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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7月25日公告

2017-07-25 10:51:16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1年以来,我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先后对一批无牌无证车辆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车辆采取了暂扣强制措施,其中部分车辆的车主或驾驶员长期未前来接受处理,有八台车辆的暂扣时间已超过半年以上。现依法决定对着八台暂扣车辆按法定程序进行报废处理,请下列暂扣车辆车主或驾驶员自通告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到我所认领,逾期仍未认领的,我所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泉州市公安局秀涂边防派出所

2017年7月25日

暂扣非涉案车辆情况统计表

郭国立:本院受理原告陈金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郭国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金明欠款17212元,并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张金焕:本院受理原告陈丽丽与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非婚生男孩张宇昊由原告陈丽丽抚养,被告张金焕应自2017年1月始至张宇昊年满18周岁止的每年12月10日前按年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4800元(每月按400元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黄国庆、林金连、黄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陈春煌、陈国斌、郑美华与你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黄国庆、林金连、黄丽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春煌、陈国斌、郑美华聘金3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建瓯路易丝漫家具有限公司2017年7月20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陈洁如 联系电话:18039782899

福建省建瓯路易丝漫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陈洁如 组员:陈楠 张丹丽

2017年7月2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7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福建省建瓯市欧盛化工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5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3616976778 联系人:张邦灿

福建省建瓯市欧盛化工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南平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19日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朱从富

清算组成员:朱新员 吴福俤

联系人:朱从富 联系电话 :13305998018

福建南平绿能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南安市叠兴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0887380A)2017年7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曾连叠 联系电话:13559565188

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仁福工业区

福建南安市叠兴石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曾连叠 成员:吕成火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安溪县淘公馆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M000174Q3T)2017年7月20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官发明 联系电话:13174507038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尚卿乡翰苑村窑脚72号

福建省安溪县淘公馆工艺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官发明 成员:李海燕、许春霞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中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3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肖庆平 联系电话:18860115472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12层09室

福建中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肖庆平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合蕴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2017年3月2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王庆 联系电话:15659115751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福光南路379号武夷绿洲1#楼1层11店面

福州合蕴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王庆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鸣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黄笑婉 联系电话:13067377151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25层22室

福州鸣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黄笑婉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州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18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唐艳 联系电话:13370189848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78号实达文华公寓1#楼10店面A区

福州银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唐艳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悦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郝晓鸣 联系电话:15999686595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腾飞路396号延安广场明苑4幢605号

漳州悦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郝晓鸣 副组长:王芳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新轩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7月1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杨霂

联系电话:15695956500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溪美井脚街18幢4号

福建新轩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杨霂 成员:郑文水、黄金锻、陈朝水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南安市同兴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29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 潘金伟 联系电话:13559532033

福建省南安市同兴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潘金伟 成员:陈景华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安市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2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 黄金泽 联系电话:13506020888

南安市美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 黄金泽 成员:黄华山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富贵园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许注华 联系电话:13666920632

莆田市富贵园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许注华 成员:陈娇 程娘丹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浦城县镇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6日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黄成 联系电话:18905092362

浦城县镇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清算组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元诺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7月20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庄雅玲 联系电话:13559073270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亭林村六组32号

泉州元诺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庄雅玲 成员:黄晓亮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唐达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7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婷

联系电话: 15159111314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下园城西大道红星大桥路口(汾阳幼儿园楼下)

泉州唐达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婷 成员:黄巍微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南安市伟峰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7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坚决 联系电话:13505935006

联系地址: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西锦村

福建省南安市伟峰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李坚决 成员:吕坚固

2017年7月2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7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福建省南平嘉明化工有限公司拟向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1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3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人:严斌 联系电话:13305991313

福建省南平嘉明化工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福州市仓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公告送达

(仓)安监执行催告〔2017〕2号

杨东彬(身份证号,350111195509040556,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义湖村院前新村135号) :

本机关于2016年1月19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仓)安监管罚[2015]11-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

于2017年7月27日前将罚款贰拾伍万元(大写),加处罚款贰拾伍万元(大写),(合计: 伍拾万 元)缴至仓山区财政局,账号:1402 0241 1120 0530 187,缴款银行:工商银行仓山支行。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出起六十日内到福州市仓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仓山区麦园路52号,联系电话0591-62625010)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仓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安市卓达广告材料有限公司2017年7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成安

联系电话:13860388608

联系地址: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北街道中兴街22号

福安市卓达广告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林成安 副组长:池凤雪

2017年7月2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建阳市水玉农机专业合作社2017年7月20日的社员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邹淑姬 联系电话:13328602386

联系地址:福建省建阳市潭城街道中山北路(鸿运园)A1幢1层16店

建阳市水玉农机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邹淑姬

清算成员:柳槟、吴进平、王永沄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新元必服装店不慎遗失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月25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贰份,注册号为:350304600210203,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贰份作废。

莆田市荔城区黄石新元必服装店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本公司遗失两本电梯操作证:1、姓名:陈成璋、证件编号:35012819870822933、档案编号FJA2016323015.2、姓名:邱成伟、证件编号:350128199501074917、档案编号:FJA2016323016,声明作废!

