸易商行),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高铁新区刘兰秀农产品贸易商行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刘兰秀(建瓯市高铁新区刘兰秀农产品贸易商行经营者)不慎遗失正方形私章一枚(内书:刘兰秀印),现声明该私章作废。

声明人:刘兰秀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宇峰食品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6月24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一本(许可证编号:SP2014350702000170),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宇峰食品商行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新城兴沙石场不慎遗失由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4年09月0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393600002884,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新城兴沙石场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南安科能生物质燃料厂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06月29日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WCKA73,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安科能生物质燃料厂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福建鑫海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MA346L9A52,现声明作废。

福建鑫海建设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安溪县剑斗丽琼日用品店不慎遗失由安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1月05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52460011923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安溪县剑斗丽琼日用品店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水头镇朝夕饭店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07日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壹份,许可证编号为:JY23505830007956,现声明该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作废。

南安市水头镇朝夕饭店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溪南镇林彦飞饲料店不慎遗失由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2月23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为:350921600030897,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霞浦县溪南镇林彦飞饲料店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益华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4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5747018772),现声明作废。

福建益华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益华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壹本(代码:574701877),现声明作废。

福建益华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福建益华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建省明溪县国家税务局和福建省明溪县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壹本(税号:350421574701877),现声明作废。

福建益华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松溪县君达家具加工厂不慎遗失松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2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724MA2XUA3Q3W),现声明作废。

松溪县君达家具加工厂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艺祥装饰有限公司:代码:68754560-4,不慎遗失2013年05月13日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壹本,其登记号:组代管 350322-017859,现声明作废。

仙游县艺祥装饰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7月4日10时许,我队侦查队在福清市观音埔隧道口查获一部油罐车(闽AB6359),共查获成品油32.65吨。因上述查扣的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7月11日

认领公告

2017年7月4日10时许,我队侦查队在福清市观音埔隧道口查获一部油罐车(赣AC7128),共查获成品油33.26吨。因上述查扣的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六个月内到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福清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品味生活灯具商行不慎遗失福建省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83600249882),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品味生活灯具商行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漳州市振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木质公章一枚(内书:漳州市振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漳州市振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林国雄:

本院受理原告蒋正庭诉你、张美山、曾超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鉴定意见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5:3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罗永坚、刘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坚、刘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朱素琴、涂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素琴、涂建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罗玉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玉熳、沙县宏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颜阳春、杜清妹: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阳春、杜清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颜阳春、杜清妹: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颜阳春、杜清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7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李伟斌、王传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与被告李伟斌、王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董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郑志华、黄志梅: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莆田市跃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你们共同支付材料租金、运费、滞纳金、未退还材料费等费用共计525869.43元;2.你们共同支付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租金257051.28元的千分之一计算每日滞纳金直至实际履行完毕(滞纳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495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陈许颖: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东山万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及孙雪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铜陵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山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陈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九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莆田市金隆工贸有限公司、李润州、黄烨、黄庆、刘扬、莆田市顶兴科技电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莆田市金隆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代垫款本金48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11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李润洲、黄烨、黄庆、刘扬、莆田市顶兴科技电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5603元、公告费720元,由莆田市金隆工贸有限公司、李润洲、黄烨、黄庆、刘扬、莆田市顶兴科技电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修少华、肖雪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修少华、肖雪珍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191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卓勤:

本院受理原告欧佰洪与被告卓勤、刘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卢金和内科诊所: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药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金和内科诊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决偿还欠款11076元及利息3700.57元,共计14776.57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吴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吴志敏、童雪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7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吴玲玲、徐剑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吴玲玲、徐剑煌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191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吴锦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吴锦荣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191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周寿法: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光彩云汇通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闽0302民初157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陈建国:

原告莆田市城厢区农业经济开发中心与被告陈建国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林源东:

本院受理原告朱美香诉被告戴美连、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决:一、判令戴美连、林源东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支付该款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823民初1305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上杭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朱云路:

本院受理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申长福:

本院受理林金凤诉申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王玉莲:

本院受理原告黄小情诉王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闽0123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于端燕:

本院受理原告林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肖小峰:

本院受理原告游幼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勇诉被告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鄢行铨:

本院受理原告陈章雨与被告鄢行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王智杰、陈吓妹:

本院受理(2017)闽0125民初1113号原告汪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张凌阳、郑晨静、陈伟铭:

本院受理原告邱永平诉被告张凌阳、郑晨静、郑木友、叶珠仙、翁逸国、叶珠莲、陈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25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陈春光、陈春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天华盈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光、陈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陈月琴、王念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被告陈月琴、王念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吴寿荣:

本院受理原告钟祥和与被告吴寿荣、叶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寿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钟祥和货款42000元;二、驳回钟祥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50元,由吴寿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郑芳、林琳玲、林信禄: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汇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林雪琴、郑芳、林琳玲、林信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郑少荣: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少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锦秀珠宝(福建)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向国与被告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杨金森:

本院受理原告游金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金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还款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游金唱借款3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郭有勋(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东郭村城山97号):

本院受理原告于旺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俞书方偿还原告劳务费用2.7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张祖钿、鲍巧珠: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华与被告张祖钿、鲍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邱秋平:

林礼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0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刘允田、卓灵:

永泰县樟城镇万和建材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138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张凌阳、郑晨静:

本院受理原告叶玉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邹尊旺:

本院受理原告章爱花诉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陈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陈晨阳诉你离婚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艾龙海、李惠娟:

本院受理原告王林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张运飞:

本院受理原告雷广升诉你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郑海忠、陈丽琴: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陈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黄文龙: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沈鸿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3328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吴庆东、郑碧清: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黄仲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吴庆东、郑碧清: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梁茂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林丽容、苏伟涵: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佘福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3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黄世聪、陈丽碧: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8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吴春国:

本院受理原告林丽华诉被告黄春连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黄春连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黄细娟:

本院受理原告吴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期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1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安市沃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号:350583100057635)2017年07月0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伟丰 联系电话:15960443424

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鑫顺街103-105号201室

南安市沃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李伟丰 成员:王艺玲

2017年7月11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南安市农家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350583100154644)2017年07月07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何荣 联系电话:13489260757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厦盛街165号

福建省南安市农家福农产品开发

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何荣 成员:邓东平、兰越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游洋镇龙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24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322662800381M ,现声明该副本作废。

仙游县游洋镇龙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昌寿贸易有限公司不慎丢失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于2016年05月19日核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壹份,机构信用代码为G1035030400575140R,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昌寿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梅映花鞋服商行不慎遗失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 8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一个,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454045,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梅映花鞋服商行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花先寻鞋服商行不慎遗失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 8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一个,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454046,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花先寻鞋服商行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城厢区兴中雨服装商行不慎遗失莆田市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 8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一个,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454208,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莆田市城厢区兴中雨服装商行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延平区中意建材经营部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4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02600180868),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中意建材经营部

2017年7月11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延平区鑫永昌隆建材商行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3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02600126681),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延平区鑫永昌隆建材商行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