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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8月5日公告

2017-08-07 10:03:47 来源:福建法治报

认领公告

2017年06月10日02时许,我支队蚶江边防派出所在石狮市蚶江镇大厦村海边查获一部车牌为闽CU610N厢式改装油罐车,查扣柴油4.41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5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7月27日11时50分许,泉州边防支队仙石边防派出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晋江市内坑镇湖美路附近一仓库查获一辆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厢式货车车牌号码为闽C62926,从该厢式货车内查扣无合法手续柴油2.85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5日

认领公告

2017年7月11日10时30分,我支队在泉港区后龙镇福炼码头查获一艘涉嫌三无改装船舶(无船名船号,钢质结构,船身及驾驶台涂刷蓝色油漆,船长约12米,宽约2米,约30马力),该涉案船舶无相关证件,船舱内无物品。望船主见报后,在登报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船舶有效证件来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逾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5日

认领公告

2017年6月22日16时45分许,我支队在南安市水头西高速出口附近查获一辆涉嫌运载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的油罐车(车牌:赣F62205),经测量,该车实际运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20.58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5日

认领公告

2017年7月5日16时00分,我惠安县公安局莲城边防派出所在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松村村大竹岛海域查获一艘三无改装船舶,该船船体红色,驾驶室灰色,船长约18米,船宽约5米,吃水线约2米,马力320匹,吨位约50吨。因上述查扣的改装三无船舶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船舶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带上相关手续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依法对该船进行拆解。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5日

认领公告

2017年8月3日09时25分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晋江市东石镇湖头村东石中学西北460米一空地上查获一个地下油罐,经测量,该油罐内装载无合法、齐全手续柴油4.7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5日

认领公告

2017年8月3日09:00,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根据线索,在石狮市宝盖镇雪上村一无名搅拌站(非边防辖区)一部白色改装厢式油罐车(闽CW810G)上,查获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约3吨(待测量),案值约12000元人民币。现场未发现可疑人员。因上述油品、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5日

认领公告

2017年7月5日13时20分许,辋川边防派出所民警开展巡查工作时在泉州市惠安县净峰镇海域发现一艘涉嫌“三无”船舶(船长约12米,宽约3.5米,吨位15吨,钢制材料,蓝色船体,系改装油罐船),辋川边防派出所民警当场对该船舶进行暂扣。因上述查扣船舶原主不明确,请以上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按规定予以拆解。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联系人:杨福荣 13205051725

联系地址:惠安县辋川镇辋川边防派出所

惠安县公安局辋川边防派出所

2017年8月5日

福安市宏翔建材有限公司、福州添格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佳佳、郭慧、雷金华、陈凤莲、钟晓霞、王凯:

本会受理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WELL PLAN BRILLIANT LIMITED)与被申请人福安市宏翔建材有限公司、福州添格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陈佳佳、郭慧、雷金华、陈凤莲、钟晓霞、王凯借款合同纠纷([2017]榕仲受字第09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仲裁程序重新进行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9:00在本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裁决,你们应于本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会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一层)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5日

黄锦:

本院受理原告罗传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11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小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黄锦:

本院受理原告刘莉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11月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小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吴先富: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通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贞成礼品有限公司、吴先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1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陈志华、杨玉贵:

本院受理黄国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清流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福建省景观园林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贵香与你公司因确认解除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榕劳仲案【2017】49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5日

王钦、林煌婷、张剑恩: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462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张元发撤诉。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苏平伟、傅新星、刘建杭: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苏平伟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6.92万元;2、被告苏平伟支付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0.4万元;3、被告傅新星、刘建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陈明科、林秀珠、张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明科、林秀珠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18万元并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4.404万元;2、被告陈明科、林秀珠支付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0.4万元;3、被告张东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吴金英、徐杭:

本院受理原告林飞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吴金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违约金450元、利随本清;2、被告徐杭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喜望、曾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喜望、曾海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金国借款100万元并自2016年8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利息;二、被告林喜望、曾海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金国律师费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张美展、杨赛宾、吴静陈: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美展、杨赛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元发借款18万元,并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被告张美展、杨赛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元发律师费0.4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李锦、曾婵娟、李俊达、李煜耀: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锦、曾婵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元发借款16万元,并自2016年5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被告李锦、曾婵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元发律师费0.4万元。三、被告李俊达、李煜耀对被告李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詹东辉、张志禹: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詹东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元发借款9万元,并自2016年4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被告詹东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元发律师费0.4万元。三、被告张志禹对被告詹东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石志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耀壁诉被告石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1876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石志华偿还原告徐耀壁借款1500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山高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2017年07月25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林建东

