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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着毒品一起去“旅游”

2017-08-11 10:10:23 来源:福建法治报

运输毒品 中途被抓

“好了,我们回去吧!”事成之后,钟某愉快地说。于是,彭某便开车带大家返回江西。途中,巫某不小心瞄到钟某购买的“货物”,足足用袋子装了好几袋。“上次我就卖了一点毒品,就进去4年,这家伙一声不吭买了这么多,不是要害死我吗!”巫某越想越害怕,便和钟某争执起来。

“老弟,你做人不厚道啊,一下买这么多,万一被查到,不是要害死我们吗?我不能再送你了,你快带这些东西下车吧!”巫某发现钟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便与其发生争执,并要求钟某下车。一直负责开车的彭某知道自己是在帮忙运输毒品后,吓得心惊肉跳,连忙附和:“是啊,你走吧,不要害我们!”

民警现场查获的毒品

“我能去哪?你都收了我的钱,还不好好开车!”在钟某的坚持下,彭某只好继续驾车往江西行驶。10月25日零时许,车子途经宁化县石壁镇泉南闽赣高速公安检查站时,遇到宁化县公安局民警例行检查。

“怎么办?前面有警察!”开车的彭某慌乱不已。钟某一听,赶紧借故离开检查站,从附近的山路逃跑。而巫某和彭某却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车上查扣甲基苯丙胺晶体5包,共计4961.8克。

数量巨大 被判无期

“该案涉案毒品数量大,现场查获的甲基苯丙胺总量达4961.8克。且嫌疑人是跨省作案,途经江西、福建等地,社会危害性极大。”近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据办案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被告人巫某、彭某共同运输甲基苯丙胺,且运输毒品数量达4961.8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法官介绍,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巫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巫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彭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本报记者 吴国锦 黄丽青 通讯员 吴春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