福州聿宏电梯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沙县东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1月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427100044611),现声明作废。

沙县东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沙县东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铜质公章一枚(编码:3504270010228),现声明作废。

沙县东昊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经营者王文理不慎遗失福州市台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9月 2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名称:台江区黑马广告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03MA2XP03KXL,现声明作废。

经营者:王文理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沙县曼花日用品店不慎遗失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7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427600041411),现声明作废。

沙县曼花日用品店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焱鑫(福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号:3507830011284,现声明作废。

焱鑫(福建)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尤溪县今慧芝美容会所不慎遗失尤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06月3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份,执照注册号:350426600142589,声明作废。

尤溪县今慧芝美容会所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盖尾惠友便利店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1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135286,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仙游县盖尾惠友便利店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霞浦县长春楚风精装美艺玻璃商行不慎遗失由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9月24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921600170557,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霞浦县长春楚风精装美艺玻璃商行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浦城县林孙百货店不慎遗失由浦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722600152441,现声明作废。

浦城县林孙百货店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明溪县城关怡家装饰材料店不慎遗失明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1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42100005135),现声明作废。

明溪县城关怡家装饰材料店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原子物流仓储服务部不慎遗失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7月25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902600198788),现声明作废。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原子物流仓储服务部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原子物流仓储服务部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壹份(闽国税登字352227198601075630号),现声明作废。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原子物流仓储服务部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漳州市中客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慎遗失漳州市芗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7月18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卡号为:10015100491160)及读卡器一副,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及读卡器作废。

漳州市中客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莆田荔城新东南门诊部不慎遗失莆田市荔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3月14日核发的电子营业执照一个,电子营业执照序列号:10015100462931,现声明该电子营业执照作废。

莆田荔城新东南门诊部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仙游县盖尾连兰晞大米零售店不慎遗失由仙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9月9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322600138016,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仙游县盖尾连兰晞大米零售店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三明市梅列区众恒食品经营部不慎遗失三明市梅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7月1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402600010076,现声明作废。

三明市梅列区众恒食品经营部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大田县奇韬镇文韬木材加工厂不慎遗失由大田县国家税务局、大田县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6月18日核发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壹本,税号:闽国税登字350425337636434号,现声明作废。

大田县奇韬镇文韬木材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方来权

2017年7月25日

叶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4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薛玉洁:

本院受理原告漳州市辰达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雷贵盛、吴永英:

本院受理原告黄晓华与被告雷贵盛、吴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0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雷贵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晓华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8100元(该利息截止2017年2月2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3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雷贵盛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雷贵盛、吴永英:

本院受理原告龚美珍与被告雷贵盛、吴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03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雷贵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龚美珍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0500元(该利息截止2017年2月2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雷贵盛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雷贵盛、吴永英:

本院受理原告廖笑珍与被告雷贵盛、吴永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雷贵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廖笑珍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32400元(该利息截止2017年2月25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4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雷贵盛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乐正强、郭丽玲、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1136666.67元(该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计至2016年12月20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偿清借款本息时止)。三、乐正强、郭丽玲、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757元,由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乐正强、郭丽玲、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们未提出上诉,请于案件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4757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福建省源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乐正强、郭丽玲、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源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福建省源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1165000元(该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计至2016年12月20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偿清借款本息时止)。三、乐正强、郭丽玲、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55元,由福建省源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乐正强、郭丽玲、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东大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们未提出上诉,请于案件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4955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乐正强、郭丽玲、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东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三明市梅列区新力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1115000元(该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计至2016年12月20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偿清借款本息时止)。三、乐正强、郭丽玲、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东润贸易有限公司对以上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05元,由三明市明峰工贸有限公司、乐正强、郭丽玲、三明市协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东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们未提出上诉,请于案件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4605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胡尼高、任革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河才、温光煌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02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胡尼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河才、温光煌支付工资2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工资款之日止);二、驳回张河才、温光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黄福添、邓绍芳、三明日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告黄福添、邓绍芳、三明日誉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7-1695),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陈志光、冯娇:

本院受理吴鹏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402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志光、冯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吴鹏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驳回吴鹏翔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陈志光、冯娇共同负担3867元,由吴鹏翔负担19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古田县丰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古田县宏伟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张自雹、陈杨柳、汤强、王惠珠: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2017]年榕仲受字第001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定于2017年10月10日: 在本会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将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自动履行《裁决书》中的全部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