清算组成员:朱柏纶、林云进、王三福

东山高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8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顺昌县海顺燃料油有限公司2017年7月20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饶秋萍 电话:13905991968

联系地址:福建省顺昌县中山东路16号第三层

顺昌县海顺燃料油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8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市东山县彩顺广告有限公司2017年08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林木章 清算组成员:林彤、陈敏华

漳州市东山县彩顺广告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8月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8月1日股东会决议,宁德市金财兴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3859618373 联系人:肖石磷

地址: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兴社区洲洋北路1号万福嘉华1号楼203室

宁德市金财兴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华荟统计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8月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徐丽仙 清算组成员:徐积华、林华北

联系人:徐积华 联系电话:13338537163

邵武市华荟统计咨询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8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唐洲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郑少勇 联系电话:13666918882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谊来印象3号楼801室

莆田唐洲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组长:郑少勇 副组长:黄少权

2017年8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08月03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刘松山 联系电话:18050210555

联系地址:建瓯市中山路商业城434号

南平市迪信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刘松山 副组长:宋英

2017年8月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8月1日股东会决议,福建中侨翰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3905015087 联系人:林伟萍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新保路8号2#厂房三层303单元

福建中侨翰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顺昌县万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2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廖亦权 联系电话:18159746325

联系地址: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中山西路34号二层

福建省顺昌县万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8月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08月4日股东会决议,莆田市博趣商贸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2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8030350150 联系人:郑荔山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东园西路1128号

莆田市博趣商贸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8月4日股东会决议,莆田市顺旺贸易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8030350150 联系人:李顺通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瑶台村中境42号

莆田市顺旺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08月4日股东会决议,莆田市远泉贸易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2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8030350150 联系人:蔡金山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海头村海头198号

莆田市远泉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合作社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松溪县玉枝农机专业合作社2017年8月4日的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合作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合作社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吴日兴 联系电话:13960654057

松溪县玉枝农机专业合作社清算组

组长:吴日兴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东山县达丰种养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东山县技质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299491X),现声明作废。

东山县达丰种养专业合作社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武夷山市茶梦缘茶行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月2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82600200956,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武夷山市茶梦缘茶行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小胖子挡风玻璃经营部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83600037850,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小胖子挡风玻璃经营部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路易雷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2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MA344NT944,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路易雷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路易雷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圆形公章一枚(内书:南平市路易雷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章编码:3507010030748;公章规格:40MM),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南平市路易雷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声明

近日,我司收到多起第三方就建瓯市欧派原经销商游玉福借贷事宜类投诉,就此,我司说明如下:

㈠、2014年5月29日,我司与游玉福签订了编号为 2014E400126的《合作协议书》,就欧派以其自身名义在建瓯市地区销售我司产品进行了约定,2017年1月18日我司与其正式解除合同;

㈡、合同解除后,我司已在建瓯市地区寻找了新的合作伙伴;

㈢、根据法律规定游玉福与我司系不同的民事主体,双方依靠《合作协议》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就其不当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如上,特此声明!

广州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丰泽区东湖锡诚玻璃工艺经营部不慎遗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壹份。证号:350500196502224018。现声明作废。

丰泽区东湖锡诚玻璃工艺经营部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丰泽区东湖锡诚玻璃工艺经营部不慎遗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各壹份。证号:350500196502224018。现声明作废。

丰泽区东湖锡诚玻璃工艺经营部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丰泽区东湖美锡玻璃加工店不慎遗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壹份。证号:350500650222401。现声明作废。

丰泽区东湖美锡玻璃加工店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泉州市丰泽区欧派涂料店不慎遗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壹份。证号:362102197602024215。现声明作废。

泉州市丰泽区欧派涂料店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分公司不慎遗失在顺昌建行开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一份(账号:35001677107052507304;核准号:J4013000423501),现声明该开户许可证作废。

福建建发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顺昌分公司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永春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湖洋清白经销点不慎遗失永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5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348BGG2C),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福建省永春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湖洋清白经销点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金鼎轩锅盖面馆不慎遗失宁德市蕉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月8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902600222696,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金鼎轩锅盖面馆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巧云建材商行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8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783600156160,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巧云建材商行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石井扬盛石材厂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05月17日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70679670B,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南安市石井扬盛石材厂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石井扬盛石材厂不慎遗失本单位圆形公章壹枚,现声明该公章作废。

