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2017年8月10日公告
认领公告 2017年6月12日8时30分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324国道古松饭店旁查获两辆载有油罐的箱式货车(车牌号分别为闽CE0L52、闽GEM081)及一地上油罐,在闽CE0L52箱式货车车厢内油罐中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8.75吨,在该地上油罐中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1.28吨。2017年6月14日8时30分许,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在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菜堂村路口查获一辆载有油罐的闽DZ208J面包车,在该车车厢内油罐中查获无合法手续柴油2.3吨。 因上述查扣的车辆和柴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峰尾边防派出所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案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局峰尾边防派出所 2017年6月27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7月23日02时00分许,我大队在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下洪村阿岩小吃旁一空地上查获一辆闽CB5Y78改装油罐车,内有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8.54吨。2017年07月26日23时50分许,我大队在南安市水头镇溪南村荷北路路段一空地查获一地下油罐,内装疑似无合法手续成品油1.23吨。 因上述查扣的柴油来源及属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南安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8月1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8月03日09时30分许,我支队祥芝边防派出所联合船艇大队、石狮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开展统一行动,在石狮市祥芝镇宏泰造船厂内码头查获1艘未标明船名改装杨油船(空仓),该船为铁制,船体长约24米,宽约3.8米,深约1.5米,船体颜色为黑色,载重约50吨,动力不详。该所民警走访周边群众,未发现上述船舶船主,也未发现相关涉案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涉案船舶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1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8月03日10时00分许,我支队祥芝边防派出所联合支队船艇大队、石狮市海洋渔业局执法大队开展统一行动,在石狮市祥芝镇海博造船厂内码头查获1艘未标明船名改装油船(空仓),该船为铁制,船体长约16米,宽约3.5米,深约1.5米,船体颜色为蓝色,载重约40吨,动力不详. 该所民警走访周边群众,未发现上述船舶船主,也未发现相关涉案人员。 因上述查扣的涉案船舶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1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8月03日10时00分许,我支队祥芝边防派出所联合支队船艇大队、石狮市海洋渔业局执法大队开展统一行动,在石狮市祥芝镇海博造船厂内码头查获1艘未标明船名改装油船(空仓),该船为铁制,船体长约15米,宽约3.5米,深约1.5米,船体颜色为蓝色,载重约40吨,动力不详。该所民警走访周边群众,未发现上述船舶船主,也未发现相关涉案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涉案船舶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1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8月3日17时20分,晋江市公安边防大队情侦专班根据线索组织东石边防所,在永春县蓬壶镇东坑一号桥附近空地上查获一个地下油罐,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约28.57吨,现场无可疑人员。因上述查扣的成品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晋江市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晋江市公安边防大队 2017年8月10日 认领公告 2017年08月06日06时30分许,晋江市公安局东石边防派出所官兵在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国道324复线与荷北路交汇处查获一辆车牌为鄂C98217~闽G6318挂的油罐车,内有无合法手续成品油34.83吨。因上述查扣的柴油及车辆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泉州市公安边防支队 2017年8月10日 江信章:本院受理原告大川工程机械(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信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吴美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丰泽农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鼓山法庭大楼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南安翔达通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10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774243893,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安翔达通信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巾帼昆虫养殖有限公司不慎遗失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10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300337632679R,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莆田市巾帼昆虫养殖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莆田市聚宝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莆田市聚宝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南安市顺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由南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08月0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为:350583100085743,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南安市顺德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福州华盛兄弟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100MA344J675B,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 福州华盛兄弟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金婚证补字第96482号号结婚证两本,持证人邓秀远、陈天才,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2017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J350182-2011-007042号结婚证两本,持证人延晓静、张杰,不慎遗失,特此声明! 2017年8月10日 余高水、林喜眉: 本院受理原告陈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余高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陈虹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二、驳回原告陈虹对被告林喜眉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埭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林智敏、林洪产: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林诉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林智敏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446600元及自2015年2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黄一浪: 本院受理原告沈清溢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方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83665.11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其中78750.54元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4914.57元自2015年8月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苏文德、谢梅聪: 本院受理原告柯建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方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2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林丽平、林珠英、林丽明、林丽山、林明辉、林艺宗: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629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沙建法庭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林源水、蔡琼华、张国平、赵水忠、林龙财: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沙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华安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黄丽华: 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黄国宝、黄秀香: 本院受理原告林安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货款13813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3日9时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郭金溪: 本院受理原告罗德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2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郭金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罗德林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0%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433元,公告费720元,由郭金溪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栾华毅(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去康庄大道吉祥小区10栋308室): 本院受理原告林多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林多恩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栾华毅偿还给林多恩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早上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戴海星(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鲤城街道大园巷11-11号):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苏国雄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戴海星偿还给苏国雄借款本金191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4月15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早上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颜金雄: 本院受理原告仙游县鲤南安友汇久欧式不锈钢商行与被告颜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仙游县鲤南安友汇久欧式不锈钢商行请求判令颜金雄偿还其货款19000元及自2016年8月22日起,以本金1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暂计利息17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榜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仙游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廖国民: 本院受理原告林善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三)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吴友钧、陈娇钰: 本院受理原告范良庄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902民初7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被告吴友钧、陈娇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范良庄借款本金153850元及利息3692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南平市建阳区瑞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安、范永春、陈瑞光、林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口信用社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瑞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安、范永春、陈瑞光、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038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瑞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318461元(该利息算至2017年6月30日,后按《流行资金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日);2、判令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瑞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抵押责任,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抵押物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3、判令被告张安、范永春、陈瑞光、林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上午8: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刘文胜,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6197007126310,住长乐市金峰镇华阳村首刘29号、杨美芳,女,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2197205084523,住长乐市金峰镇华阳村首刘29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刘文胜,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6197007126310,住长乐市金峰镇华阳村首刘29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祥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陈天才,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6196909086333,住长乐市金峰镇陈墩头村陈墩头69号,现去向不明: 