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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报2017年10月25日公告

2017-10-25 11:48:26 来源:福建法治报

江霞:

本院受理原告倪碧诉被告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429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黄俊、刘健强:

本院受理原告黄莲花与被告黄俊、刘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交通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魏光洪、杨芳:

本院受理邱恒全与魏光洪、杨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21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尤赐兴: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新与被告尤赐兴、郑斌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481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维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康建成:

本院受理原告康金添、康金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庞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光华与被告陈金山、汪述英、庞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金山、汪述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陈光华借款4.6万元及违约金9200元。二、庞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陈金山、汪述英、庞红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陈德清、吴春妹: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305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陈德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建闽借款人民币14万元(以下货币均为人民币),并自2015年4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被告陈德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陈建闽律师代理费3800元;3、驳回原告陈建闽的其他诉讼请求;4、本案案件受理费3511元,由被告陈德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王乘东:

本院受理原告陈元珍诉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陈立龙、林丽平: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与被告陈立龙、林丽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304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陈立龙、林丽平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并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遇利率政策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执行;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达支行对陈立龙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荔园小区C17#601的房地产【房产证号:莆房权证荔城字第L200902927号】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林凤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珠诉林凤梅、林顺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林凤梅立即归还借款10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2.林顺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1.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2.(2017)闽0304民初2010号民事裁定书。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王建林(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寿山乡上寮村上寮46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710240479。)卢建华(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雁路56号冬馨苑12座104单元,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904103049。)卢春华(女,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乐平市塔前镇杨家畈村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10914302X。)石得海(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江西省乐平市塔前镇杨家畈村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307103037。):

本院受理原告蔡云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377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李秋蓉(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漳港街道洋村北路17号,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109105262):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182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乐市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游顺美、叶光明:

本院受理原告严广胜诉被告游顺美、叶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游顺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广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严广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朱文英:

本院受理原告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文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510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朱文英于2014年11月8日签订的《建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贷记专项卡领用合约》。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文英归还原告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款人民币49257.78元及利息、滞纳金等19243.93元(该利息、滞纳金等算至2017年8月18日,后按普惠卡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朱文英承担办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当事人举证材料、调解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第三日下午15: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吴永春:

本院受理原告丁金荣与被告吴永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703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永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金荣借款540000元及利息16200元(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按月利率1.5%计算),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利随本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罗玉赛、蔡盛隆、罗华富:

本院受理原告林胜阳与被告罗玉赛、蔡盛隆、罗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513号。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罗玉赛、蔡盛隆、罗华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元及利息350000元(月息按2分算至2017年9月4日止,之后利随本清)。2、被告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所得清偿上述债务。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8年1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曹顺清:

本院受理原告游志文与被告许文夫、曹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03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文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游志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顺清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许文夫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周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辜义成与被告周洪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703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周洪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辜义成工程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周洪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宋建榕、潘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毛文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宋建榕、潘美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毛文先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5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起计算至两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陈菁:

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你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美光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陈菁:

本院受理原告梁开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2017)闽010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你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开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蒋生丑:

本院受理李美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98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李美兰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或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丁金灼、付允:

本院受理原告彭政红诉被告丁金灼、付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闽0703民初2628号。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丁金灼、付允给付借款430000元;2、判令被告丁金灼、付允支付利息10000元。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

林上平、黄秀玉:

本院受理原告郑寿清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闽012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连江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25日