南安市石井扬盛石材厂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南平市建阳区鑫普森建材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2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4600110403,现声明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鑫普森建材店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建瓯市创美饰家灯具商行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3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壹份,注册号:350783600053246,现声明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建瓯市创美饰家灯具商行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公司泉州分公司不慎遗失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2013年1月8日核发的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注册号为350503100103070,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作废。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公司泉州分公司

2017年8月5日

遗失公告

南平市建阳区桥南麻沙佬小范饮食店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22日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正本壹份,证号:闽餐证字第(2011)350784-010018号,现声明该正本作废。

南平市建阳区桥南麻沙佬小范饮食店

2017年8月5日

遗失公告

延平区洋后大演村宏顺水泥制品厂不慎遗失南平市延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5月3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注册号:350702600159291,现声明作废。

延平区洋后大演村宏顺水泥制品厂

2017年8月5日

更正声明

刊登于2017年7月7号出版的《福建法治报》4版债权转让通知中的“陈文滔”,文字上有笔误,现全部更正为“陈文熖”。

陈文熖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福建平潭联航科技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280017229;遗失发票专用章一枚,编码:3501280019741;遗失财务专用章一枚,编码:3501280017239,现声明以上印章遗失作废。

福建平潭联航科技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8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莆田市恒友鞋材有限公司拟向登记机关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由3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5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特此公告!

联系人:涂建都 电话:13607546536

莆田市恒友鞋材有限公司

2017年8月5日

三明市嘉呈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洪坤与被告三明市嘉呈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24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化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遗失声明

连城县庙前花园酒店不慎遗失连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1年7月2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一本,注册号:35082560061621,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连城县庙前花园酒店

2017年8月5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良友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8月3日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清算小组组长:谢国良

成员:谢国良、林淑花、陈秀霞

联系地址: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百强小商品市场二楼

联系电话:13850298988 联系人:谢国良

莆田市良友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8月5日

董晶晶,女,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82198604256522,住长乐市文岭镇前董村下店166号,现去向不明、林禄尧,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2227198411055639,住福建省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桥南路四弄4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董信俊与被告董晶晶、林禄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李美健,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6196606088032,住长乐市潭头镇曹朱村前曹43号,现去向不明、李辉,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82198412122191,住长乐市潭头镇曹朱村前曹643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敏凯与被告李美健、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李金乐,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6197105266333,住长乐市金峰镇集仙村兆亨1号;池文娟,女,197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6197201197120,住长乐市金峰镇集仙村兆亨1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云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李实,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82198607292473,住长乐市金峰镇仙高村八连53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郑桢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金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丽新: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潘与被告林丽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7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丽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金潘欠款13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11月1日起,以本金13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元,由林丽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丽新:

本院受理原告严少雄与被告林丽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22民初7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林丽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严少雄欠款4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2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本金7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本金6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林丽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严少雄律师费12600元。三、驳回严少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46元,由林丽新负担8158元,严少雄负担18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黄建立:

本院受理原告陈色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由审判员陈伟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瑞椿、方文桂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黄建立:

本院受理原告郑美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由审判员陈伟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瑞椿、方文桂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仙游聚星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林丽新(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石苍乡济川村十一队1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军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仙游聚星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林丽新共同偿还给李军购买红木家具预付款9万元(小叶桢楠圆餐桌十三件套4万、小叶桢楠屏风(两面雕)5万)及自2016年12月10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早上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黄冠英(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铁炉村后埭109号)、陈辉(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东林西湖14号):

本院受理原告柯金清诉黄金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柯金清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黄金森、黄冠英偿还给柯金清借款1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陈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用由黄金森、黄冠英、陈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早上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张少林、郑清英、方平:

本院受理郑雪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张少林、郑清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雪红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之日止;2.方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华腾鞋材加工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拖欠的贴合加工费及泡棉材料款等计2115942.73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肖珍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与被告肖珍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304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肖珍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卡号为6222320005813036信用卡的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86430.55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1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5?计,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计);二、被告肖珍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元;三、被告肖珍其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或不足额偿还上述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庙前支行有权就抵押担保财产即登记在被告肖珍其名下的车牌号BQ6811的凯迪拉克小型越野车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80元,由被告肖珍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莆田市荔城区华宝鞋材厂、肖丽昆、王绍华: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同想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华宝鞋材厂、肖丽昆、王绍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13986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胡顺达、张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顾永东与被告胡顺达、张丽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胡顺达、张丽梅共同归还借款2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1、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2、(2017)闽0304民初2719号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莆田市双展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荔城区华英鞋材贴合厂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拖欠的贴合加工费及泡棉等款项计934534.2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陈源、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