本院受理原告邓秀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林光明、张潇洁: 本院受理原告闽侯县竹岐大龙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光明、张潇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侯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李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翁书强: 本院受理原告沈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钟潞: 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陈序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星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林琛: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78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吴连生: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78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吴进祥: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城厢区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3民初17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吴中樑: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李爱和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开庭传票,原告李爱和起诉要求:1、准予李爱和与吴中樑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给原告,直至婚生男孩子李信恩年满18周岁止。自公告之日起期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自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江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黄德富: 本院受理原告林梅珍诉黄德富、黄凤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黄德富、黄凤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林梅珍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4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黄德富、黄凤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刘正荣、许向群: 本院受理原告许敬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刘正荣、许向群: 本院受理许敬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4民初13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林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刘青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归还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因你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在公告期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本院已向你送达上述文书。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届满之日起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界满之日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提交答辩状或不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郑圣荣: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立得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张维禄、黄丽香: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立得物业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125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吴飞恩、张春榴: 本院受理(2017)闽0125民初1905号原告徐菊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余文铨: 本院受理原告余尔枝与被告余文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25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王自良、王尧兄、林宣焱: 本院受理池廷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泰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林辉、林家良、郑赛柳、 涂琳、赖月英、上海绥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旺与被告林辉、林家良、郑赛柳、涂琳、赖月英、上海绥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源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罗联[音][忄]: 本院受理原告黄珠铭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黄添明、张永清: 本院受理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添明、张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明溪县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叶美钰: 原告郑丽霞与你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曾志伟、黄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郑艺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68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海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福建省洁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何书云与你单位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榕仓劳仲案[2017]059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0日 遗失声明 J350182-2010-00263号结婚证贰本,持证人:李宁、刘国勇、不慎遗失,现已作废,特此声明。 2017年8月10日 刘文剑、郭依妹: 本院受理原告刘书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福建新海域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娟诉被告林祥海、福建新海域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6)闽018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祥海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你应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高凤妹、余燕芳、刘丽兰: 本院受理王和顺诉你们、叶善茂、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182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叶善茂、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和顺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按年利率24%从2016年7月27日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善茂、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和顺因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三、被告高凤妹、余燕芳分别对被告叶善茂、陈贤辉所负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宣判后,被告陈贤辉、刘增燕、叶善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和顺对上诉人叶善灯、陈贤辉、刘增燕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你们可提出答辩,并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答辩状递交本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王星伟: 本院对原告福州市长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王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州市长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420元。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闽0182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陈守添: 本院受理原告周燕丽诉陈守添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驳回周燕丽的离婚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103民初4240号民事判决书。你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金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锦杰 联系电话:13328707616 联系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江滨路江滨花园12幢D202号 漳州金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黄锦杰 副组长:黄振裕 2017年8月10日 减资公告 根据2017年08月08日股东会决议,福建双鼎贸易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3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名称由福建双鼎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莆田市中天鼎贸易有限公司,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电话:15105909666 联系人:胡斌 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仪莘路897号 福建双鼎贸易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荔城区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08月0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李永来 联系电话:13313705069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霞墩小区2栋604号 莆田市荔城区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李永来 副组长:许丽枝 2017年8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武夷山鼎盛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杨妍 清算组成员:蔡国瑛 姚淑花 联系人:杨妍 电话:13950654670 福建武夷山鼎盛茶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8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省莆田市清英中草药种植有限公司2017年08月04日的股东决定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俞清英 联系电话:17759819595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仙安社区城南东路570号二层楼 福建省莆田市清英中草药种植 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小组组长:俞清英 成员:俞清生、吴元顺 2017年8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市郑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RP8A93)2017年08月0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吴乌蕊 联系电话:18965501666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杏埔村 泉州市郑通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吴乌蕊 成员:洪碧清 2017年8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泉州市中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350128F)2017年08月0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洪碧清 联系电话:18965501666 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杏埔村 泉州市中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洪碧清 成员:吴乌蕊 2017年8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南平市建阳区鑫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7年7月21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债务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负责人:毛荣兴 清算组成员:赖顺良、阮云兵 联系人:阮云兵 联系电话 :18650657687 南平市建阳区鑫楠园林绿化 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7年8月10日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尤溪县鑫中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薛英 联系电话:13507575352 联系地址:尤溪县梅仙镇梅新路7号4幢 尤溪县鑫中旭贸易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彭嘉慧 2017年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