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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机关将实施司法责任制

2017-08-01 08:35:55 来源:福建法治报

院庭长不得变相审批案件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日讯   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 记者3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办案类型进行规定,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等。

为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意见规定,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院长、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意见严格限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仅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等8类案件及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要求讨论案件聚焦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意见规定,除法律明确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