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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养子女是应尽义务 没钱没工作非拒养理由

2017-10-18 10:26:28 来源:福建法治报

法官:父母虽离婚,但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18日讯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可有人却以没钱、没工作、再婚生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那么,这个理由成立吗?日前,清流县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2014年10月20日,邱某才与妻子邱某香协议离婚,双方商议确定婚生子由男方邱某才抚养,孩子的生活费由邱某才和邱某香各自承担一半,直至孩子独立生活。

离婚后,邱某才与邱某香很快与他人组建了新的家庭。然而,2016年开始,邱某香却以自己没钱、没工作且已再婚生子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她说把孩子给我养,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可她已经很久没给钱了,她还算是孩子的母亲吗?”邱某才气愤不已。为此阻止邱某香探望孩子,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的肢体冲突。随后,邱某才作为孩子小邱(化名)的法定监护人,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抚养费的诉讼。

经法官释明法律后,邱某香这才意识到,原来没钱、没工作、又再婚生子,这些并不是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如果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话,还有可能被强制执行。而邱某才也认识到因对方拒付抚养费,自己阻止对方探望孩子的行为也是不对的。

最终,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孩子由男方继续抚养,邱某香每个月按时支付抚养费3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邱某香以没钱、没工作、已再婚生子作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肯定是不能成立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有探望子女的权力,任何人都不能阻止。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那么,如果离婚后,对方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怎么办呢?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任何情况下,孩子都渴望同时拥有一个关心自己的父亲和一个疼爱自己的母亲。父母离异,已经对子女造成伤害,请不要因抚养费问题再次伤及子女。同时,对孩子的抚养,不仅仅体现在物质方面的满足,更重要的是对孩子在生活上给予精心照料和力所能及的帮助。希望离异的双方遇事冷静处理,多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虑和解决问题,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定期去看望、陪同孩子,将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及影响降至最低,让孩子继续感受到父母的关爱。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黄冰冰 蔡忠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