本院受理原告张元华与被告陈源、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陈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元华借款300万元,并分别以借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2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莆田市荔城区梅峰包装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行:

本院受理原告卢铮辉与被告林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清:

本院受理原告温志明与被告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谢少霞、郑力、郑贞: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诉你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8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吴占鹤、林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诉你们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吴世仙: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诉你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吴以进: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诉你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峰、王丽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诉你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何小燕、关国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莆田分中心诉你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黄武龙: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学院诉你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304民初28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武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莆田学院拖欠闷租金226117.19元。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宁德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运升物流有限公司、福建宇辉食品实业有限公司、马晓烽、马晓江、施晓倩、洪唐周、陈秋凤、林雪珍、马振忠、马晓烨、虞婷、马晓彬、王承武: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肖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林元生与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宁德市东晟房地产有限公司、肖建辉、郑贤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洪宇建设集团公司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勇:

本院受理原告张炳忠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02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福州豪庭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德豪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方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肖习兴:

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初钿与被上诉人林玉晃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福建省三明市征瑞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鑫隆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东方升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罗奕治、罗小玲、林云、张秀娣、罗志征、林晓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大田县文江乡桥下铁矿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福建省三明市征瑞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鑫隆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大田县东方升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罗奕治、罗小玲、林云、张秀娣、罗志征、林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4民终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路元明(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石桥镇鱼塘村五组):

本院受理原告王丁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7日9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永姜(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东门42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芳与你、被告江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3722号判决,判决:被告林永姜向原告陈芳偿还借款27200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永姜(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东门42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芳与你、被告江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3771号判决,判决:被告林永姜向原告陈芳偿还借款13170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永姜(原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海瑶村东门42号):

本院受理原告陈芳与你、被告江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1民初3774号判决,判决:被告林永姜向原告陈芳偿还借款6180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振铨、林莲玉(原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林厝村东厝113号):

本院受理原告谢秀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离开原址,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9.5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6日9时在本院三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黄邦樟、郑招文:

本院受理原告郑星武诉被告黄邦樟、邓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闽0123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王传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武诉被告王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闽0123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黄声望:

本院受理原告傅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黄声望:

本院受理原告施阳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余根龙:

本院受理原告林淑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钱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钱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宁德市日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日长、何爱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宁德市日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日长、何爱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902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陈芳:

本院受理原告郑元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2017)闽0922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古田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陈新荣、池华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健与被告陈新荣、池华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陈新荣、池华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卫健代偿的款项12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4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982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郑敬丰、林吓凤:

本院在执行陈群毅、张秋红与郑敬丰、林吓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郑敬丰、林吓凤共同所有的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中山中路288号房产。现向你送达(2015)鼎执字第1837号查封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属福建省法院网络司法(执行)评估平台选择评估机构,届时请注意查看,在选择评估机构后本院将依法公告拍卖。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朱清华、温平妹: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支行与朱清华、温平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朱清华、温平妹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依法拍卖你们共有的坐落于福鼎市山前彩虹小区7栋9号房产,现特向你们送达(2017)闽0982执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裁定书,(2016)闽0982执160号查封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属福建省法院网络司法(执行)评估平台选择评估机构,届时请注意查看,在选择评估机构后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李亦义:

原告韦小兵与被告李亦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8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亦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小兵化肥款3041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李亦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或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陈先象、王吓萍:

原告罗尾弟与被告陈先象、王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82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罗尾弟撤回对被告王吓萍的起诉,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陈先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罗尾弟石板材款22960元;案件受理费374元,被告陈先象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和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或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郑阿亮、蔡小宁:

本院受理原告林天亮与被告高定狮、高世荣、郑阿亮、陈爱花、蔡小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六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钢筋款21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支出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张是祥、林美琴: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张是祥、林美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02民初29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高扬芳: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高扬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02民初29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陈梅红、周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邹桂香与被告陈梅红、周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闽0121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梅红、周秀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邹桂香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5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请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杨赵江:

本院受理原告苏浩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张吉敏、章越、胡宝珠、胡宗霖、章忠光、范龙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县支行与被告张吉敏、章越、胡宝珠、胡宗霖、章忠光、范龙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

林华:

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我院已作出(2017)闽0124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伟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