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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车遭拒还 法院判令来帮忙

2017-08-07 08:28:02 来源:福建法治报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7日讯   朋友间互相帮忙本是一件非常正能量的事情,但是在宁化却有一男子,借了朋友的车拒绝归还,居然厚着脸皮将车占为己有。朋友无奈只能诉求法律,宁化法院近期对该案作出裁判。

去年9月,曾某与陈某在一起吃饭聊天的时候,曾某说几天后要出趟远门,想向陈某借车。陈某觉得双方也是认识挺久的朋友,便欣然答应了,一天后将车辆和行驶证交给曾某。时间过去了一个星期,陈某做生意没车不方便,就打电话给曾某要求还车,但是曾某说自己人还在外地,不便归还车辆。此后,陈某多次打电话叫曾某还车,但曾某总是找一些借口不愿归还。而且车辆要年检、续交保险,因车行驶证等材料都在曾某手上而无法进行。

今年1月,陈某得知曾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在宁化某乡镇时赶圩后,立刻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找到了曾某,将其堵在街上。民警到场后,曾某仍拒绝将所借的车辆归还陈某。经民警协调,双方同意将车辆寄放在该派出所,2月份,陈某将曾某诉至宁化法院,请求判令曾某返还其占有的车辆。

经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是出借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陈某将车辆无偿借给曾某使用,与曾某形成借用关系明确。曾某借用陈某所有的机动车后,未按约返还借用的机动车,经催告后,仍拒不返还,且长期占有,属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陈某请求曾某返还车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限曾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向原告曾某借用的车辆。

(范立新 郭上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