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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陌生女人的来信

2017-07-20 10:05:05 来源:福建法治报

一个陌生的女人从很遥远的地方写来一封信,之后她又陆续写来了几封,反映的都是同一个问题。

她反映的问题已过去十多年了。但是透过纸页,你仍能读出她的愤慨,她的不甘,她的耿耿于怀。

十多年前,她还是一个刚走出大学校门的女孩子,十多年后的今天,她已人近中年,是什么事隔了这么多年仍让她不能放下呢?

请你们一定要对他绳之以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在信中她几乎是咬牙切齿地写道。

她笔下的他是她的初恋男友。大学期间实习,她去了他所在的公司,他开始对她展开猛烈追求,很快,她就抵挡不住他的火力,缴械投降了。顺理成章,大学毕业后她进了那家公司,跟他成了同事。

她说她之所以会接受他,是因为他给她许下了很多美好的愿景,比如他说他很快就会升迁,他还有可能到国外工作,他的收入也会大幅增长。可是,这些都是谎言!她在信里说。她说她其实并不在乎这些,她在乎的是他竟然骗她!因为即使他后来果然去了国外,也不过仍然是个打工仔。

赚的还没有我多!她不忘在后面添上这么一句。

但是这些似乎并不妨碍他们交往。在交往了一年多之后,他们准备购房结婚。房子首付的钱是他出的,购房合同上写的却是他们两个人的名字。表面上似乎他对她很恩爱,可是实际上呢?她苦涩地问。

最后购房合同上还是只剩下了他的名字,当然这是在两个人分手之后。两个人的恋情没能维持太久,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他竟然同时还在跟另外一个女人来往。她怒不可遏,但是面对她的质问,他虽然惊慌,态度却让人意外,他辩解说他跟那个女孩子本只是逢场作戏,他并不爱她,没想到那个女孩子却爱他爱得很深,没有他根本活不下去,他现在无法摆脱她。要不,咱们两个先分开一段?他最后用商量的口吻问她。

他不爱她,却要跟我分手?天下有这样滑稽的事吗?她在信中不无愤慨地说。

他们还是分手了,因为发生了那样的事,以她当时的个性,即使他不跟她分手她也会跟他分手的。他们在交往期间有不少经济来往,现在他们一次性作了了断,本买来用作婚房的房子归了他,他补给了她几万块钱。

请千万不要误会,在信中她这样写道,那并不是什么青春损失费,而是他该我的。她说装修房子时他在国外,他就给她汇了一笔钱,用于装修房子还有其他的一些费用,总共有二十多万。她说他在国外期间,经常带客户回来,每次都是她负责接待。难道接待不需要花钱吗?在信中,她咄咄逼人地问。还有,剩下的那点钱根本就不够装修房子,装修材料都是我货比三家后购买的,就是为了省点钱,我的辛苦谁看到了?

了断后他们签署了一纸声明,“从今以后,两人再无任何瓜葛。”

可是几个月后她就把他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欠她二十万没有归还。在法庭上她出示的证据是两张取款单和一张借条,取款单上是她的名字,取款记录显示是他代她支取的,总共二十万;借条显示他确曾向她借二十万,上面有“他”的签名,可是这是个英文签名,按她的说法,是他的英文名字。最终借条没有被法庭确认,法庭认为借条的签名不符合法定格式。取款单也只能证明他曾代她取款,无法证明俩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加之俩人之间有大量经济来往,无法认定他代她取的这二十万是他向她的借款。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有这种道理吗?法院不调查清楚就乱下判决!在信中她控诉道。那两次审判也已是十多年前的事了,对此她仍不能释怀,她不知道她的问题是不应该让他在借条上签英文名字。

这些其实都不是我想说的。在信的最后她这样写道,我真正想说的是,那两张取款单并不是我委托他取的,而是他趁跟我同居的机会,盗取了我的身份证和取款单,是他偷偷冒用我的名义支取的,我根本就不知道。我也是在跟他分手后才发现的,当时我要买房,取款时才发现存款单已不见,去银行查了才知道是他取的。我去找他,威胁他要报警,他才承认了,他让我不要报警,同意当作借款给我写个借条。也怪我,刚刚分手,心里对他还有感情,也不想让他进监狱,所以就同意了。可是可恶的是,到期后他竟然声称没钱不愿意还,告到法院法院又判我败诉,后来他把房子卖了,现在人也不知道去哪里了。我问过他的家人,他的家人也搞不清楚他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只是说他混得很不好。

我知道我当初不该心软让他写那个借条,我现在已经知错了,我只要求你们查清事实真相,依法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信到此结束了。但是似乎是经过反复犹豫,她又在信的结尾补上了一句,或者,请你们告诉我我究竟该怎么办?

(张遂涛 作者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法制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