陈贞恩(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古槐镇前塘村村前34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612253510。)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旺与你(2017)闽0182民初399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长乐市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林灼官(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湖南镇闽鹏村下厅268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004085934。)

本院受理原告刘银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郑峰松、陈舜珍: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敏诉被告郑峰松、陈舜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约为12万元﹚。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戴志伟、张丽萍:

本院受理石剑来诉戴志伟、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剑来要求判决你们共同偿还借款9.7万元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此外本院受理的陈剑峰诉戴志伟、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戴志伟、张丽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剑峰借款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林洪:

原告袁安林与被告林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闽0302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吴发标(住福建省武平县永平乡塔里村河东路08号):

本院受理原告黄礼云与被告吴发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黄礼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黄礼云与吴发标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于2017年4月24日解除;2.吴发标清空并搬离福清市渔溪镇后兜厝44-2号店面;3.吴发标向黄礼云支付租金13,560元;4.吴发标向黄礼云支付店面占用费,店面占用费按1800元/月自2017年4月25日起计至吴发标搬离福清市渔溪镇后兜厝44-2号店面时止。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渔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俞培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北陈村17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91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俞培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文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张晓静(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鳌头村153号):

本院受理原告俞恩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2554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俞恩金与被告张晓静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俞明华(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嘉儒村海头30号):

本院受理原告俞华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俞华娟与被告俞明华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翁雪华(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瑟江村南洋57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贤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2616号判决,判决:被告翁雪华向原告陈贤轰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翁雪华(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瑟江村南洋57号):

本院受理原告薛贤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6日15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黄祖坚、黄丽清: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荔城区泉盛铸造厂与你们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陈国添、林燕琴:

本院受理原告吴勇闯与你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林晨涛:

本院受理黄垂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黄丽文:

本院受理林志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3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黄盖禄、黄禄标:

本院受理原告吴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周扬志:

本院受理原告汪丽芳与被告周扬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黄良灯、李碧芳:

本院受理原告范青松与被告黄良灯、李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王学林、鄢墉彬、王振登:

本院受理原告范青华与被告王学林、鄢墉彬、王振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兰良海、陈兴妹:

本院受理原告兰淋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少年庭领取(2016)闽092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兰良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兰淋通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15%计算,其中5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4年9月7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陈兴妹对其中50000元的借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陈河花:

本院受理原告赖理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小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刘标、钱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王义武与被告刘标、钱春花、林丽花、钱久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4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如下:刘标、钱春花、林丽花、钱久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王义武借款本金148700元及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谢忠霖、陈碧仙: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浩 与被告谢忠霖、陈碧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蔡华永、欧燕雪: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蔡华永、欧燕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蔡华永、欧燕雪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你们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华鑫锦绣苑25栋3梯506室房产。现特向你们送达(2015)鼎执字第19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属福建省法院网络司法(执行)评估平台 选择评估机构,届时请注意查看,在选择评估机构后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肖思奴、徐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谢长远与被告肖思奴、徐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72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肖思奴、徐美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谢长远借款本金30000元及2013年12月10日前的利息9874元,并自2013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顺昌县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闽航结字第010806401号结婚证一本,持证人王德星,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J350981-2010-000155号结婚证一本,持证人吴瑞清,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2017年7月25日

福建新世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胜威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赵中旭、刘中秀、罗清峰、罗常峰、潭争艳:

本院受理申诉人於建伟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监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高凤妹、余燕芳:

本院受理陈发水诉你们、叶善茂、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叶善茂、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发水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叶善茂、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陈发水因起诉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高凤妹、余燕芳分别对被告叶善茂、陈贤辉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宣判后,被告陈贤辉、刘增燕、叶善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发水对上诉人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你们可提出答辩,并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答辩状递交本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高凤妹、余燕芳:

本院受理陈发水诉你们、叶善茂、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叶善茂、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发水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二、被告叶善茂、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陈发水因起诉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高凤妹、余燕芳分别对被告叶善茂、陈贤辉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宣判后,被告陈贤辉、刘增燕、叶善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陈发水对上诉人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你们可提出答辩,并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答辩状递交本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薛超毅: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速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薛超毅: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市阔达商贸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邱志英、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志勇:

本院受理赖鼎旺与邱志英、福建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02民初3292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陈长国、陈孝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5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吴坛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王雪云、胡顺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你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陈月婵、陈春凤: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娟诉被告陈月婵、陈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你们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朱丹云:

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陈燕、陈明文:

本院受理郑学榕诉陈燕、陈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张莲英:

本院受理郑学榕诉张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7月25日

遗失声明

明溪县城关怡家装饰材料店不慎遗失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壹份,(纳税人识别号:350421196902070026),现声明该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作废。

明溪县城关怡家装饰材料店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