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打造“亲历性办案”模式
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0月20日讯 监督侦查机关立案8件9人、撤案11件14人、追捕5人、追诉 21人;听取专家意见4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5件;排除非法证据6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1人……这是建宁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自2014年实行“亲历性办案机制”以来交出的答卷。 证据是案件的核心,是执法办案活动的生命线。该院公诉科通过多种途径增强办案的亲历性,努力追求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审查起诉的案件,坚持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详细讯问;对疑难案件,要求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通知介入,对现场勘察、重要物证提取等进行现场监督;对每一份证据来源,必须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从案件受理开始到开庭公诉,公诉检察官“亲历性办案机制”为冤假错案的发生构筑了一道坚强防线。 “亲历性办案机制,实现办案模式由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转向书面审查与现场调查复核相结合,证据审查模式由以口供为中心转向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诉得出去、判得有据。”该院姚建辉副检察长介绍。 在犯罪嫌疑人揭某炳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得知揭某炳的户籍证明上写着他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2月1日,案发时已满18周岁;但在向揭某炳父母核实其实际年龄时,揭某炳的父亲却说其案发时未满18周岁。之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走访调查,收集到揭某炳家中的族谱,证实其出生日期为农历乙亥年腊月廿八,即公历应为1996年2月16日;同时,承办检察官走访揭某炳所在村居的群众,再次验证揭某炳在乙亥年年底出生。最终,本案因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等情况,该院对揭某炳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我们越来越强调亲历性办案机制,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求证,一方面能够保障证据在庭审过程中经受住质证的考验,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期待,确保不出现冤假错案。”姚建辉表示。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余玉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